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青海的植树造林成绩比较突出。建省后,青海就开始对全省天然林进行普查。在国有林和各县林区,省政府派驻军加以保护。青海省除祁连山的八宝林区,贵德县的松巴林、东山林,囊谦县的都兰林外,多属寺院及民众的私有林。省府自提倡护林以来,对民和、乐都、西宁、湟中、湟源、贵德、互助各县的林区,特于1946年请驻省部队专门保护。1948年曾发动大规模造林运动,制定护林条例,对违禁者严加惩处,如损坏公林一株者,罚服劳役二日;损坏五株以上者紧闭十至二十日;放火烧林者以刑法纵火罪论处;盗伐林木者以刑法盗窃罪论处。从30年代起,青海积极开展植树造林。1929年至1938年,全省共植树789637株,平均每年植树7.9万株。1930年省府订定奖惩办法,以期推广,并派员分赴各县视察督导。此后,各县植树年有增加。1937年省政府改组之后,鉴于以前的造林活动,都集中在每年植树节前后进行,时力有限,成就不大,马步芳于当年将植树造林列为“六大中心工作”(即编组保甲、训练壮丁、修筑公路、植树造林、禁绝烟患、推广识字)之一,每年制定计划,分配任务,严令各县、区、乡、保、甲长层层督导,负责完成任务,并定出赏罚制度。据统计,1939~1948年共植树5940.7万株,平均每年植树594万株[20],多次受到国民政府的表扬。1946年3月,得到国民政府农林部的明令嘉奖。新中国建立后,经第一次森林资源调查,认定马步芳统治时期造林保存面积有5.04万亩。
这一时期,私人造林者不多,主要是官办造林。官方除征派民夫植树外,还动用军队、机关工作人员、学校师生以及在押犯人参加植树。造林地点主要在城镇周围、公路两旁。各县还在宜林河滩、边荒处设林区或公园造林。群众义务植树,根据家庭经济、劳力情况,规定每户须在五株以上,一百株以下。造林树种以青杨占绝大多数,柳树次之,榆树不多。后注意逐步扩大种植榆树、杏、桃、李等树种的比重。当局对管护林木也较重视,专门制定护林育林办法,令严格遵守,故造林工作能切实受到实效。时人对此的评论是“青海之平川植树,成效卓著,城镇附近,渠边道旁,林木茂密,苍翠可观,大有江南风光”[21]。
诸马政权在大规模植树造林的同时,对当地林木的乱砍滥伐等破坏行为也在持续。马步芳借造林的名义,大肆砍伐天然林,如贵德的孕楞林,同仁宗务占群林,乐都张家寺林、马营寺林,大通广慧寺林,互助北山后林等。马步芳官僚资本还在兰州设东方木厂,把从青海境内砍伐的树木,送到兰州出卖获利。1938年马步芳征调民工砍伐大通广慧寺二、三十里的天然森林,未及一年,“广慧寺一座美丽的大松林,被马匪剃的光光的,”运往兰州出售后,从中收“一百万银币以上。”[22]1941、1942年马步芳下令将大通县鹞子沟森林中椽材以上林木全部砍光。到新中国建立前夕,黄河和大通河两岸已基本上没有可伐林木,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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