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俊峰
诚信作为一种基本社会道德规范,不仅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课题,更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关系着社会发展的未来。在现代市场经济诸多竞争手段中,价格竞争是最基本也是最简单有效的手段。因此,价格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是资源配置的重要信号,而完善的市场经济秩序离不开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价格秩序,也就是说没有价格诚信就没有完善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价格诚信要求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的价格行为符合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到货真价实、童叟无欺、信守承诺,无虚假信息、无以次充好、无掺杂使假、无价格欺诈等行为。价格诚信作为社会道德在商业经营中价格领域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推进,价格诚信问题日益成为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一个被广泛关注的话题。由于历史、现实等各种因素的相互影响,社会诚信还严重缺失。商家不讲诚信尤其是在价格领域中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哄抬物价等价格诚信缺失的现象普遍存在、屡禁不止,价格失信的方法、手段层出不穷,甚至某些产业出现了整体性的诚信危机,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推进价格诚信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通过对当前价格诚信缺失的表现、危害和原因进行深层次分析,提出加强和改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诚信建设的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相应对策和建议,以进一步拓展诚信的应用领域,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引导其健康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理论指导。积极推进价格诚信建设,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之举。
一、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诚信缺失的表现、危害及原因分析
(一)价格诚信缺失的表现
1.价格欺诈
(1)价格欺诈的含义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将价格欺诈行为规定为:“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如果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前者价格欺诈的手段和后者价格欺诈的事实,两个要素同时具备,就构成了价格欺诈。
(2)价格欺诈行为的后果具有危害性
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经营者采取价格欺诈手段,不仅损害了与之进行交易的消费者的利益,还损害了与之进行竞争的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更为严重的是破坏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竞争环境,违背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阻碍了价格机制的有效运行。从长远来看,最终受损的还是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经营者自身,因其终将为此被市场所淘汰。价格欺诈是一种商业失信行为,它具有欺骗性、故意性、违法性、暴利性几方面的特征。
(3)价格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
①标价不规范。经营者在使用商品标价签或价目表时,标注填写不规范,欺诈消费者。有的只标品名、价格,故意不标产地、计价单位等信息,而有的则把商品产地、规格、等级等信息标在不易看到的位置或隐藏起来。
②模糊标价。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使市民消费。
③多套价格。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使用两种标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揽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
d虚假标价。为吸引消费者,商家在杂牌或低档商品上贴上与产品实际内容不符的标签作假。
e虚夸标价。为了吸引消费者,商家经常会打出写有“市场最低价”“出厂价”等震撼字眼的促销广告,而商品价格并不低于甚至高于其他商家。所谓“最低价”既不能提供依据,也无从比较或参照。
f虚假折扣。商场打出写有“全场××折”等优惠促销字样的广告,但并不是全场所有商品都参与这项活动,实际上有一部分商品不参与活动。
g价外馈赠模糊。在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和价格(价值)等相关内容,或者馈赠物品实际为假冒伪略商品。
h附加条件隐讳。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该附加条件内容。
i虚构原价。一些商家在开展打折、特卖等优惠活动中,常常以供应商提供的建议零售价、以前首次降价时的原价等作为本次降价销售商品的原价,或者任意乱标原价,先提高原价再降价打折。
j不履行价格承诺。在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但却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k以次充好、缺斤短两、混淆价格等级,使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质量、数量与价格不符。
