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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养老问题的社会学思考

时间:2023-03-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养老问题是家庭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研究这个问题就会不可避免的涉及家庭结构的问题,因为家庭关系与家庭结构密不可分,一定的家庭结构意味着一定的家庭关系组合。
农村家庭养老问题的社会学思考_变迁社会中的农村养老问题研究:关于山东省平陵村的个案分析

农村养老问题是家庭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研究这个问题就会不可避免的涉及家庭结构的问题,因为家庭关系与家庭结构密不可分,一定的家庭结构意味着一定的家庭关系组合。关于家庭关系、家庭结构的研究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研究视角:一种是“合作社”模式,另一种是“私人生活”模式。在合作社模式看来,家庭是一种合作组织,家庭成员具有共同的收支计划、共同财产、共同的家庭经济。个人的收入统统归入家庭,同时,在家庭内部,传统的儒家“孝”文化指导着人们的日常行为。总之,家庭是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与合作社的理论模式相反,私人生活的理论模式关注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下,个人心理和行为方式的变化,探讨个人意识的觉醒。在笔者看来,这两种理论模式都只是看到了家庭这个初级群体内部成员互动的两种倾向之一。接下来,笔者就对家庭养老问题进行社会学的理论反思,然后,在此基础上对以往家庭研究的以上两种理论模式进行简单的评述。

一、关于农村家庭养老问题的社会学反思

通过本书以前几个章节对农村养老问题进行的回顾和描述,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家庭的规模以及家庭成成员之间的互动关系是不断变化的。总的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的不断发展,家庭的规模不断变小,由原来的联合家庭逐步过渡到主干家庭,再由主干家庭逐步过渡到核心家庭。今天,在我国,核心家庭已经成为一种最普遍的家庭形式,在数量上与其他家庭形式相比占有绝对的优势。与此同时,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关系也会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发生了显著变化,在父辈与子辈的互动中,老年人的权威逐渐削弱甚至丧失,而年轻人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渐上升。

按照著名社会学家吉登斯的观点,人是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下行动的,社会结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规则和资源。规则和资源的变化必然导致人的行动发生变化,从而产生出新的规则和资源,依此循环往复。吉登斯的理论揭示了人和社会结构之间的相互作用,但是,他的理论没有具体揭示一个群体的规模和内部成员之间的互动关系是如何随着规则和资源的变化而变化的。如果我们借用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并对它进行一定的延伸,我们就能解释家庭规模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父辈与子辈之间互动关系的变化。

在笔者看来,家庭规模和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关系之所以发生以上变化,其根本的原因在于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不断发展,家庭作为一个初级群体,其内部成员所处的规则和资源状况发生了变化。规则和资源状况的改变使人的行为倾向发生变化,也改变了一个群体内部成员之间的互动关系。按照笔者的观点:一方面,在任何一个群体内部,资源的占有量相对于群体成员的所有需求来说总是短缺的,这就使得群体的每一个成员为了获取自己所需的资源必须同其他特成员展开竞争。同时,个人是具有一定的情感、欲望的个体,他具有追求独立自主的需求,同其他成员的竞争以及对独立自主的追求,使得个体的行动具有一定的“个体主义”倾向;另一方面,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人类懂得合作,通过合作可以产生出一种“分工”优势,产生出个人无法创造出来的资源,在很多时候,一个人只有借助群体的力量才能获得自己无法创造的资源。因此,个人又不得不与他人合作,个人的行动也就无法避免地带有合作倾向,也就是“集体主义”倾向。所以,在一个群体内部,群体成员的行动都具有“个体主义”与“集体主义”两种既矛盾又统一的倾向。群体成员所处的规则和资源状况就是决定这两种倾向相对大小的因素。当一个群体内部,资源的获得必须依靠群体的力量,个人无法获得必要的资源,且群体规则偏重于维护群体的统一时,在群体成员的行动中“集体主义”倾向会占优势,“个体主义”倾向处于劣势,这时群体会表现出明显的向心力,群体的规模会较大;反之,在群体成员的行动中“个体主义”倾向就会占优势,“集体主义”倾向处于劣势,这时群体会表现出明显的离心力,群体的规模会变小。

从我国不同历史阶段家庭规模的变化可以说明这一点。在新中国成立前,我国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对于农民家庭来说,必须依靠家庭成员的齐心协力才能获得基本的生活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已婚兄弟之间表现出较强的合作倾向,家庭的规模比现在要大。当然,除了资源状况以外,群体所处的规则状况也是制约家庭规模的一大因素。在我国的古代,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家庭所处的资源状况没有很大的差别,但家庭的规模却大不一样,其原因就在于家庭所处规则情况不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制定了不同的家庭政策,就直接影响了家庭的规模。例如,从我国家庭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在古代,我国的家庭养老主要经历了夏商周时期的宗族大家庭养老、秦汉时期的小家庭养老、魏晋到隋唐时期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养老,这些不同的家庭养老形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当时的法律制度的影响的。

