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将人口发展纳入现代化建设总体战略。邓小平指出,人口政策是带有战略性的大政策。1980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同年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提出全区城乡(不包括固原、西吉、泾源、海原、同心县农村的少数民族)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固原、西吉、泾源、海原、同心县农村少数民族,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至两个,最多三个,生育间隔期要在3年以上。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领导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要拨给必需的计划生育经费,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密切协作,共同努力,迅速把我区的人口自然增长率降下来,如期完成国家下达的人口规划指标。”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全区计划生育主要开展一般的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城市和川区农村。
1982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计划生育在十二大被确定为基本国策,同年写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了进一步搞好计划生育工作,切实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结合宁夏实际情况,同年自治区党委、政府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有特殊情况要求生二胎的,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除固原、海原、泾源、西吉、隆德、同心、盐池7县少数民族外,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有计划地安排。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固原、海原、泾源、西吉、隆德、同心、盐池7县少数民族农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至二个,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三胎的要有计划地安排,绝对不准生四胎。生育间隔一律为4年。”经宁夏四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原则批准,自治区政府颁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准生育一个孩子;农村社员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最多生两个;固原、海原、泾源、西吉、隆德、同心、盐池七县少数民族农村社员,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至两个孩子,最多生三个。允许生两个或三个孩子的,生育间隔期为4年。至此,宁夏城乡有别、民族有别、山川有别的“一、二、三孩”和间隔4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初步形成。《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的发布标志着计划生育在全区全面实行,并依法对人口生育实行有计划的调节和管理。
1983年,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统一管理全区计划生育工作。各地、市、县(区)也先后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计划生育办公室,成为本级政府管理计划生育的机构。全区乡(镇)建立了计划生育服务站,配有专职人员。全区县、乡计划生育机构除进一步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外,努力健全行政村、自然村计划生育干事机构和办事人员,多数行政村、自然村配备了计划生育宣传员、工作员,有的村由妇女主任兼做计划生育工作,从组织上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受第三次人口出生高峰的冲击,全区育龄妇女和生育旺盛期妇女人数逐年大幅度增加,使全区人口出生率明显回升,总人口增长速度逐年加快。人口出生率由1985年的17.18‰上升到1986年的25.49‰和1987年的25.14‰;总人口增长率由1985年的18.88‰上升到1986年的23.16‰和1987年的25.19‰;自治区“七五”人口计划总人口450万人的控制目标也将被突破(1988年末总人口已经达到444.5万人)。面对十分严峻的人口形势和控制人口增长的艰巨任务,自治区党委、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央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深入进行计划生育工作改革,严格控制宁夏人口增长,完成国家下达给宁夏的人口计划控制指标,决定从1989年开始在全区普遍推行由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以此来缓解第三次人口出生高峰给宁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巨大人口压力。在1988年全区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首次由自治区政府分管副主席同各市(县)长签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1989~1991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书明确了由总人口数、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超计划生育率为指标体系的人口计划控制指标和奖罚办法。各级政府通过层层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落到实处。
1986年8月28日,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标志着宁夏开始将生育政策纳入法制化轨道。《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在生育政策方面,依据城乡有别、民族有别、山川有别的原则,继续实行“一、二、三孩”和间隔4年的生育政策。
1987年7月11日,世界人口达到50亿,联合国将这一天定为世界人口日。自此,每年7月11日宁夏都会举行“世界人口日”的宣传活动,使人们清醒地认识到人口形势不容乐观,计划生育工作任务艰巨,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仍然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1988年,自治区计生委配合中央电视台拍摄了“世界人口50亿”电视节目。
1988年,自治区政府下达了《关于充实加强计划生育系统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此后,全区计划生育机构统一了名称。《关于充实加强计划生育系统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明确各市、县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各乡(镇)设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全区建立县以上宣传、技术、药具“三合一”综合性服务站21所,配有工作人员107人;乡、镇级服务室、工作网点32个。全区共有计划生育干部和技术服务人员1377人;村民委员会有不脱产计划生育联系员2542人。
1989年,自治区将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第一次列入自治区基建项目,为西吉、海原、彭阳、惠农四县修建服务站投资38万元,并为石嘴山、吴忠、青铜峡、中卫、中宁、灵武、同心、固原八县(市)的计划生育服务站配备了技术、宣传、培训、药具设备。同年,全区建立县以上“三合一”综合服务站24所,有工作人员168人;全区共有计划生育干部和技术服务人员778人,街道、行政村、自然村(村居委会)计划生育联系员或信息员7511人(不脱产),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1168人。
1990年,自治区计生委确定吴忠市计划生育服务站为全国52个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试点站之一,制定了各项规范化管理的制度,重点抓了服务宗旨、办站方向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对站貌建设进行整改,为全区计划生育服务站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起到了示范作用。自治区共投资55万元,为11个县、市装备了宣传、技术、药具、培训设备。
在宁夏450万人口日宣传活动中,自治区计生委会同自治区计委、公安厅、统计局召开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及人口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自治区计生委与计委联合编辑了《宁夏450万人口日活动专辑》,自治区计生委组织编演的计划生育文艺节目,在全国计划生育文艺节目调演中获优秀奖。
1990年12月28日,自治区六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适应《行政诉讼法》实施的要求,《条例》增加了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内容,完善了计划生育管理和奖罚等措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宁夏关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宁夏计划生育工作在依法管理上进入了新的阶段,为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促进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管理依据。同年,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定,在原有编制的基础上,将国家编委、人事部、计委分配给宁夏的105名计划生育专项行政编制重点分配到了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县(市)级计划生育队伍切实得到了加强。同年,自治区劳人厅、财政厅、计委联合下发《关于解决计划生育系统有关岗位津贴、工资及生活补贴的通知》,规定:自1989年起,每年给各市、县、乡(镇、街道)三分之一专职干部浮动工资升级指标,对各级计划生育服务站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提高10%的工资标准。行政村(居委会)计划生育临时工工作满1年的,在原有报酬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10元。
1991年,自治区计生委召开计划生育服务站规范化管理经验交流会,交流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工作经验。同时下发了《县级计生服务站工作规范》,各市、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结合本站实际,制定了服务站工作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人员职责,使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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