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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退出机制是如何实施的?

时间:2023-03-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调查得到的结果,笔者对目前农村贫困退出机制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并提出了几点建议。而他们都没有及时在2015年退出贫困户的名单,一直占有宝贵的扶贫资源,那么新致贫的农户无法及时获取有效的扶贫帮助,最终导致有限的扶贫资源不能用在真正需要扶贫的人群身上。
退出机制_精准扶贫工作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按照中央要求,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贫困人口要全部脱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要全部摘帽,贫困退出机制改革由此提上日程。在接下来不到五年的时间里,我国要让7000多万贫困人口有序脱贫,全部摘帽,这就亟须一个规范的,可操作性强的贫困退出机制,对贫困对象通过规范的退出标准和程序实行有序退出、动态管理。[1]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正在逐步建立贫困退出机制,但是通过2015年湖北农村贫困退出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笔者发现农村贫困退出机制还存在若干问题。

本小节以及本章第三节、第四节以湖北省L村为研究样本,该村共有建档立卡贫困户152户,贫困人口464人,其中:一般贫困户103户,358人,占比77.2%,低保户34户,91人,占比19.6%,五保户15户,15人,占比3.2%(参见图3-2)。该村2015年末共计脱贫28户,脱贫人口108人,占比23.3%,28户均为一般贫困户。针对该村2015年贫困退出机制实施情况,笔者对该村贫困户和部分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了问卷访谈,问卷共13个题目,由被调查者基本信息、家庭收入、农村贫困现状、农村低保与贫困退出机制实施情况、贫困对象动态管理现状等部分组成。根据回收的问卷,对获取的数据资料使用SPSS统计软件进行分析。针对调查得到的结果,笔者对目前农村贫困退出机制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图3-2 村贫困户类型分布图

一、农村贫困退出机制存在的主要间题

1.贫困退出机制不灵活,缺乏动态管理

根据2020年全国消除贫困的目标,贫困村大多根据自身的贫困人数制定了详细的脱贫计划,每一年都设定了固定的脱贫户数、人数,这个计划基本上是固定的,按照每年设定好的脱贫人数展开贫困退出工作。[2]但是这个贫困退出机制普遍只规定了部分贫困户在每年年底集中进行一次统一的评定、退出,也就是说不管这一年里你什么时候脱贫了,都还是可以继续享受扶贫政策,直到年底进行贫困退出工作时,通过政府的认定,将你与其他脱贫的贫困户一起统一“退出贫困”,才能把你的贫困户档案销户。与此同时,如果在这一年里有农户因为疾病或是子女就学等原因导致贫困,也无法及时得到扶贫政策的帮助,因为没有指标空给你,新致贫的农户必须等到下一年按照程序进行评选、公示、建档立卡后,才有资格享受扶贫政策。而且据笔者调查发现,L村目前也只有贫困退出计划,根本没有对新致贫人群进入的方案,因为上级已经制定好了5年脱贫计划,还没有出台针对新致贫人员的扶贫计划。

表3-7 L村贫困户贫困退出及动态管理情况

扶贫是动态的,贫困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状态。随着近年来扶贫效果的逐渐显现,很多贫困户的实际生产生活情况都在发生好转,但是政府并没有对这些贫困户进行实时管理,没有及时了解贫困户的最新情况。[3]在L村2015年退出贫困的这28户农户当中,有相当一部分较早前就已经具备了脱贫条件,其中包括部分因学致贫的贫困户,孩子可能在上半年已经毕业或是就业,不再成为家庭的负担;部分需要危房改造的贫困户,房屋已经修葺完毕;部分得到产业帮扶的贫困户,已经找到了致富途径。而他们都没有及时在2015年退出贫困户的名单,一直占有宝贵的扶贫资源,那么新致贫的农户无法及时获取有效的扶贫帮助,最终导致有限的扶贫资源不能用在真正需要扶贫的人群身上。根据调查了解到,41.4%的被调查者认为存在实际已经脱贫但仍然享受低保或扶贫政策的情况;30.9%的被调查者认为当地政府没有对贫困户进行定期家访;54.6%的被调查者认为存在实际贫困但却不是贫困户的情况;25%的被调查者认为存在脱贫后又返贫的情况(参见表3-7)。