(4)价格欺诈的新形式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也衍生出了许多更具隐蔽性、欺骗性的新表现形式:
a建议零售价。又称统一零售价,厂家和经营者联手任意篡改建议零售价,建议零售价缺失了它本应具有的严谨和科学,远远超出了实际价格,背离了其实际功能,变成了价格欺诈的代名词。
b豪华包装。也称为过度包装,某种商品的外包装的价值明显背离包装所应起的保护商品的作用,甚至喧宾夺主,远远超过了商品本身的价值,商品本身反而沦为附属品,使原本的普通商品成了价格昂贵的奢侈品,使普通消费者无法企及。
2.价格垄断
(1)价格垄断的含义
垄断厂商凭借自身的垄断地位(即在一个行业内,某些企业所占份额很大,既可决定产量又可操纵产品价格),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制定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的行为。从而通过操纵或控制市场价格,排挤与打压竞争对手、获取高额垄断利润、侵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价格垄断的确定标准
一是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二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三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四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五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3)价格垄断的表现形式
价格垄断主要分为横向价格垄断、纵向价格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价格垄断三种表现形式。
①横向价格垄断,又称价格卡特尔,指的是同一行业内有竞争关系的多家经营者之间(如生产商之间、零售商之间或者批发商之间)横向价格联盟,达成关于固定或者变更商品服务价格的垄断协议,以达到市场优势地位并以此来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从经济学角度看,经营者达成实施横向价格垄断协议,主要是要将销售价格提升到竞争价格之上,谋求正常竞争水平之上的收益。这种行为直接排除、限制竞争,扭曲了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损害了下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经营者在一些同行会议、区域会议、企业合作或者组建产业联盟、战略联盟的过程中讨论和商定价格等。
②纵向价格垄断,也称转售价格维持,指的是同一产业或品牌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通过某种联合,达成并实施固定转售商品价格、限定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以此来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其中最普遍的表现形式即生产商通过向下游经销商制发销售政策、通函、资讯、通知等方式操纵转售产品的价格,从而为市场价格设定高于合理水平的“保底价”而攫取高额利润。
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价格垄断。主要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以维持或增强其市场支配地位为目的而实施的一种价格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并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价格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价格强制、价格歧视和掠夺性定价(即价格倾销)。《反价格垄断规定》将其细化为六种类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高价销售或者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得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价格折扣等手段限定交易;不得在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4)价格垄断的存在原因
①规模经济因素。在一个行业内,某个企业能够比别的企业提供更多的产出,它的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扩大会低于其他企业,同时会降低自己的价格,最终使其他企业在本行业内无利可图,从而该行业被这个企业所垄断。这种由规模经济引起的垄断,为经济性垄断。②稀缺资源引起。某个垄断厂商控制了某种自然原料供应或者拥有受专利保护的知识,使其他企业无法与之竞争,从而自行决定产量和操纵其价格。③商品专卖权原因。权利人拥有某种商品专卖权,就有了操纵价格的决定权。④地方保护造成。某些地方和部门的行政主管机关,受垄断利润诱惑,强化独占地位,排斥他人进入,操纵价格,引起行政垄断,又称超经济垄断。
(5)价格垄断的存在危害
第一,价格垄断行为直接伤害市场。价格是市场资源配置的信号,市场价格机制如同一只“看不见的手”,通过真实灵敏的价格信息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垄断价格行为的存在,使得价格作为资源配置的信号失真;使得调节生产和流通的杠杆发生扭曲;使得公平、充分的竞争受到限制或排斥;使得正常的市场秩序受到危害。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基本形式。扼杀竞争,市场经济也就失去了它生机勃勃的活力和促进经济增长的动力。
第二,价格垄断行为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垄断导致高价格、低产量,给消费者带来两大损害:一是直接经济损失。消费者在购买相同数量的商品或服务时,要比竞争条件下接受更高的价格,或者以同一价格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数量更少,质量更差,规格更低。二是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当部分经营者操纵市场价格实施价格垄断行为时,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就被剥夺,不利于培养成熟的消费理念。由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产生的垄断价格,实质上是暴利定价,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或许会更大。