群体所处的资源和规则状况不仅决定群体成员的行动倾向,从而决定群体的规模,而且它还决定一个群体内部成员之间的互动关系。在一个群体内部,资源的占有状况和群体成员所处的规则环境就决定了在群体成员的互动中不同的权威关系。在一个群体内部,占有资源较多而且在规则环境中占有优势地位的个体,在与其他成员的互动中就会具有较大的权威,就会处于主动地位;反之,就会丧失权威,处于劣势地位。通过本书对老年人家庭地位变化的描述与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一点。在传统年代,房屋和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老年人在这两种财产的占有上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因此,老年人在与子辈的互动中就会具有较大的权威,而且传统的“孝”文化观念也强化并维持了老年人的这种权威。但是,随着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土地的边际效率逐渐下降,老年人在整个资源的获得过程中逐渐处于不利地位,传统的“孝”文化由于国家意识形态的影响和市场化的冲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这种条件下,老年人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逐渐降低,在和子辈的互动中逐渐由主动变为被动。

总之,按照笔者的观点,在我们研究家庭这个最基本的初级群体的时候,要想把握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变化的内在机制,我们必须看到人行动的两种倾向,即:集体主义与个体主义倾向,并且看到这两种倾向是如何随着群体所处的资源和规则状况而发生不同的变化的。另外,我们还必须看到,一个群体所处的资源和规则状况也会决定群体成员之间互动关系。在一个群体内部,占有资源较多而且在规则环境中占有优势地位的个体,在与其他成员的互动中就会具有较大的权威,就会处于主动地位;反之,就会丧失权威,处于劣势地位。在以往关于家庭关系和家庭结构的研究中,研究者往往强调家庭成员行动的一种倾向,有的注重家庭成员行动的集体主义倾向,而有的则侧重家庭成员行动的个体主义倾向。与这两种情况相对应,关于家庭关系和家庭结构的研究也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理论模式,一种是“合作社”模式;另一种是“私人生活”模式,在紧接下来的内容中,笔者就对这两种理论模式做简要的评述。

二、家庭研究的两种理论模式及其评述[1]

关于家庭关系、家庭结构的研究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研究视角:一种是“合作社”模式,另一种是“私人生活”模式。在合作社模式看来,家庭是一种合作组织,家庭成员具有共同的收支计划、共同财产、共同的家庭经济。个人的收入统统归入家庭,同时,在家庭内部,传统的儒家“孝”文化指导着人们的日常行为。总之,家庭是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与合作社的理论模式相反,私人生活的理论模式关注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下,个人心理和行为方式的变化,探讨个人意识的觉醒。

在对中国家庭制度的研究中,最有影响的就是所谓的“合作社”模式。根据这一模式,中国的家庭是由完全理性的、明白自己利益之所在的成员所组成的经济单位。其特点是,整个家庭共同的财产与收支计划,所有人的收入都纳入家庭统一管理,家庭的共有财产是制约每个家庭成员的主要途径。中国家庭制度的主要特点,就在于它作为经营单位所具有的能力与弹性,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家庭的人力物力,并最好地利用外部的机会。按照这一模式的解释,中国家庭结构的不同形式以及变化最终都是由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家庭合作社来决定的。

迄今为止,Myron Cohen在1976年出版的著作仍然是家庭研究方面最具影响的著述之一。他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框架,Cohen指出,中国的家庭包括三个组织性要素:财产、经济、群体。在不同的情况下,由这三个因素组成的家庭结构可能千变万化。Myron Cohen理论的重要性在于,它一方面指出了合作社模式的问题,另一方面又补充了该模式的不足。

另外,人类学家Margaret Wolf通过对台湾农村妇女的开拓性研究,打破了中国的家庭是个和谐整体的神话。Wolf揭示了中国家庭内部的复杂性,指出妇女会在家庭内利用各种资源争取自身权益,形成家内有家的现象。这种家中家建筑在妇女之间的感情与相互忠诚之上,并且会随着其中人员的死亡而消失。Margaret Wolf的理论首次挑战了中国家庭的合作社模式。