2.贫困退出机制没有得到有效监督,缺乏有针对性的衡量标尺

政府是我国扶贫工作的实施主体,所有扶贫政策的制定、发布到实施,基本都是由政府作为主体完成,也就是说进行扶贫的单位是政府,评价扶贫成效的单位也是政府,确定贫困退出情况的还是政府,这样极易形成“自说自话”。[4]调查中了解到,贫困退出机制的实施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督,贫困退出工作也没有形成完善的评价体系,究竟哪个贫困户该退出、哪个贫困户该留下,决定权最终掌握在政府手中,衡量的标尺不够科学,这也是对扶贫工作的不负责任。

L村属于湖北省某市贫困情况较为严重的地区,该市在多年的扶贫工作中也做出了很多有益的探索。目前该地区贫困退出机制实施办法主要是先由贫困村评估再到市级进行验收,首先由村委组织人员进行贫困户入户评估,根据贫困户家庭的收入情况、住房安全情况、保障政策落实情况、贫困因素缓解程度开展讨论评价,得出结论后再进行公示。在这个贫困退出机制中,首先考察的是贫困户家庭收入情况,但是很多农村贫困户家庭的真实收入是无法有效判断的,贫困户有多少收入,从何而来,也很难从贫困户那里获得真实数据,因为很多贫困户存在“福利依赖”心理,这也是造成很多贫困户长期沉淀下来的原因之一。据笔者的调研发现,家庭收入是目前衡量是否具有贫困户资格和享受何种程度扶持的主要标尺,但是在这个衡量过程中也同样问题重重:如对贫困对象缺乏监督考核,缺乏科学规范的标准来衡量受助人口家庭经济状况,退出过程中的随意性较大;村委会与贫困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对于贫困户提供的家庭收入信息难以准确核实;对受助人口的就业机会难以全面掌控,对瞒报收入现象也难以有效监控等等。

表3-8 L村贫困户贫困退出机制衡量指标

还有贫困因素缓解程度、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的评价都是比较抽象的概念,缺乏具体衡量的标尺,很容易造成评价者的主观误判。农村的贫困退出评估工作结束以后,就是由县级、市级逐级公示验收,主要就是以走程序为主,最后备案销户,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老百姓上访,也很难再有谁去追究脱贫情况的真实性。

贫困退出机制缺乏客观的评价体系,实际操作又由政府一手包办,那么扶贫效果的真实性很有可能会打折扣,因为缺乏有力的监督评测指标,贫困退出是精准扶贫工作的重要一环,是对扶贫工作的验收、总结,如果在这一环上执行不力,抑或是缺乏强有针对性的执行手段,就可能会造成精准扶贫工作的“不精准”(参见表3-8)。

3.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容易被忽视

“民主选穷”是确保贫困对象瞄准效率和精度的有效方法,民主评议和公示是确保贫困对象认定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环节。[5]许多贫困退出机制对评议与公示也做出了强制要求,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往往容易被忽略,或是不按规定执行。L村在执行贫困退出对象评议的过程中,民主评议往往只是流于形式,没有充分征求广大村民的意见。贫困退出对象基本由村两委干部直接讨论后制定,退出贫困户的产生结构及相关信息也没有及时公示,贫困退出机制执行的随意性较大。

L村2015年共计脱贫28户,共计108人,但是据笔者的调查发现,这28户脱贫农户的退出并没有在村里进行大范围的民主评议,很多都是村委会干部根据平时的经验得出的结论,是不是真的脱贫也没有得到大多数村民的认可。由于贫困户的身份涉及村民的切身利益,所以村干部在评选退出贫困对象时工作难度较大,确实存在了一些“人情保”现象,有一些村民会找关系(走后门),隐瞒收入等手段保留贫困户身份,继续享受低保以及扶贫政策。这样就进一步导致了扶贫对象的不精准,该扶的不一定扶了,不该扶的可能一直都在扶。调查了解到,48%的被调查者认为对贫困户退出贫困没有进行监督评测;32.9%的被调查者认为贫困退出时候没有进行评议和公示;36.2%的被调查者认为确定脱贫人员时没有征求群众意见;31.6%的被调查者认为评选脱贫人选时不公平;29.7%的被调查者认为存在不该脱贫的农户被脱贫了(参见表3-9)。