第三,价格垄断行为不会使社会总财富增加。垄断企业通过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获取的垄断利润,只是其他商品生产者所失去的价值部分,整个社会的价值总额不会发生任何改变。
第四,价格垄断行为阻碍科技变革和创新发展。由于垄断企业凭借其在社会生产中的垄断地位,通过实施价格垄断行为,就可以较长期地获得大大超过平均利润的高额利润,企业因此没有了竞争压力,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的动因便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乃至消失了,使技术进步和创新处于停滞状态,甚至会受到人为的阻碍。
第五,价格垄断加剧收入分配不公,影响社会稳定。价格垄断导致社会财富的非经济分配,最终导致基尼系数日渐增大,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3.哄抬物价
(1)哄抬物价的含义
哄抬物价,是指投机者们用不正当的方法和手段故意推动商品价格非理性上涨进而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其手段包括虚构捏造散布涨价谣言、串通涨价、囤积居奇等。哄抬物价是一种故意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尤其是在商品供不应求时,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可能会引起商品价格非理性过高上涨。哄抬物价行为会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引起消费者恐慌,冲击正常市场秩序,甚至造成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
(2)哄抬物价行为的类型
①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是一类较为常见的价格违法行为,又可以将其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捏造或者散布虚假的涨价信息。在现实市场中,消费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经营者通过制造和传播欺骗性虚假涨价信息,推动价格非理性上涨,借此牟取不当利益。二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散布涨价信息。在一些情况下,经营者所散布的涨价信息本身是真实的,但散布的方式和手段存在问题。一些企业无视公众对价格上涨的敏感性和政府管理通胀预期的要求,借助媒体提前、公开、高调宣布涨价信息。这种行为加剧了市场恐慌心理,导致了抢购风潮,同时也在客观上便利了企业之间的价格协调行为。
②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上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如果经营者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就会进一步减少市场供给,推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这就是恶意囤积行为。
(3)哄抬物价行为的主要表现
哄抬物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抬价竞销。它一般是经由故意的协同定价。二是抬价抢购。这往往是经由非故意的协同所致。抬价抢购的最终目的,是以更高的价格将商品出售给消费者。因此,抬价抢购对市场效果和市场秩序至少会带来如下消极影响:①破坏国家价格政策和价格计划;②损害消费者利益;③扰乱市场,造成市场的不稳定;④扭曲市场信号,错误地引导生产和消费,导致社会资源的不合理配置。
(4)哄抬物价行为的认定要件
①具有主观故意。经营者捏造涨价信息,或者明知信息不真实但由于该消息有利于提高商品价格,因此经营者隐瞒消息的不真实性,仍然向消费者传播,借机推动商品价格上涨。囤积行为的情况基本相同,经营者在主观上具有大量囤积,推动商品价格上涨的故意。
②具有推动商品价格上涨的客观行为。经营者推动商品价格上涨的主观故意不仅仅停留在观念上,还必须有客观的行为。
③具有导致价格上涨的结果或者重大可能性。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消息或者恶意囤积将带来市场连锁反应,导致原本平衡的市场供求关系在短时期内发生重大改变。
(二)价格诚信缺失的危害
1.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在市场经济诸多竞争手段中,价格竞争往往是厂商扩大市场份额、争夺顾客的常规武器,也是最简单有效的手段。而价格竞争是以等价交换、公平合理为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的,交易的双方必须恪守信用,才能形成互惠互利的经济关系,良性健康、公平规范的经济秩序才能形成。而经济交往活动中价格诚信的大量缺失,完全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必然会造成交易双方的相互猜疑、交易成本的增加,使经济交往活动陷入紊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发展环境受到严重冲击和破坏。更重要的是,如果价格诚信缺失现象普遍存在,最终必然会破坏社会信用链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就难以建立和正常运行。
2.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豆你玩”“蒜你狠”“姜你军”“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等事件的发生,造成了无数社会个体的身心伤害,破坏了许多家庭的和谐,给社会稳定增添了诸多不利因素。价格诚信缺失的大量存在,还会从客观上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社会后果,一些守信者由于诚实守信而遭受“损失”,最终迫使很多讲诚信的“好人”变成“坏人”,进而出现引发社会信任危机的可能性。
3.市场参与者陷入经营的困境
