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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道德科学

时间:2023-03-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我的道德考虑的范围包括动物,所以,我用道德主体意指“有感觉的存在者”。考虑到上述理由和证据,有感觉的存在者的生存和繁荣就成了本书的出发点,也是我提出的道德体系的基本原则。因此,我用道德进步意指有感觉的存在者生存和繁荣境况的改善。权利保护个人而不是群体。)因而,有感觉的存在者生存和繁荣的第一条定律扎根于这样一个生物学事实,即自然选择和社会进化的首要对象是独立的生物体,而不是群体。
通往道德科学_道德之弧: 科学和理性如何将人类引向真理、公正与自由

即使在长崎的废墟中,科学也无须感到可耻。可耻的是那些人,他们把其他价值凌驾于科学推动的人类想象力的价值之上。可耻的是我们,如果我们不能使科学成为世界的一部分……因为,(科学的)观念比它的法则更根本,这正是科学(给人类)的教训。

——雅各布·布朗劳斯基,科学与人类价值,1956[1]

弯曲的道德之弧的比喻象征了人类历史上可能是最重要但也最少受到认可的趋势——道德进步——而进步的主要原因则是那些被低估得最严重的进步之源中的一个:科学理性主义。

我采用《牛津英文词典》的历史用法指称“进步”:“前进到更远或更高的阶段;增长;发展,通常指到达更好的状态或情形;改善。”所谓“道德”,我意指意向和行为方面的“方式、特征、合适的态度”(来自拉丁文moralitas),并且这些意向和行为的对与错与另一道德主体相关。[2]道德关涉我们对其他道德主体如何思考和行动,这个视角具体而言就是:当事关他们的生存和繁荣时,我们的思与行是对的还是错的。在我的语境中,“生存”指活下去的本能,“繁荣”指为了身心健康要有充足的食物、安全、庇护所、联系纽带和社会关系。任何服从自然选择的生物——包括地球上的所有生物和其他星球上所有可能的生物——都必然有生存和繁荣的动力,否则它们在繁衍之前就将灭亡,也就无法接受自然选择。

因为我的道德考虑的范围包括动物(也许有一天,还包括地外生命形态),所以,我用道德主体意指“有感觉的存在者”。“有感觉的”则指“情感的、知觉的、感觉的、响应的、意识到的”,也就是能够感受和承受。在智力、语言、工具使用、推理和其他认知能力之外,为了对更基本的情感能力一探究竟,我试图进入人类进化形成的大脑的深处。我们的道德考虑不应该首先基于有感觉的存在者思考了什么,而应该基于他们感受到什么。科学有力地支撑着这个命题。据“关于意识的剑桥宣言”——一份由杰出的认知神经科学家、神经药理学家、神经解剖学家和计算神经科学家组成的国际性组织在2012年发表的声明——存在收敛性证据证明人和动物之间的连续性,以及感觉是跨物种的共同特征。

例如,情感的神经通路并不局限于大脑中较高级的皮质结构,在进化上较早期的皮质下区域也有发现。人为刺激人和动物的大脑的同一区域会产生相同的情绪(感)反应。[3]不仅如此,注意力、睡眠和决策在跨越生命进化树的诸多分支中都有发现,包括哺乳类、鸟类,甚至还包括了一些无脊椎动物,如八腕类。在评估了所有这些有关感觉的证据之后,这些科学家宣布:“收敛性的证据表明非人类的动物拥有意识状态所需的神经解剖学的、神经化学的和神经生理学的基质,同时有展示意向性行为的能力。因而,证据的分量足以表明人类在拥有生成意识的神经基质方面并非独一无二。”[4]非人类的动物是否是“有意识的”取决于人们如何定义意识,但对我来说,更狭义的去感受和承受的情感能力可以使我们的道德概念涵盖很多非人类动物。

考虑到上述理由和证据,有感觉的存在者的生存和繁荣就成了本书的出发点,也是我提出的道德体系的基本原则。[5]这是一个基于科学和理性的体系,它扎根于以自然规律和人性为基础的原则——这些原则能够在实验室和真实世界中获得检验。因此,我用道德进步意指有感觉的存在者生存和繁荣境况的改善。

我在这里特指的是个体(individual)存在者。只有个体才是基本的道德主体——不是群体、部落、种族、性别 、国家、民族、帝国、社会或任何其他集体——因为正是个体在生存和繁荣,或者说承受和死亡。正是个别的有感觉的个体存在者在感知、表达情感、回应、爱、感受和承受——不是人群、种族、性别、群体或国家。历史地看,每当为了群体的善而牺牲个体之时,也就是不道德的伤害最为猖獗、死亡人数攀上高点之时。当通过肤色、X/Y染色体、伴侣、口音、所属的政治或宗教团体,或者种族等用来区分异己的任何其他可辨识的特征来对人进行评判,而不是通过个人的个性品质来对他们进行评判时,这样的牺牲就会发生。过去三个世纪的权利革命几乎完全聚焦于个体的而非集体的自由和自主——个人的而非群体的权利。个人参与投票,而不是种族或性别。个人希望被平等对待,而不是种族。权利保护个人而不是群体。事实上,绝大部分权利(如《美国宪法》的《权利法案》中枚举的那些)保护个人不因属于某一群体而受到歧视,如因种族、信仰、肤色、性别、性取向和性别偏好而划定的群体。

单一而独立的生物体对于生物和社会来说就像原子对于物理现象一样,是自然形成的基本单位。(我在这里不包括蜜蜂这样的社会性昆虫,因为它们的成员在基因上是同一的。)因而,有感觉的存在者生存和繁荣的第一条定律扎根于这样一个生物学事实,即自然选择和社会进化的首要对象是独立的生物体,而不是群体。[6]我们是社会性的物种,在家人、朋友和各种各样的社群中,我们需要并享受其他人的在场,但首要的并且最重要的是我们是社群中的个体,因而不应该臣服于集体。[7]为了自己的社群做出牺牲不同于被牺牲。

生存动力是人类本质的一部分,因而追求实现这一本质的自由是天赋人权(natural right)。天赋人权意味着它是普遍的和不可剥夺的,因此,不能仅仅为某一特殊文化或政府的法律和习俗所决定。天赋人权理论作为君权神授的对立面兴起于启蒙运动时代,并成为社会契约论的基础,而社会契约论则带来了民主这一保护人权的优越制度。这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在他写于1690年的《政府论(下篇)》(该书是为了反驳罗伯特·费尔默爵士1680年的为君权神授辩护的《君权论》而作[8])中所要表达的思想,他写道:“自然状态有管理自身的法则,它约束所有人:而理性,正是这法则,它教导每一个只要愿意向它请教的人,所有人都平等而独立,没有人理应伤害另一个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9]洛克认为,自由达成的社会契约是保护天赋人权的最好途径。[10]

用权利的语言来说,个体充盈着个人自主。作为一项天赋人权,个体的自主为我们订立了可以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它们增加还是减少了个体的有感觉的存在者的生存和繁荣?道德不是独断的、相对的或者彻底文化性的,道德是普遍的。我们天生有道德意识、道德情感,它们引导我们与他人互动,而它们也受到地方性的文化、习俗和教养的影响。举例来说,我们天生有对背信弃义感到愧疚的能力,但教养能够扭紧或松弛愧疚感的程度。因而道德是真实的,可以发现的,“外在”于自然, “内在”于人性。从这些事实出发,我们可以构建一门道德科学——一种通过理性和科学的工具确定扩展道德领域并推动道德进步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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