4.干部不敢退、群众不主动退

我国自1986年开始评定贫困县,首轮评定共计273个。但目前,包括扶贫重点县和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在内,国家层面的扶贫对象共计832个。从1986年至今,贫困县评定经历了1994年、2001年、2011年3次调整,这3次调整当中是有进有出的,但总体来讲进多出少。832个片区县和重点县仍然是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程度最低、比较落后的欠发达县。这些地方大多集中在贵州、四川、广西、甘肃等省份,很多是西部偏远山区,产业发展落后,资源贫乏,经济发展基础条件差,存在很多先天性不足,导致部分地方政府长期依赖国家扶贫资源,已经逐渐形成了对国家扶贫的依赖性,很多领导干部对贫困退出有畏惧情绪,担心退出贫困以后会失去扶贫资源的政策倾斜,生产生活会更加艰难。

贫困户缺乏主动退出扶贫体制的意识,也是制约贫困退出机制无法有效运作的原因之一。扶贫是一项政府组织的社会活动,贫困对象是重要的参与部分,如果得不到扶贫对象的积极配合,那么扶贫工作的推进就会受到限制。[6]当扶贫对象得到政府的低保或扶贫政策帮扶摆脱困境后,就应自觉的逐步退出低保或扶贫救助,但是极少有贫困户会主动提出退出贫困户行列。根据L村2015年的贫困退出情况来看,贫困户的退出大多是在较为被动的情况下进行的,贫困户在经过当地政府的调查、评估、认定以后,被确立为符合脱贫条件的对象,但在整个退出贫困评估过程中贫困户都较少主动对实际收入、生活改善情况进行说明,并没有较为主动的退出贫困。根据调查,被调查地仍有41.4%的农户实际已经脱贫但仍长时间享受低保或扶贫待遇(参见表3-7);更有15.8%的被调查者认为没有贫困退出机制评测的必要(参见表3-9)。

相较而言,农户在申请低保或是贫困户资格的时候大多是积极主动的,有强烈的主动意识,但是在几乎没有人会主动提出退出,就算已经实际脱离贫困,也很少有人会主动退出贫困序列。大多数贫困户对低保和扶贫政策已经带有了很强的依赖心理,还有极少数的村民认为一旦戴上贫困户的帽子,就应该终身享受低保和其他扶贫政策。在笔者与贫困农户的交谈中发现,很多贫苦户存在“等、靠、要”的思想,一部分贫困户对于扶贫组织的上门调查持抵触心理,或是刻意向工作人员展示出贫困的生活情况,还有一些贫困户会采取隐瞒收入,甚至找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保留贫困户资格,企图长期享受低保或其他扶贫待遇。根据调查,L村15.1%的被调查者认为存在走后门(找关系)现象,74.3%的被访者认为存在隐瞒收入的情况(参见表3-9)。

表3-9 L村贫困户贫困退出公平性情况

续表

二、主要结论和政策建议

基于L村152户贫困户的调查数据,本文分析了农村扶贫对象贫困退出机制存在的种种问及其成因。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样本贫困户中41.4%的农户实际已经脱贫但仍然占有贫困户的指标,25%的贫困户存在返贫的情况;贫困户需要的脱贫条件与贫困退出机制衡量的指标并不是十分吻合;74.3%的贫困户企图使用隐瞒收入的方法保留贫困户的资格,48%的贫困农户认为政府没有对贫困户进行脱贫评测,32.9%的贫困户认为政府在选定脱贫名单时候没有进行公开评议,更有36.2%的农户认为贫困退出机制的实施没有征求群众的意见,31.6%的贫困户认为贫困退出机制的实施是不公平的。调查问卷显示,危房改造、安全饮水、医疗救助、养老与就业保障、小额贷款等因素是贫困户在脱贫过程中最主要的需求,对贫困户的脱贫效果有着显著的影响。上述调查结果对促进农村贫困退出机制健康发展有较为显著的政策导向作用。

