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学教育从引进初创到挫折停滞,从恢复重建到持续改革和繁荣发展,形成了具有较大规模、结构相对合理、教育质量逐步提高的法学教育制度。回顾我国中国法学教育历史,可以看到,以1978年改革开放为标志,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两个不同的发展时期:改革开放前30年,法学教育是从无到有,从学习借鉴苏联经验,到形成时代背景特点的“政治挂帅”模式,直至遭受挫折乃至基本瘫痪;改革开放30多年来,法学教育从恢复重建,开始正视和探索科学的法学教育规律,到持续改革和发展,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一方面,中国法学教育记载了新中国曲折发展的足迹,确认并体现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进步的成果;另一方面,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成功推进,中国法学教育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已经成为世界法学教育的大国,与以美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和以德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法律素质教育模式呈现出三足鼎立之势,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已经初步形成。同时也面临挑战,需要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定位作重新思考,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中国法学教育的教育模式、教育机构、教育层次、教育方式,不断提高教育质量。[1]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以下简称《培养意见》)对法学教育的总体评价是:近年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快速发展,体系不断完善,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法律人才,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这指明了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的正确方向和法治人才培养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已经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去办好教育;高水平的教育也将更好地惠及民生,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极其必要。我国在建设“两个一流”时,必须要思考特色问题,要立足我们中国特有的国情和社会制度,不能盲目遵从西方的办学标准和理论体系。尤其是对于人文社会学科和偏重于人文教育的高校,在建设过程中要突出中国话语、中国声音、中国思考,用中国方案解决中国问题。[2]
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新中国的法学教育在改革开放之初重新起步,特别是最近十五年间在办学体制、办学理念、教学方法、办学效益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也出现了专业规模扩张与师资力量薄弱、社会法治进步与司法伦理教育落后、科学技术发展与教学手段滞后等矛盾和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应当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理论与技术创新过程中, 改革和促进中国法学教育的提升,以求新的进一步的发展。中国法学高等教育从恢复、重建、发展至今20多年,在管理制度、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学科建设以及教学内容和手段等各方面都有着跨越式的发展。国家高度重视发展法学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在全国各地建立了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在中国人民大学、东北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等综合性大学设立了法律系,使中国的法学教育初具规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经过30多年的恢复、重建、改革和发展,一个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形成,基本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要。中央政法委、教育部联合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以改善和提升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现状和质量,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智力和人才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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