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目标要求。
“不能腐”偏重于强调客观事实,是因为法律完善、制度健全,权力没有腐败的空间。“不想腐”偏于强调主观认识,是因为权力主体道德高尚,严格廉洁自律,有腐败的机会却主观上不想腐败。“不敢腐”则介于“不能腐”与“不想腐”之间,属于在客观事实作用下,主观认识上的反映——在客观上具有“能腐”的条件,在主观上具有“想腐”的念头,但迫于外在的压力,缘于内心的恐惧,而不敢为之。
“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具有深刻的内在逻辑联系。一方面,客观上“不能腐”能为主观上“不想腐”的养成创造有利条件。外在严密的制度约束,不断挤压权力腐败的空间,理性的权力主体会考量腐败成功的几率,权衡风险与收益,如若风险过大得不偿失,就从被动“不能腐”转换为主动“不想腐”。正如开车一样,普遍严格执行红灯停、绿灯行的规则,大多数驾驶者不会因为没有摄像头就轻易闯红灯。另一方面,“不想腐”的主观动机会使“不能腐”的制度效果更容易实现。制度设计再好,也不可能尽善尽美,掌握权力而又想方设法腐败的人,难免见缝插针、铤而走险。而源自内心的法治信仰和廉洁信念,能弥补制度的不足,相得益彰,同向发力,在律己的同时释放积极向上的正能量。用数学的逻辑来看,制度约束的“不能腐”指数与个人主观“不想腐”指数往往呈同向变化的趋势。这论证了教育与制度“内外兼修”的必要。“不敢腐”则取决于主客观双重因素。如果制度没有刚性,缺乏约束力和威慑力,腐败轻而易举,那么敢腐败的人会越来越多。如果社会道德败坏,歪风盛行,敢铤而走险大搞腐败的人也会居高不下。因此,零容忍惩治腐败,持续强化震慑这一手决不能放松。
综上所述,有效防治腐败,必须做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三管齐下,建立长效机制。纯粹的“不能腐”、“不想腐”都很难实现,因为没有任何制度能够完全消除腐败的空间,也没有任何教育可以完全消灭腐败的欲念。必须推进“不能腐”为“不敢腐”创造有利条件,同时通过“不敢腐”来填补“不能腐”和“不想腐”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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