1.全力构建科学、有效、公平的贫困退出体系

扶贫工作政府不能“自说自话”,要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的作用,对贫困退出机制进行有效的检测评估,建立贫困退出评价体系,将扶贫对象最关心的扶贫政策纳入到贫困退出评测指标中来,构建科学有效的贫困退出机制指标体系,政府接受评估机构以及群众的监督,对贫困人口退出、进来执行科学、有效、公正的监测评估。各个地方应该尽快研究出台贫困退出执行标准、细则,用规章政策的方式将贫困退出的执行标准确定下来,做到贫困退出有据可依。制定自上而下的贫困退出执行准则,明确县、乡镇、村不同的贫困退出执行办法,利用行政手段对贫困退出进行规范与引导。

甘肃省于2016年4月出台了《甘肃省建立贫困人口和贫困县退出机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准则),建立了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三级脱贫退出指标体系。用政策法规的形式将全省的贫困退出进行了有效的执行指导,为全省贫困退出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抓手。

《实施细则》在确保完成国家规定要求的同时,结合省情实际,又增加了道路、饮水、住房、产业、搬迁、教育、卫生、培训等与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指标,引导基层将工作重点聚焦到解决贫困村和贫困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社会保障等方面,使脱贫摘帽结果经得起社会和时间的检验。《实施细则》对贫困退出标准做出了明确的指示,以该户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国家现行扶贫标准、有安全住房、家庭无因贫辍学学生、有安全饮水等7项内容为主要指标,其中“贫困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有安全住房”属否决指标。贫困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综合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等共13项指标。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共15项退出指标[10]

《实施准则》不仅对贫困退出标准给予了明确的要求,而且对防止返贫现象的发生做出了政策指导。准则中提出对退出的贫困村和贫困县,在一定时期内实行“摘帽不摘策”,保持在精准扶贫期间的政策支持与扶持力度,防止返贫现象的发生,不断巩固扶贫成果,免除贫困地区政府对脱贫的后顾之忧。而且对提早脱贫的地区直接给予资金奖励,鼓励贫困地区干部真抓实干,早日摆脱贫困。

四川省于2015年底也出台了《关于建立贫困对象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标准和程序,实行有序退出、动态管理。根据《意见》确定的标准,贫困户退出以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当年国家贫困标准、有安全住房、家庭无因贫辍学学生为主要指标;贫困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集体经济收入为主要标准,即当年贫困发生率低于4%、有集体经济收入,并有通村硬化路、安全饮用水、生活用电、卫生室、文化室、宽带网;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标准,当全县贫困发生率低于4%,即可申请退出。

《意见》明确了退出程序。贫困人口退出严格按“拟选对象、精准扶持、民主评议、公示公告”程序办理,各级政府和扶贫部门根据年度减贫目标任务确定预期脱贫人口,实行精准帮扶;因重大自然灾害返贫的,应根据当地县级以上气象、民政、国土等部门认定,由县级扶贫部门申请、市级扶贫部门审核、省扶贫部门审定,纳入下年度脱贫计划。

贫困村退出按“初选对象、精准扶持、退出审批、公示公告”程序办理,由县级扶贫部门组织入村调查、摸底核实。贫困县退出按“县级申请、市级核查、评估抽查、省级审批”程序办理,省、市(州)两级扶贫、发改、财政等部门会同第三方评估机构组成考核评估小组,对拟退出县有关情况核查评估。县级政府在当年脱贫人口、退出贫困村公告结束后,报省、市(州)扶贫部门备案,于次年3月前在建档立卡信息采集系统中完成退出销号。

《意见》同样对脱贫以后的政策享受给予了明确态度,明确贫困人口退出后,符合政策兜底要求的应按有关行业政策继续享受,不因退出而返贫;贫困村退出后,原有贫困村规划中未实施完成的项目继续实施;贫困县退出当年至2020年可继续享受中央、省级扶贫开发相关政策。除重大自然灾害,贫困县退出后巩固脱贫成果不力、出现反弹、贫困发生率不降反升的,扣减到县扶贫项目资金,并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2]

2015年3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会议强调,建立贫困退出机制是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要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建立贫困户脱贫认定机制,制定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县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要实事求是,严格评估,用经得起检验的摘帽标准来衡量验收,注重脱贫质量和可持续性。要坚持正向激励,留出缓冲期,在一定时间内继续实行扶持政策。中央政府对贫困退出机制的制定给予了政策性指导,也为贫困退出机制的制定提供了有力的抓手。