在商品流通领域,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双重属性,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商品的生产者要让渡商品的使用价值从而获得价值,商品的购买者要让渡商品的价值从而获得使用价值,在这个交换过程中,要求双方都要有信用。在商品交换的初级阶段——物物交换阶段,由于商品的价值让渡和使用价值让渡是同时发生的,因而不存在因信用问题而导致的交易困难。而在商品交换发展到“W-G-W”(G表示货币,W表示商品)阶段,由货币充当交换的媒介,使得商品交换分为买、卖两个在时间和空间上相互独立的环节时,赊销、预付款等信用交易方式就产生了,当商品交换双方的任何一方出现信用缺失时,交易对方就会因不能获得价值补偿而陷入经营的困境。
4.造成整个社会市场秩序的扭曲
“旧车市场效应”在信用领域的主要表现是:失信行为最初只是表现在很少一部分市场参与者身上,但如果失信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惩罚,就会使恪守信用者产生失信是“有理、有利”的认识,那些守信者就会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失信行为。若越来越多的市场参与者认同了这一理念,诚信缺失就会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就会发生扭曲。
5.不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是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定,保护国家的安定和人民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协调发展。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了包括价格在内的社会诚信危机,这种危机使得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出现了隔阂,企业与企业之间产生不信任,就会使人们对社会主义法治产生不信任感,也会挑战部分人群对法律法规遵守的底线,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社会的诚信危机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很严重的负面影响。
6.逐步使社会道德滑坡
价格诚信的缺失不仅影响人民生活,还会危及政治发展。如果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屡遭价格失信行为的侵害,人们就会逐渐产生戒备和提防心理,正常交流变得越来越不易,社会的信任程度也会随之降低,并且若把这种心理带到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人与人之间会产生隔膜,社会失去向心力和凝聚力,从而引发社会的道德风险,最终导致社会风气恶化,使整个社会成为一盘散沙。所以,市场经济中价格诚信的缺失,不仅仅是经济伦理问题,还是一个影响整个社会价值观、世界观的大问题。
(三)价格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意识薄弱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还处在刚刚起步的阶段。由于种种原因,现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一是信用立法还很不完善;二是信用数据的开放机制尚未形成,信用数据的区域、部门和行业割据,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制度性瓶颈;三是征信体系发展模式选择不清晰;四是行业技术标准不统一;五是征信服务机构缺乏应有的规范。在这一背景下,市场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些企业的价格行为出现诚信危机,就显得不足为奇。
近年来,在资本市场、商业交易、个人消费等层面出现的失信行为,以及商业欺诈、逃税、骗税、毁约、拖欠账款、抢占字号、虛假投资、虛假广告、虛假新闻报道、互联网虛假信息等现象屡见不鲜,信用缺失已成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不仅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也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①生产领域里假冒伪劣商品泛滥。制假售假不仅表现为数量大、品种多、范围广的特点,而且已经呈现出明显集团化、区域化的发展趋势,甚至出现产供销一条龙的现象。②流通领域里贷款和债务拖欠、信用方式退化与合同失信严重并存。③分配领域里偷税漏税现象严重。④消费领域里欺诈哄骗盛行。概括起来,我国商业企业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商业质量欺骗、价格欺骗、服务方面的欺骗、商场在促销活动中的欺骗、经营方式的欺骗及企业形象和商场实力的不真实宣传等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缺失对经济发展的破坏力尤其明显。应当承认,我国在一段时间里社会信用水平出现了下滑的态势。建立诚信的社会环境已经不光是一种道德诉求,而是关乎人民的健康、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兴衰。
2.价格法规存在缺陷
《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反价格垄断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基本上确立了价格监督管理的法规体系。但这些法律法规的缺陷和不足明显存在,特别是表现在用语表述上、内容的缺失和多余、法律效率的缺失等方面。一是存在不确定和不准确的用语及行文;二是对暴利、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倾销等不正当行为的认定,只有一些原则性的禁止条款,数量边界模糊,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实践中难以认定,可操作性和执行性不强;三是在政府定价条款中存在可能导致行政垄断、地方分割的现象合法化的内容。存在认定政出多门的合理性条款,烙有一定的部门或地区利益痕迹,严重干扰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统一性和严肃性。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仍然摆脱不了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对市场活动干预过多,出台的“土政策”经常是朝令夕改,使得企业无所适从。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使企业对发展前景难以形成长远良好的预期,无疑助长了价格失信的短期行为。
