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是国家制度的载体,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早在2011年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时任委员长吴邦国就庄严宣告,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一个立足中国国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已经如期完成。据此,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了科学和谐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是,要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现实面前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仍非易事。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说明中指出的那样:“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务依然很重。”特别是在民生领域,尽管已经有了一批着眼于改善和保护民生的诸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义务教育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社会保险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慈善法》《反家庭暴力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等法律法规,但是,仍然不能满足民生改善与民生保障的制度需求。甚至就是已有的法律也存在着过于粗糙、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构建具有前瞻性、实用性、广泛性、具有可操作性的完善的民生法律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构建和完善民生法律体系,不仅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制度基础,也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其中,至少应该包括民生权利保护、民生权利服务和民生权利救济等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完善民生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即在法律上确立并修改完善涉及最广大人民群众生计需求的基本权利。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应主要关注住房、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方面问题;在社会保障方面,如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等,特别是对农村居民的失地保险引起高度重视;在所关注的群体方面,主要包括各类弱势群体,如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农民工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其次,完善民生权利服务法律体系。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比较薄弱的方面,应该在民生法律建设方面加强户籍登记管理,就业服务,就业人口登记,就业促进,人口自由迁徙等服务性法律,消除在户籍管理、人员流动、就业发展等方面的歧视现象。第三,民生权利救济法律体系,主要是针对处于困境中的人给予最基本的法律救助,如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流浪儿童、残疾儿童的福利救济;困境家庭、失独家庭、失地妇女的社会救济、法律援助、社会救助、心理扶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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