2.要适当加入约束、奖惩机制

扶贫工作往往都是只奖不罚,不能让那些戴贫困帽子的地方政府不但没有耻辱感,反倒是生长荣誉感,建立对在扶贫方面一直不作为的懒政行政处罚机制,不能让贫困一直持续下去,要建立“脱贫光荣”的机制。[7]将扶贫列入政府工作考核体系,应该适当对贫困退出落实不利的干部进行处罚,有些村干部对贫困户退出擅自做主,没有做到公平、公开、公示,那么就对村委会的上级部门乡镇政府进行适当处罚,乡镇做得不好就处罚县政府,只有触动到各级政府的切身利益,才能让政府部门切实重视起来,加大对下级的监督和指导。对脱贫不积极的贫困户适当进行制约机制,激励贫困户主动退出贫困。

湖北竹山县于2015年末出台了《关于实施精准脱贫整村出列计划奖惩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奖惩约束机制》),《奖惩约束机制》明确了奖惩措施:

对2016年、2017年、2018年规定期限整村出列的贫困村,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金直补到村,由村委会统筹使用;对2017年、2018年实现“摘帽”的乡镇,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作为乡镇年度评优的重要依据,同时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嘉奖,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2016年、2017年、2018年规定期限完成整村出列计划的县直包保单位,该单位干部当年年度绩效考核奖励工资在县定基数上上浮20%,作为单位评优的重要依据,并作为主要领导优先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该单位工作队长优先评优,优先评选为优秀公务员,并作为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

在规定时限不能整村出列的贫困村,其包保县直单位不得参加评优活动,单位干部职工当年年度绩效考核奖励工资在县定基数上调减20%;对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村出列计划80%以上的乡镇,给予黄牌警告,取消当年各类评优奖励,班子成员不得晋级晋升,不得评优表模,不得提拔重用;对2018年不能实现脱贫“摘帽”的乡镇,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对联系该乡镇的县领导进行问责追责[11]。奖惩机制明确了扶贫的工作纪律、约束,各乡镇、村委等主要责任人签订了责任状,严格按要求完成各项扶贫任务。

广东顺德作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对扶贫工作奖惩创新机制同样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顺德政府探索建立向社会购买扶贫公共服务的机制,研究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扶贫公共服务的制度,建立对扶贫公共服务的监管机制、绩效评价机制和问责制度;同时,尝试探索建立和完善贴息贷款或互助金“草根银行”的金融扶贫模式,扶持和带动更多的贫困户主动发展,大胆创业,自觉建设新生活。探索建立区域产业扶贫合作机制,推进被帮扶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完善,构建扶贫长效机制,走开发式扶贫道路实现帮扶双方的合作共赢。引导村干部真正树立为村民服务的理念,激发贫困户自主脱贫热情,定期通报贫困村户帮扶工作进展,帮扶资金向脱贫方法多、脱贫效果好的村户倾斜,发挥帮扶资金“奖勤罚懒”的引导作用。

部分地方政府制定了政策规定,对扶贫工作提出刚性要求,强化约束。四川剑阁县政府就对扶贫工作提出了“五个必须”的硬性要求。要求扶贫工作必须专职人员,实行乡镇书记、镇长“双组长”负责制;要求必须每月进行扶贫工作研究,强化乡镇对脱贫攻坚工作的研究谋划;要求必须严格每户入户调查,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和分管领导必须与建卡贫困户户户见面,零距离接触,访真贫、摸实情、问需计、讲政策、鼓干劲;要求扶贫资金必须大力整合,组建由县长任组长、相关项目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的项目整合领导小组,根据贫困村脱贫规划制定项目“需求清单”,整合涉农和民生项目资金投向贫困村;要求必须专班督导扶贫工作,要求县领导班子对扶贫工作进行严格督导。

3.巧用社会力量关注扶贫问题

通过传统媒体或网络定期公布扶贫、脱贫信息,为爱心人士参与扶贫工作疏通渠道,使社会力量也能参与到扶贫开发工作中来。[8]扶贫资源是有限的,对于已经脱贫的人群很难做到时刻关注,这就可以吸引一些民营企业家进来,利用民营企业家的实力、资源,去继续帮助刚刚脱贫的边缘人群,为他们提供工作岗位、技术支持等等,防止他们发生返贫,保护精准扶贫工作胜利果实。

