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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改革艰难起步

时间:2023-03-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广大农民开始大胆寻求改革之路。到1979年底,全省36%的生产队实行了联产到组责任制。4月以后河北省实行联产到组的生产队一减再减,到7月以后仅剩3.51万个,占生产队总数的14%,比3月底减少了60%。到1981年4月,全省农村实行这一责任制的社队已占到总数的46.9%,成为当时河北农村主要的生产责任制形式。河北省张家口等地一些农村也一度实行了包产到户。
农村改革艰难起步_燕赵党旗红: 中国共产党在河北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开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经济改革,这在当时的确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也为农业养活工业、农村养活城市提供了更强的动力基础和更广的经济源泉。和全国一样,河北省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是在三中全会前后,在不断破除“左”的思想束缚,探索实行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的。

三中全会,放宽农村政策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河北省农村人均年收入只有114元,仍有28%的生产队是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吃粮靠返销的“三靠”队,广大农民连温饱问题都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当时,绝大多数生产队迫切需要一种新的经济体制。广大农民开始大胆寻求改革之路。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强调要放宽农村政策,尊重生产队自主权,减轻农民负担;鼓励和支持农民搞家庭副业,建立农业生产责任制;允许“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报酬,实行超产奖励”。

实际上,粉碎“四人帮”以后,随着拨乱反正的不断深入,河北各地就开始探索实行小段包工、定工到组等生产责任制。1978年,沧州、衡水等地出现了联产到组、联产到劳责任制。实行这两种责任制的社队普遍出现“三高”(出勤率高,劳动效率高,农活质量高)、“一降”(成本下降)、“两增加”(产量增加,收入增加)的可喜局面。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报酬”后,河北省委转发了省委农业学大寨办公室《关于召开农村人民公社定额管理,超额超产奖励经验交流会议的报告》,大力提倡联产到组责任制。到1979年底,全省36%的生产队实行了联产到组责任制。

《河北日报》刊登的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

但在当时,“左”的影响还比较大,一些地方怕搞联产到组后划小了基本核算单位,动摇了生产队基础,不敢推广。特别是1979年3月15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一封读者来信,反对实行包产到组责任制,认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应该稳定。尽管3月30日又发表了一篇《正确看待联系产量的责任制》的署名文章,批评了15日读者来信的看法,同时在编者按中也承认15日的提法有些不准确,但仍对人们的思想产生了影响。4月以后河北省实行联产到组的生产队一减再减,到7月以后仅剩3.51万个,占生产队总数的14%,比3月底减少了60%。另一方面,联产到组的前提是坚持生产队统一分配,仍存在平均主义倾向。在此情况下,1980年初,河北省委召开地市委农业书记会议,推广联产到劳的做法。当年,河北省发生严重旱灾,但由于推广了联产到劳生产责任制,秋季粮棉油仍比上年大幅度增产,进一步推动了联产到劳责任制的发展。到1981年4月,全省农村实行这一责任制的社队已占到总数的46.9%,成为当时河北农村主要的生产责任制形式。

争论之中,“大包干”悄然试行

早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农业实现合作化以后,每遇农村政策调整,包产到户责任制就会在一些乡村悄然兴起。河北省张家口等地一些农村也一度实行了包产到户。当时,张家口地委第一书记胡开明还“上书”毛泽东,要求推广“三包”到组生产责任制。但毛泽东一直视包产到户为“单干”,认为它会带来资本主义和农村两极分化等的危险,因此坚决反对一切联系产量的生产责任制。1962年夏天北戴河中央工作会议前后及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上,更是狠批“单干风”,及至“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批判刘少奇所谓的“三自一包”“四大自由”等。在农业生产上,“包”字便成了禁忌。不仅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是绝对不准搞“包产到户”的,就是在三中全会后一两年时间里,“包产到户”仍然是个禁区。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明确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划田单干。”1979年中央31号文(3月29日,以国家农委名义上报中央批准全国参考执行的《关于农村工作问题座谈会纪要》)提出了“三不许”:“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划小核算单位,一律不许分田单干。”但同时开了个小口子,允许山区单门独户搞“包产到户”。1979年9月,十一届四中全会正式颁布《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发展农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时,把原有“草案”中两个“不许”减少到一个,另一个改成“不要”。即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