到了20世纪80年代,女权主义学者重新从性别研究角度去考察家庭,为理解中国家庭的变迁与妇女解放提供了新的视角。这些学者指出,虽然社会主义革命对传统的婚姻习俗与长幼关系进行了一番变更,但是却并没有从根本上实现性别平等,因为父权制的影响依然根深蒂固。女权主义关于家庭的研究尽管重视妇女的生活经历,但是却从来没有挑战过在学术界占主导地位的中国家庭的合作社模式。最近许多研究非集体化之后家庭制度变化的著述都着重强调家庭劳动力在农村经济中不断增加的重要性。这些研究揭示了家庭行为中各种复杂的模式,反映了地方经济、民俗文化、海外联系、地方历史、国家政策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然而,受合作社模式的影响,多数研究人员仍然聚焦于家庭规模与结构的变化。

就总体而言,尽管合作社模式偶尔会受到一些挑战,但是大多数有关家庭的研究都高度强调中国家庭的合作特性,特别是家庭在应对社会变迁时所显现的“集体行动方式”。结果,中国家庭的公共层面,也就是经济、政治、法律层面,吸引了大多数学者的目光,但是其私人生活的层面却往往被忽视。在上面提到过的有关合作社模式的所有论述中,没有一个关注到家庭生活中的个人经验。在这些著作里,行为规范、国家政策等等远比个人生活体验重要。结果是,在对中国农村家庭的学术研究中,我们看不到多少个人的角色与作用。我们了解到的家庭,更多的是一种抽象的制度,而不是个人的生活场所;我们所知道的家庭演进,更多的是制度性的变迁,而不是家庭生活的变化。

当然,合作社模式在描绘中国传统家庭上极为有用,它所总结的许多概念仍旧适用于今天的中国社会。不过,随着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合作社模式越来越不能解释家庭生活中的一些重要领域。在当代家庭生活里,如果说每个人都将家庭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已经很牵强。如今,在人们每天的来来往往中,个人的情感、欲望、自由已经变得非常重要,没有多少人再为大家庭而牺牲个人利益了。

同时,家庭本身也是一种文化建构。按照Stephanie Coontz的观点,家庭是一种必要的社会幻象,这种社会幻象告诉人们为什么在权利义务上的社会分工是自然的、正确的。因此,一种新的家庭观念的出现,将会重新规范人们在家庭中的行为方式,并且改变家庭制度本身。所以,仅仅关注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便无法有效地解释家庭生活变化中的方方面面,包括个人在家庭内部对特定的亲密人际关系与隐私权的要求。在今天的中国,这种情况尤为明显。所以,在研究私人生活时,我们需要用一种新的理论模式来取代过去的合作社模式。

在笔者看来,家庭研究的合作社模式着重强调家庭成员行动的“集体主义”倾向,而对家庭成员行动的“个体主义”倾向重视不够。这种模式主要关注宏观层面的社会影响,而对个人的情感、欲望、自由有所忽视。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不断发展,家庭成员行动的“个体主义”倾向逐渐凸显,从而使得合作社模式在解释家庭生活的一些重要领域时变得越来越不适应。

与合作社模式相对应,家庭研究的另一种理论模式是私人生活模式。私人生活模式与合作社模式不同,它使研究者能够从个体行动者的角度来研究家庭变迁,并且深入探究过去被忽略的方面,例如个人情感、欲望、亲密关系、隐私、夫妻关系、主体性以及社会性的新形式。私人生活模式的第一步就是将注意力从集体的道德话语转向个人在当地生活中的道德体验。所谓的道德体验是指个人在特定本土世界内的实践经验,这个本土世界是个包含着特定文化、政治、经济意义的空间。相比之下,道德话语则是基于普遍原则以及用抽象的语言就各类价值进行的争辩,人们在这里追求的是普遍通用的标准。也就是说,私人生活模式将私人生活看作一个道德过程,这一过程是存在于地方道德世界中的人际间的相互关系与交流。因为人们并不总是将家庭放在个人之上,研究家庭生活的新的重心也应该是个人的生活体验。这一点一直被中国家庭研究的合作社模式所忽略。阎云翔的《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就是用私人生活模式对家庭进行研究的一部著作。

按照笔者的观点,私人生活模式侧重于家庭成员行动的“个体主义”倾向,而对家庭成员行动的“集体主义”倾向有所忽略。事实上,家庭成员的行动是在一定的规则与资源条件下进行的,而且,家庭成员的行动都具有“集体主义”与“个体主义”两种相互矛盾但又辩证统一的倾向。只是在不同的规则与资源条件下,两种倾向会表现出不同的强度。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看到家庭成员行动的两面性,而不会在具体的研究中顾此失彼。对家庭关系、家庭结构的研究,规则、资源、人的行动这种三位一体的分析方法或许是一种较为全面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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