培育多元化社会扶贫主体。大力倡导民营企业参与扶贫,鼓励民营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发挥资金、技术、市场、管理等优势,通过资源开发、产业培育、市场开拓、村企共建等多种形式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培训技能、吸纳就业、捐资助贫,参与扶贫开发,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组织引导社会组织扶贫,支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积极从事扶贫开发事业。广泛动员社会个体参与扶贫,积极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全民公益理念,开展丰富多样的体验走访等社会实践活动,畅通社会各阶层交流交融、互帮互助的渠道。深化定点扶贫,发挥不同单位、部门的优势,有选择性的进行定点帮扶。强化东西部扶贫协作,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开展对西部经济落后地区的帮扶协作。

不断创新扶贫参与模式。开展扶贫支援行动,鼓励和支持青年学生、专业技术人才、退休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扶贫志愿者行动,建立扶贫志愿者组织,构建贫困地区扶贫志愿者服务网络。组织和支持各类志愿者参与扶贫调研、支教支医、文化下乡、科技推广等扶贫活动。打造扶贫公益品牌,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资源向贫困地区聚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雨露计划”、扶贫小额信贷和易地扶贫搬迁等扶贫开发重点项目,不断打造针对贫困地区留守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一对一结对、手拉手帮扶等扶贫公益新品牌。构建信息化服务平台,将贫困村、贫困户的信息转化为网上信息平台,让社会能更多地了解贫困地区的发展现状、困难与需求,吸引更多的爱心人士参与到扶贫工作中来。

4.农村宣传教育、培训不能松懈

加强对农民的思想教育,不厌其烦地进行精准扶贫政策宣讲,让他们不再害怕摘除贫困户的帽子,调动贫困户脱贫的积极性。建议建立分项培训、面向市场的培训机制,把农民的注意力从享受扶贫政策逐渐转移到自食其力的方向上来。要改变以往输血扶贫的老路子,要让贫困老百姓认识到主动作为的重要性,让贫困农户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扶贫项目中来,掌握生产技能,切实阻断返贫现象的发生。

5.充分利用院校、科研单位的科研资源

精准扶贫工作更是我国“十三五”期间重要的任务之一,扶贫、脱贫工作都是与社会紧密联系的,精准扶贫工作目前发现了很多新现象、新问题,这些都需要最新的理论研究为制定扶贫政策提供基本依据。建议让更多的专家学者进行精准扶贫方面的理论研究,依靠科研院校的良好平台,进行扶贫工作的调研、取证。[9]可以在科研单位中设立贫困退出机制评估研究中心,为贫困退出机制提供科学依据,为我国的精准扶贫工作进行更多的理论研究,以科学机制整顿扶贫乱象。

参考文献

[1] 王贵仁.扶贫重点县将启动退出机制[J].农村.农业.农民,2014,2A.

[2] 杜毅,肖云.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机制研究[J].西部论坛,2015,7.

[3] 肖云,吴国举,刘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退出机制构建研究[J].西部人口,2009,4.

[4] 黄荣华,冯彦敏,路遥.国内外扶贫理论研究综述[J].黑河学刊,2014,10.

[5] evaluation of UN DP contribution to poverty reduction.UNDP,2013.

[6] Pathways Out of Rural Poverty and the Effectiveness of Poverty Targeting.Asian Development Bank,2006.

[7] 蔡菊生.基于贫困代际传递理论的贫困困境及反贫困策略[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5,5.

[8] 辜胜阻,李春,杨艺贤.切断贫困代际传递实现全国同步小康的对策思考[J].社会科学家,2015,4.

[9] 辜胜阻.推进精准扶贫切断贫困“代际传递”[N].团结报,2015—9—29.

[10] 甘肃建立贫困县“摘帽”指标体系[N].人民日报,2016—4—12.

[11] 向继华,刘启明.竹山县惩罚约束机制聚力脱贫攻坚[N].十堰日报. 2015—12—4.

[12] 张忠.四川建立贫困对象退出机制,人民网,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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