尽管如此,当时邯郸地区的大名县、魏县,石家庄地区的赞皇县等地,还是出现了包产到户、分口粮田和大包干责任制。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最早搞“大包干”的,是大名县万堤镇万北村一队。他们是1977年秋天悄悄搞起,对外叫“农活责任到人”的联产到户责任制,实质上是集体统一经营下的“大包干”。该队有46户、208人、312亩耕地,5眼机井、10头牲口、1辆马车,在大批“三自一包”“工分挂帅”“物质刺激”的形势下,“大锅饭”的弊病越来越显露出来,有劳动力也不出工、出工也不干活现象非常严重。1977年,30岁的董可志当上了万北一队队长。让他这个队长犯愁的是:队里粮食打得少,别说交公粮,社员连肚子都填不饱!他仔细琢磨,找到了症结:农民干一天活,挣来的工分仅够买一粒扣子,没有积极性。于是,董可志决定带大家干一件“冒险事”,就是打破“大锅饭”,推行“田间管理责任制”,也就是后来农村“大包干”的雏形,把田地包产到户。

董可志

这样,他们开始冒着风险探索新的经营形式。1977年秋,把280亩玉米田按劳力分到农户,实行联产计酬责任制,结果玉米获得了大丰收,比上年增产30%。大家非常高兴,并决定以后长期实行这种分包责任田的办法,将责任田固定到户长期不变,产品统一分配。结果,1978年小麦亩产275公斤,比上年增长3倍多,全年粮食亩产525公斤,比上年增长1.39倍。1979年再获大丰收,粮食亩产777公斤,比1977年增长2.53倍。1980年大名县在全县推广了他们的经验。当年冬天,万北一队将联产到户的责任制进一步改革、完善,成为名副其实的集体几统一下的“大包干”。集体负责耕地、浇水、播种,其他农活和投资由农户自行安排。收获的产品,除每亩上交国家和集体的125公斤小麦外,全归农户所有。就这样,集体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相得益彰的双层经营体制——集体统一经营下的“大包干”在燕赵大地上诞生了。

虽然万北一队的这一做法还不是真正的包产到户,但从分田到按产量折记工分,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平均主义、“大锅饭”,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原则。遗憾的是,他们不像小岗村那样幸运,从一开始就得到省一级决策层面的支持,而只是基层的少数领导默许支持,不能公开,不能推广,也就很少有人知道。但被外界了解后,便遇到了不少的阻力。

1978年夏季,大名县委派工作组到万堤公社搞减轻农民负担试点,发现一队实行的责任制效果很好,与公社党委研究后决定向全公社推广。但在向县委常委会汇报时,有关领导认为万北一队的办法近似分田单干,不同意推广。当年9月,常务副县长程廷雪亲自到一队调查研究,明确肯定这种责任制不是分田单干,而是改变穷队面貌的好办法。随后,一位新华社记者到一队采访,认为这一做法是一种改革。不久,县委常委会统一了思想,并召开全县公社书记和县直各单位负责人电话会,推广万北一队的经验。

经验一经公开,便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由于“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适合当时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农民的思想觉悟,所以社员群众拍手欢迎。但微词也不少,一般来自机关干部。有的说这个办法是分散集体,有的说是“跟大寨对着干”,还有的说是“倒退”,是一种右倾思潮,甚至是“拉牛退社,是典型的反革命”。尤其是改革初期普遍存在领导层思想落后于群众实践的现象,总怀疑包产到户等责任制方向有问题。1979年3月后,中央及河北省委、邯郸地委多次派人到一队调查。还有两位解放军干部,持部队介绍信到一队查访,说大名县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影响了军心,有的战士不安心部队工作,要求回乡种责任田。

当时,除万北一队外,其他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地方也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压力。1979年6月,河北省委组织调查组到魏县、任县、深县(今深州市)专门调查所谓分田单干问题,还把赞皇县野草湾等实行联产承包制比较早的地方视作单干典型,进行通报批评,录像曝光,迫使其放弃了已经进行的改革。在此形势下,河北省“双包”到户责任制发展缓慢。河北省实行“双包”责任制的社队数量。1980年为1.2%,1981年5月也只有7.4%。

1980年9月,中央召开各省市自治区第一书记座谈会讨论农业问题,会上围绕包产到户发生了激烈争执。开始只有少数地方负责人抱支持态度,经过争论,会议在包产到户对急需解决温饱的极端贫困地区能够发挥作用这一点上达成共识。会后,经中央批准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75号文)。该文件打破了多年来形成的包产到户等于资本主义复辟的僵化观念,在包产到户问题上又向前走了一步。社会氛围为实行包产到户的社队创造了比较宽松的条件。文件下发后,《人民日报》《河北日报》先后刊登了万北一队的做法,中央广播电台也作了广播。邯郸地委、大名县委分别组织了多次讲授班,学习推广一队的经验。1980年冬天,万北一队又将原来的做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去掉工分,成为真正直来直去不拐弯的“大包干”。