3.信息不对称
市场体系建设的诚信基础仍然较薄弱,市场化的程度还不高,还未形成一套有效的机制来保证价格信息的公正、公开和有效传递,这就使得市场交易之间信息不对称。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经营者往往掌握大量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如生产成本、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等,从而处于明显的信息优势地位。与此相反,消费者对自己所买的商品和服务在上述信息方面知之甚少,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因而经营者就有条件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来实施不正当价格活动,这就违背了价格形成的基本准则和“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势必会给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只要买卖双方的信息存在不对称的现象,卖者对买者的价格失信行为就有可能产生。
4.消费者的心理误区
一方面,一些消费者单纯追求名牌和高价商品,这为一些经营者迎合这种心理偏好而高点定价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一些消费者认为价格越低越好,许多经营者就利用了消费者贪便宜、图小利这一心理偏好大做文章。用什么“零价格”“跳楼价”“血本价”“买一赠一”等字眼吸引消费者。
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也给经营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大多数消费者明明知道由于经营者的价格失信行为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却很少有人去主动维权。或者认为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去维护小利益不值得,或者认为举报投诉程序繁琐、周期长、维权成本高,从而有畏难心理。因此,大部分消费者只有在权益被损害所涉及的金额较大时才不得不去维权,一般金额较小时都选择忍气吞声、放弃维权,这样也让经营者有恃无恐,无形中助长纵容了其不正当价格行为。
5.惩罚机制不健全
失信行为是否发生,取决于与其带来的收益的比较,当失信成本小于失信收益的时候,特别是获得暴利,经营者就可能铤而走险选择失信行为。而守信者没有得到社会肯定和相应的收益,就觉得吃亏,结果导致社会失信成风。我国现有的信用体系不足以威慑价格失信行为,价格诚信缺少有效的法律保障。正是由于我国征信体制不完善,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导致对于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缺乏强有力的约束,经营者的失信行为在经济和法律上受不到应有的惩罚,造成企业不诚信所获得的利益远远大于其所付出的代价。失信惩罚机制的欠缺在客观上助长了经营者为了获利而选择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发生。
二、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诚信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在现阶段,完善诚信方面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第一,应该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对社会诚信方面的问题做出明确而合理的规定,对于违背社会诚信的个人和企业,一定要给予严惩,要让他们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最高代价,并以此来教育其他商家,使他们明白失信既是可耻的又是代价惨痛的。第二,在《价格法》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反价格垄断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继出台后,要着重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办法。这些办法所用概念要明确,衡量尺度要具体,操作性要强。使得企业或者个人在面对失信问题时,政府能够依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违法者的惩戒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办法。第三,要建设系统性的社会主义法律法规体系。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均已建立起较为完备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囊括了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应用等各主要环节。立法机关应参照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信用法律法规体系。
(二)建立健全价格信号传递机制
1.建立健全价格信息网络
价格信息网络建设是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方面,是组成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加大价格信息网点和网络渠道建设,全面掌握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的价格动态。另一方面,加快信息高速公路建设,提高社会信息化的普及水平,尽快实现全国联网,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真实的价格信息创造条件。建立商品价格信息系统,应当遵循“区域协调、部门联动、信息全面、更新及时”的原则,整合商品价格管理相关资源,为商品科学定价提供坚实的信息基础。
2.做好价格信息处理工作
价格信息处理工作的好坏关系到信息的真实与否,信息发布的速度快慢和信息的有效价值。21世纪是信息的时代,信息有其巨大的价值,迟来的信息一文不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组织,应及时有效地收集有关商品或服务生产、市场供求、价格情况等信息,经过有关人员的汇集、整理、审核、分类,再经专业人士评断,然后发布出去。因此,要依法予以规范才能杜绝其造假、截留信息和滞留信息等现象,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快捷。
