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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新型农村社区治理要求建立多元合作体制

时间:2023-03-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监督和保障职能才是社区党支部的主要职责。依据村民自治的有关法律规定,社区党支部应该承担监督村民自治的各项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范,保障村民自治依法推进。以村委会、居民委员会为核心推进社区自治。以治理与善治理为指导,有必要加强农村社区非政府组织的培育。所以,促进农民政治组织、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等的成立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新型农村社区治理要求建立多元合作体制_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十二五”经济发展专题研究

(一)分清职责,培育多元治理主体

(1)明确党与政府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指导地位。“在发展中国家,现代国家构建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对人口多数的农民的吸纳。谁能吸纳农民,谁就能拥有国家稳定的基础和国家发展的动力。”可是,传统单一主体的社会管理已力不从心,我们必须明确党和政府的任务在于指导各方面的发展,在于充分培育、调动、发挥好个人和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努力追求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党的十七大报告就强调:“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监督和保障职能才是社区党支部的主要职责。依据村民自治的有关法律规定,社区党支部应该承担监督村民自治的各项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范,保障村民自治依法推进。

行政部门独立承担的相应的行政性事务不应该转嫁给村委会。也就是说,乡镇政府应该在理顺自身职能的前提下,将少数政府部门如税收部门、公安部门、计生部门等延伸到社区,与村委会建立合作机制,而不是简单地将这些事务转嫁给社区组织。党和政府职能的转变需要从各个层面上去努力,在层级行政体制下,不仅需要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更需要党员、政府干部队伍自身在体制内的努力和大胆创新。

(2)以村委会、居民委员会为核心推进社区自治。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村民自治作为一项制度被国家以法律形式确立。它规定,村民委员会属于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党和政府的指导下自主管理农村公共事务。长期以来,村委会在推进民主自治上发挥了重大作用,但行政倾向让村委会作用的发挥受限,村委会必须从与政府部门、党组织的“纠缠不清”的关系中摆脱出来,主要负责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应不断自我优化运行机制,创新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使之适应本社区的实际。

(3)培育各种农村社区组织。现代治理理论强调,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公共的认可,就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以治理与善治理为指导,有必要加强农村社区非政府组织的培育。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以组织为依据,才能更好地整合农民多样化的利益诉求,才能更好地实现利益表达。所以,促进农民政治组织、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等的成立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新时期,我们不仅应重视组织的成立,更应不断完善组织的功能、运行方式,从而使农民利益表达得到更好的保障,确保政治参与渠道更畅通。

(二)推进农村社区治理制度化参与

一种良好的社区管理体制必须明确权力主体的职权和责任范围,理顺他们之间的关系,使其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组织重构,也在于各组织之间相互认同,建构合作协商机制,实现组织制度化参与管理公共事务。

(1)建立健全社区内各项规章制度。比如,社区自治章程、社区党组织议事制度、社区协商议事会制度、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制度、社区居民公约、社区各类专项工作制度等,从制度上保证社区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规范社区居民的行为。

(2)构建社区内的民主协商机制。政府要通过“社区外政府立法机构”强制性输入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区外政府指导机构”的强有力指导和协调,逐步建立社区内政府机构、社区自治组织、社区中介组织、村企、村民之间的民主协商机制,合作管理社区公共事务,有效满足村民需求,从而构建社区内的民主协商机制。

(3)信息公开,完善监督机制。在社区公开栏上定期公开社区相关信息,组织成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采取设立党员干部监督意见箱等具体措施来完善社区监督机制,形成各部门、组织、居民共同参与社区建设的局面。

农村社区建设是一个历史过程,也是一个各方面协调作战的过程。一个好的管理体制机制,需要有一个好的机制运行环境,需要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等的支持。只有各方面协调发展,才能为新农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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