思想解放,“大包干”被全面推广

由于中央决策的影响和群众实践的推动,河北省决策层的思想进一步解放。1981年初,省委派出考察组,到安徽学习“大包干”的经验,同时,在“大包干”起步较早的深县(今深州市)选择郭庄、段家佐等三个不同类型的村进行试点。同年5月,河北省委批转省委农工部《关于坚持常年抓农业生产责任制完善工作的意见》。同月,国家农委副主任杜润生受中央委托专程到河北的邯郸、邢台、石家庄、衡水、沧州、保定等地考察推行责任制情况,肯定搞统一经营下的“大包干”是“河北的一个首创”,是“行得通的”,是“一个比较好的办法”,“集体经济不但没有削弱,还有发展”。《河北日报》也发表社论——《“三统一”下大包干是个好经验》,强调大包干责任制,既发挥了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广大社员的劳动积极性,是经营管理上的一个好经验。“双包”到户责任制的发展具备了更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

1981年7月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河北农村迅速推广和普及。当年9月,省委召开各地市委农村工作部长会议,传达学习十一届六中全会和中央河北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各地实行大包干责任制的经验教训,从思想上、理论上认识到实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是农村经济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一次拨乱反正;认识到必须按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来检验生产责任制,检验农村改革。凡是有利于发展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责任制就是好办法。全省干部群众的思想进一步统一。

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图为农民们认真学习农业科学知识

随后,省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统一经营包干到户生产责任制的意见》,12月,河北省又制定了《统一经营包干到户生产责任制试行条例》,对包干到户责任制进行了初步完善。年底全省实行几统一下的“大包干”的队已经占到总数的54.3%。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肯定了几统一下的“大包干”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彻底消除了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思想顾虑,坚定了实行“大包干”责任制的信心。1月21日,河北省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进一步解放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推动“大包干”责任制的迅速发展。从此,这种生产责任制形式以不可阻挡之势在河北农村迅速普及,年底达到总村数的96.5%。

1983年1月2日,中央下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该文件进一步从理论上肯定,这一责任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要求各地“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责任制”。据此,河北省委召开地市委书记会议,结合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出台了《促进联产承包责任制向横宽纵深发展》《发展专业户重点户和多种形式合作经济》《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在各类地区、各行各业、各项生产、各个不同生产经营水平的生产队普遍推广联产承包责任制。林、牧、副、渔都要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而且要把联产承包责任制扩展到农村集体各业及商业、服务业和科技领域。会后培训了近百万名基层干部,推动联产承包责任制向横宽纵深发展。年底,全省不仅实行“大包干”的生产队达到了99.1%,而且林牧副渔各业实行责任制的队也达到80%以上,82%的集体宜林荒山、74%的沙荒荒碱地承包到户经营。

晋州市周家庄农民文化宫

至此,河北农村第一步改革完成,并由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发展成单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伴随这一责任制的普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人民政府的通知》要求,河北省“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一大二公”“社政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逐步解体。

值得一提的是,在普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同时,河北省还有百分之零点几的农村社队乃至公社没有搞家庭承包经营,体现了政策规定的因地制宜,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这些地方情况各异。有的是一直未实行家庭承包;有的是随着经验的发展,承包后又有新的变化;还有一些村一直保持着集体经营。不管哪种方式,都有不少共同点。比如,都有一套行之有效、区别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办法;乡镇企业比较发达,非农产业产值比重高;领导班子团结、廉明、威信高等。其中,最惹人注目的是晋县(今晋州市)周家庄乡。该乡号称“最后的人民公社”,是目前我国唯一保留人民公社制度的乡镇。自1952年至今,合作社始终由集体统一经营,体制一直未变。

作为农村经营方式的变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对农村经济社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巨大,它推动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酝酿了人民公社体制的变革,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催生了个体私营经济的逐步成长,推动了农村所有制结构调整。所以,它不失为适应我国农业特点和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种比较好的经济形式。1991年,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决定: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1993年,国家将其写进《宪法》,以法律形式保护这一制度的长期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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