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2月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成立,由此我国工会女职工组织称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它的常设工作机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作为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机构,在我国,与行政区划相适应,有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地方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基层企事业和机关单位的女职工委员会三个层面。
一、工会女职工组织的设置
工会女职工组织机构大致可以分为全国性机构、地方性机构、产业性机构和基层机构。
1.全国性工会女职工组织机构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全国性的女职工组织。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央国家机关、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各产业工会的女主席(女副主席)或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全国总工会机关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中央、国家有关部门领导、社会女专家学者等组成,并设顾问若干人。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女职工工作的全总女副主席担任,副主任由全总女职工部部长及副部长担任。女职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全国总工会设立的女职工部同时承担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由部长和副部长主持日常工作,重大问题提交女职工委员会常委会讨论决定。
2.地方性工会女职工组织机构
地方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按照国家行政区划建立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地(市)、自治州、县(自治县)等地方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同级妇联的团体会员,省、市级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是女职工部承担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县级工会和企事业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立女职工部,负责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产业性工会女职工组织机构
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按照同一国民经济部门或性质相近的几个国民经济部门,在产业工会组织的基础上建立全国性和地方性的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除铁路和民航、金融外,地方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实行以地方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领导。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接受同级工会领导的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指导。
4.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机构
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是指县以下基层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通过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针对工作对象、领域、内容、方式和环境的新变化,着力研究新形势下广大女职工的新需求新期待,大力加强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努力提升工作水平。
二、工会女职工组织的组织制度
2008年10月21日中国工会十五大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者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全国总工会2004年3月印发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也对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关于工会女职工委员
会组织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
①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②省、市、地级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的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大型企事业单位、机关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负责处理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工会和中、小企事业单位、机关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
③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需报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备案。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④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同级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需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相应条件的女职工担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
⑤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委若干人组成。
⑥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同级妇联的团体会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通过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三、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工作制度
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工作制度在全国总工会2004年3月印发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做了进一步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①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②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检查、总结工作,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会议,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④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增强基层女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职工服务。
四、工会女职工组织与妇联组织的工作关系
工会和妇联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群众组织。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利益。妇联是各族各界妇女联合起来的以性别为界的群众性组织,实行团体会员制度,其工作主要依靠团体会员。工会所属的女职工组织是妇联的主要团体会员之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在企业女职工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合作的通知》(中办厅字〔1991〕25号函)的精神以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
1.工会在女职工工作中与妇联的分工主要体现
①企业中的女职工工作以工会为主,妇联配合;妇联不在企业建立组织。
②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同级妇联的团体会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通过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妇联不直接向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布置工作。
2.工会女职工组织与妇联组织的工作关系主要体现
①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作为妇联的团体会员应主动向妇联汇报工作,争取妇联的支持和合作。
②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是工会所属组织,接受工会的领导。同时,作为妇联的团体会员其工作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③县以上工会和妇联的领导干部实行双向兼职,加强工作联系,相互参与工作意见,使双方在女职工工作中的配合与协作具有可靠的组织保证。
④企业女职工工作以工会为主,妇联不在企业建立组织。妇联对女职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通过县以上各级工会进行,妇联不直接向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布置工作。女职工委员会既是基层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又是县以上妇联组织的团体会员,接受妇联的工作指导。
中办厅字〔1991〕25号函中明确指出:“女职工工作是工会工作的一部分,也是妇联工作的一部分。”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处理好工会女职工组织与妇联组织的关系,使两者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女职工工作、提高女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因此做好企业女职工工作是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妇联的共同目标;充分发挥女职工委员会作为妇联团体会员的作用,有利于更好地调动广大女职工参与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女职工的社会地位。加强双方交流与合作的工作定位应该是,保持各自特色,团结协作,优势互补,在合作中形成强大推动力,不断提高女职工工作水平,促进广大女职工工作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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