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管理有市场调节价格、政府指导价格、政府定价三种模式,且以市场调节价格为主导。具体工作中应把握好:一是不间断地对物价管理工作进行宣传,让人们对现行的价格管理模式逐步加以认识和了解,缩短消费者和管理者之间对价格管理认识的差距。二是对于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加大检查力度,以便使这些商品和服务价格在定价和指导价控制范围以内。三是对于市场调节的部分,加大市场调研和监测力度,实时掌握市场动态,在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的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把试图投机取巧、牟取暴利的不正当价格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之中。四是以明码标价和明码实价示范为推手,使价格诚信建设落到实处。要在大力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实施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的同时,积极主动地开展明码实价活动,做到标价的真实、合理、规范,使经营者卖得安心,消费者买得放心。
3.价格信息发布制度的完善
建立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价格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增强价格信息的公共服务功能。首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有效地提供自己所收集的价格信息,为行政部门进行价格监管提供参考;其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适当的渠道定期向社会发布价格信息;再次,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政府以一定财政拨款的形式成立或者资助一些独立的中介服务机构,让中介服务机构独立进行诸如大数据收集、统计、分析等价格信息的处理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免费向社会、企业和广大消费者提供价格及相关信息的大数据分析服务。最后,政府可以授权一些达到一定资质的社会组织,许可其管理价格信息并可以此盈利。
(三)建立健全价格诚信奖惩机制
建立并逐步完善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和诚信信息公布制度,强化价格激励和惩罚机制,为社会价格诚信水平的提高提供制度保证。从正反两方面收集、整理、记录经营者的信用信息,把守信者列入红名单,使诚实守信者获得竞争上的比较优势。把有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列入黑名单,并对严重价格违法行为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使失信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和制约。同时,要将价格诚信信息引入社会信用信息库,与税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督、银行等系统平台对接,实现信用互联和资源共享,实现社会信用效应最大化,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方面的整体奖惩作用。
1.强化价格失信惩戒机制
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和改变违规企业的长期收益是抑制价格失信行为的关键。根据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重处、累进和连环处罚制。对数次价格违规者实施重处。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对失信者处罚很重。另外,对有价格违规记录者,在信贷、发行股票债券等方面给予限制,数次价格违规者实行市场退出和行业禁入制度。总之,通过不断提高违规的边际成本,使违规行为变得越来越不划算,促使市场经营者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反之,如果价格失信行为得不到及时、应有的惩罚,反而成为投机获利的手段,人人喜而用之,那么价格失信行为很可能逐渐演变成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从而使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遭到破坏,甚至崩溃。
2.健全价格守信激励机制
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增加守信行为的收益,建立守信与收益的正相关关系。对价格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可以在信用额度、利率、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在股票、债券发行方面给予优先考虑等。通过这些制度安排,使守信者获得竞争中的比较优势,使诚信真正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给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收益,成为企业的财富和生产力。
(四)加强政府监管
1.加强价格运行监管
(1)政府的监管
①无控制的市场机制最终会导致垄断和收入差距过大,进而损害社会成员发展的均等机会,最终损害效率。价格是利益分配的体现,政府进行价格监管,必须关注各方面利益关系,切实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市场经济效率。
②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价格监管也应遵循市场规律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于能放开由市场形成的价格,要尽量放开。在放开价格的同时,制定相应游戏规则,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保护自由竞争,保障市场经济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
