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是完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为此,首先需要在观念上澄清一些模糊认识。
一是认为“改革上路,法治让路”。有的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禁区,中国的改革开放就是靠打擦边球、踩法律红线走过来的,这种“良性违法”推动改革发展是可以继续适用的。如果改革事事都要因循法律依据,都要立法,就有可能浪费时间,耽误改革进程,压抑改革者的积极性。还有人将制度看作障碍,把规矩当成麻烦,认为制度细了、规矩多了,事情不好办、工作不好干,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把“改革创新”“跨越发展”“目的正确”等作为可以突破法治的“借口”“特例”。其结果,法律可以随意突破,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将会荡然无存。
二是认为“改革有功,法治无利”。受“唯GDP论英雄”思维惯性的影响,有的认为抓改革能出政绩、树形象,促进又好又快发展,而抓法治则是“老牛拉车”,不仅见效慢还特别费力。有的对改革部署有任务有指标有期限,对法治建设则是有口号没举措没落实。在领导干部考核标准上,也是侧重抓改革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很少重视考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与水平。
三是认为“改革为主,法治为辅”。把改革当作重中之重,把法治当成有利则用、没利不用的手段和工具,当法治有利于推动改革时就重视法治,当法治要规范改革时就规避法治甚至抛开法治。片面强调所谓的“地方特色”,违背法治原则讲局部利益,搞所谓的“变通执行”,把“实事求是”当成不依法办事的“盾牌”。
四是认为“改革在前,法治在后”。只重视法治对改革成果的确认、保障作用,不重视法治对改革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作用,认为法律天生就具有滞后性,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规范改革,盲目、强行甚至违法推进改革,对改革缺乏合法性论证。
以上这些,都是片面地把改革与法治机械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的错误认识和做法,不利于改革与法治的内在统一和有机结合,更不利于对民生权利的维护,这就需要在加强法治建设,推进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加以澄清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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