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工会主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基层工会主席处在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核心地位,是本单位基层工会干部的领头人。作为本基层工会和本单位职工的代表者、代言人,工会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关系到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的力度和效果,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从实际情况看,基层工会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很大程度取决于工会主席作用的发挥;工会主席领导水平的高低,也直接影响着工会工作效率和各项社会职能的有效履行。因此,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准配好工会主席,并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对于维护好职工权益、做好新形势下的工会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前,迫切需要解决基层工会主席产生不规范、素质不高等问题。要广泛开展向基层工会干部标兵王远文同志学习的活动,做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工会主席,做热爱本职、贴近职工的工会主席,做让党放心、职工满意的工会主席,以自己的全部言行诠释好“娘家人”的本质含义。
二、基层工会主席的基本素质和任职条件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包括基层工会主席在内的各级工会干部都要努力做到“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等章程规定的素质要求外,还要特别具备以下的条件:
1.要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立足于职工的立场说话办事。作为基层工会的负责人,工会主席必须有坚定的政治信念,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始终站在职工立场上,富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群众观点。
2.要有广博的知识储备和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工会作为职工群众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要真正能在协调劳动关系中有所作为,担当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就必须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文化知识、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3.要作风民主,能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时刻密切保持同职工群众的血肉联系,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4.要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基层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依法维权的任务越来越重,工会主席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成为组织动员职工的能手、协调劳动关系的行家、关心服务职工的模范。其中有一点特别重要,那就是时刻不忘自己的职业身份,恪守职业操守,站稳职工立场,使职工感受到工会确实是白己的组织。
三、基层工会主席选举配备的法律规定
(一)有关基层工会主席配备的规定
《工会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对此也作了强调重申。这些规定为基层工会配备专职工会主席提供了法律法规的依据。基层工会及其上级工会应依据法律规定,与企业、事业单位沟通,推动这一规定的落实。
目前,有相当部分的基层工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未能按照法律规定配备工会主席,这种状况已严重影响到基层工会作用的发挥,必须加以改变。有的基层单位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应按《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的规定加以落实,以保证基层工会的领导力量能够适应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需要。
(二)有关基层工会主席选举的规定
《工会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在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
目前,有相当部分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及其主席、副主席的产生违背法律的规定,在基层工会建设中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有的基层单位先任后选工会主席,选举走了过场,实质上还是委任制;有的由经营者直接指定工会主席,有的长期不换届选举。这种状况,必须引起各级工会的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予以纠正。
(三)不能担任基层工会主席的限制性规定
《工会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也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目前,一些基层工会主席的产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有的基层工会主席是由雇主的“七大姑八大姨”担任的,也有的由基层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包括行政副职)担任,这种现象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是极不正常的。更为严重和奇怪的是,有人竟然公然为这种违背法律规定的做法辩解,这是毫无道理的。首先,这种做法违背了依法治会的原则,违背了建设法治工会的要求,于法无据不可行。其次,从实践上看,这是一种角色错位的做法,它否认了企业实际存在的劳资矛盾。劳资谈判如何进行?劳资纠纷如何调处?这是基层工会主席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四、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
(一)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的意义
1988年10月,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充分发扬民主,完善工会民主选举制度,首次提出“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和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近几年来,不少基层工会依据法律和工会章程的规定直接选举产生工会主席,这对推进基层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产生了重大而积极的影响。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就是由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它是有别于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一种民主选举办法。
从许多地方的实践看,在基层工会直接选举产生工会主席,有利于完善工会民主选举制度,改变有些基层工会干部事实上的委派制;有利于克服基层工会存在的行政化机关化倾向;有利于密切基层工会与职工群众的联系,增强会员对工会的信任度;有利于拓宽基层工会主席选配的渠道,增强基层工会主席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比如辽宁省总在非公企业工会、国企工会分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会中.大力推行基层工会主席直选,让会员投票选举自己信得过的“娘家人”,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二)实践中的几种做法
总结基层工会直接选举产生工会主席的典型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不设候选人的海选,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委员,依据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为工会主席、副主席。“海选”一般适宜在小微企业工会施行。
2.把新当选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得票多者依法当选工会主席、副主席。
3.先推荐产生若干名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基层工会直接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应积极稳妥地推进。从实践情况看,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1.坚持把党管干部、依法治会和发扬民主统一起来,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尊重和体现会员意愿原则。
2.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激发会员参与选举的积极性、责任感,熟悉选举程序办法,明确选举目的意义,郑重行使民主权利。
