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增强法治人才培养多方协作的合力,必须多方配合、增强合力,多措并举、协同攻关。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法治人才培养,在强化教育系统培养法治人才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充分调动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积极性,收到明显实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政法部门把在职攻读法律硕士项目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全国共有两万多名在职人员获得专业研究生学位,为大幅提高法治人才队伍专业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将继续加强培养单位与法治工作部门之间紧密合作和联合培养,着力增强实践能力,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有机衔接,努力在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使用效益方面迈上新的台阶。
强化法治人才培养的政策配套。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还要在政策配套上做出不懈努力。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程,完善法学院校和法学研究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在培养单位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交流互聘、积极试行“双导师”制等体制机制建设方面走出新路,合理安排不同单位和部门的人员选聘条件、程序、期限、考核管理和政策保障。高度重视法治人才的职业发展,统筹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推进从业人员在职进修培训、攻读学历学位的学习成果累计、认可、转换等制度的规范化,推进继续教育与工作考核、岗位聘任(聘用)、职务(职称)评聘、职业(执业)注册等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构建符合国情的法治人才终身教育体系。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教育部门将与法治工作部门密切联系,推动法治人才培养规划和各类资源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加强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培养单位的对口支援,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扩大法学教育优质资源共享,特别是重视和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法治人才培养,加大少数民族法治人才培养力度,着力解决好法学教育发展与法治人才培养地区不平衡问题。
“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实现建设法治中国宏伟目标,必须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努力建设一支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法治人才队伍。要认真落实《决定》关于“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的要求,制定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规程,努力在所有课程教学和有关学习活动中渗透法治教育的内容,不仅为每个公民从小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打下良好基础,也为在高等教育阶段培养德才兼备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打好坚实基础。要认真落实《决定》关于“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要求,积极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多样化机制,完善与国外院校交流、双学位联合培养、国际组织实习等项目,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拓展法治人才国际化视野,抓紧培养政治可靠、素质过硬、业务精良的涉外法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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