3.坚持依法规范程序,坚持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坚持“参加选举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选举”“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过半数时,始得当选”的原则。
4.要防止选举中的偏差,防止狭隘的地域观念、宗派观念、拉帮结伙等现象干扰选举工作,确保选举工作正常进行。
五、基层工会干部的权益保护
作为基层工会干部特别是工会主席,始终处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第一线。虽然基层工会与其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在企业里事实上存在着劳动关系的附着性,工会主席在与企业的维权博弈中处于不利地位,使得有的基层工会主席不敢、不能很好地履行维权职责。有基层工会主席感叹道:“我维护职工权益,谁来维护我的权益!”因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力有效地保护,直接影响到基层工会、基层工会主席作用的发挥和积极性的调动。
为此,法律对保护基层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基层工会干部要依法维护好自身权益,上级工会要依法承担起保护基层工会干部权益的职责,做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
(一)关于法律保护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
《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工会法》第四十条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此外,《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也对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二)关于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
上级工会保护基层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是一项职责,是责无旁贷的。基层工会干部工作在工会工作第一线,职责重大,上级工会必须对基层工会干部给予更多的支持,更多的关爱,更多的温暖。
如果他们在遇到困难和维权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时,上级工会不能站出来为他们撑腰做主,上级工会就是失职,就会使基层工会干部的内心受到严重伤害,也会冷了他们的心。因此,上级工会在基层工会干部权益受到侵害、工作中需要上级工会给予关心和支持时,一定要站在工会的立场上,明辨是非,说上级工会应该说的话,办上级工会应该办的事,决不能怕引火烧身,遇事躲着走、绕着行,不敢担当、不敢负责,甚至见风使舵,失去职业操守。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工会设立保护工会干部专项经费,为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经费来源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多方筹集。建立上级工会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保护和帮助。上级工会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各级工会应拓宽保护渠道,充实保护内容,建立健全对基层工会干部特别是工会主席权益的保护办法和措施,努力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当好他们的坚强后盾,切实为基层工会干部创造一种一心一意干工作、聚精会神能履职的环境和氛围。
六、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
工会积极分子,是指不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热心自愿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主要是指工会正副小组长、小组干事;职代会、工会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车间(科室)职工代表团(组)长、主持班组民主管理工作的职工代表。也指利用业余时间,在各项工会工作和活动中经常担负某些具体工作、组织某项具体活动,热情为职工服务的人员,如各种业余文化活动的骨干和组织者,由工会聘任的法律顾问或律师、参与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职工代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等。
(一)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工会组织的活力来自于会员群众,会员群众对工会工作参与的广泛程度决定着工会是否具有凝聚力和强大活力。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只有通过广大会员群众和积极分子的支持和参与,才能落到实处。
因此,依靠会员办工会,民主兴会,建立一支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工会积极分子队伍,既是由工会组织性质决定的,也是工会组织的重要特点。工会组织历来十分重视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早在1957年,全国总工会就专门召开过全国工会积极分子代表会议,对在工作中作出成绩的优秀工会积极分子进行表彰。工会九大以后,历届全国代表大会都对工会积极分子给予表彰。
目前,全国拥有工会积极分子上千万人,他们扎根于会员群众之中,对活跃基层工会工作起了重要作用。
但毋庸讳言,也有的基层工会不懂、不会培养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开展工作只是少数人忙活,有的甚至跳“独角舞”,这是一些基层工会活力不强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必须高度重视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全面落实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选举权,以适应重视基层、加强基层,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的需要。
(二)工会积极分子的选拔培养和管理
1.工会积极分子具有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业余性。即不脱离生产(工作)岗位做工会工作,不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或主要靠业余时间做工会工作。业余性也体现了义务性,尽管一些基层工会给积极分子一定数量的补贴,但这些补贴与他们付出的劳动相比,是不成比例的。
二是自愿性。即在其主观自愿的前提下从事工会工作和活动。
三是受群众拥护。工会积极分子为职工服务,受到职工拥护,赢得职工信赖是理所当然的。
2.工会积极分子的选拔,是指工会积极分子的产生方式。选拔工会积极分子必须坚持发扬民主,注重质量,本人自愿。一般可采取群众推荐、会员自荐、组织聘请或邀请等多种方式产生。工会积极分子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工会工作;
(2)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3)甘于奉献,有某方面的特长和爱好;
(4)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社交能力和活动能力。工会积极分子队伍的数量应多多益善,使更多的会员感受到作为会员的责任感和义务感,形成“会员办会”的良好氛围。
3.工会积极分子的培养,是指采用脱产、不脱产、举办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工会积极分子进行工会知识、工会理论业务培训和辅导,提高其素质,发挥其作用的重要措施。通过培养,便于工会积极分子熟悉工会基本知识、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技能,拓宽联系群众渠道,善于运用各种方式开展灵活多样、富有成效的工作。工会积极分子的管理,是指对工会积极分子选拔、培养、使用、待遇、考核、激励等项工作的统称,是基层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基层工会应有专人负责和分管这项工作,并不断建立健全、完善改进各项制度和措施,更好地发挥积极分子作用。
(三)关心和爱护工会积极分子
基层工会要把关心和爱护工会积极分子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1.从政治上帮助提高。要教育工会积极分子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他们的头脑,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发扬奉献精神,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2.在业务上加强培训。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对工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根据他们所承担的不同任务,区别情况,采取脱产培训、业余培训、结合工作一事一训、以会代训等方式,组织他们交流学习,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3.在工作上重视支持。工会组织要正视和帮助他们正确处理本职工作与工会工作的矛盾,在安排工会积极分子工作时,可本着“一人一事、一事多人”的原则,不要使他们兼职过多、负担过重。特别是工会积极分子兼做工会工作与本职工作发生矛盾时,工会组织要出面与行政协调;当工会积极分子遇到不公正待遇或遭到打击报复时,工会组织要依法及时给予保护。
4.从生活上关心爱护。工会组织要经常了解工会积极分子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积极与有关方面协调,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为工会积极分子从事工会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使他们能够充分展示自己的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