③要完善政府定价制度。价格的形成是管理价格问题的第一步,在制定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平负担、调节需求、兼顾社会福利的原则,把好价格关口,避免不法行为的发生。
④要注重对教育、医药、房地产、运输等重要民生行业的价格监管。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完善当中,仍然需要对部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2)社会的监督
①强化价格举报工作的社会监督作用。一是多渠道全方位进行宣传,让12358价格举报电话深入人心,逐步提高12358举报电话在全社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积极引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投诉;二是提高12358快速反应能力,做到及时、高效;三是建立和完善12358各项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健全一套切实可行的《价格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有功人员除进行精神奖励外,还可实施经济奖励;四是拓展多种举报途径和方式,除了可以电话举报以外,还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和微信、微博等方式,借助互联网这一便捷高效的网络信息平台。
②逐步恢复城乡社会价格监督组织。成立社区和农村价格监督站,聘请物价监督员。在此基础上,要明确监督站和义务监督员工作职责,制定工作程序,指导他们建立价格收费公示栏,分别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及常用价费手册等,并不定期地组织义务价费监督员的业务培训,以提高他们社会价格监督能力。
③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党报、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权威媒体发布重大价格调整政策,公布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特别是价格举报案件和群众关心的热点及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查处情况;配合媒体通过以案说法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宣传,认真解答群众的咨询和疑问。
④建立部门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财政、民政、工会、纪检监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评代表、消费者协会代表和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重点研究群众反映的热点价格问题,通过各部门的综合会诊,从体制和机制上寻找治本之策。
⑤争取社会价格监督财政经费的有效落实。想方设法解决基层经费不足的问题,缓解经费紧张的矛盾,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职能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
⑥加强其他社会团体和部门的监督。一是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帮助解决。二是充分发挥行业价格协会在规范行业发展、加强行业价格自律、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作用,使协会成为政府价格调控的协助者、企业发展的推动者、价格诚信建设的维护者。
2.完善监管执法体系
(1)明确监管、执法部门职责
首先,我国应该采取物价管理结构层次分明、权限明确的模式,以适应我国的国情和市场经济现状。改变目前价格行政执法部门隶属于各级地方政府的体制,实行价格监管机构的垂直管理。完善反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执法权限、执法责任、执法程序方面的法规或规章。其次,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将一般产业和特殊产业分别进行监管,分开对待。对于一般产业的监管,主要是以进行教育与管理为主,维护市场主体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开展有序的价格竞争。而对于那些不适用一般竞争规则的垄断性产业(如公用事业),就要针对各行业的不同特点,根据定价方式和垄断程度的差异,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设立特殊产业价格监管机构。在规则的制定上、程序的调整、方法、企业执行情况的监督等进行更全面的管理。最后,建立独立的裁决体系。将已有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重新整合,建立一个综合执法机构。为明确其具体职责,防止交叉,一些重要国民经济的价格由中央管理或授权,其他一般性产品由地方政府管理。与此同时,也要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相对独立的裁决机构,专门负责依法处理监督、检查到的违法行为。
(2)加强价格宏观调控
①价格宏观调控种类的运用,价格调控目标与调控政策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必须有相应的组织系统来承担。价格宏观调控的规划与决策组织(政府)→价格调控执行组织(相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组织(专门的监督或技术监督部门)→价格信息咨询服务组织。这几个环节的部门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相互配合,也相互制约,各司其职,共同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
②建立价格宏观调控工具性制度。根据调控的需要,可以建立一种预防性调控,就是指为了预防价格波动而日常进行的价格调控行为。《价格法》规定了重要的预防性价格宏观调控制度,即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也可以进行治理性调控,就是指当国民经济出现严重通货膨胀、物价大幅度持续上涨的局面时采取的临时的紧急价格调控行为。
③此外还要采取一些价格宏观调控辅助手段,主要是指价格监督报告制度。掌握市场价格信息、经济运行指标等,为价格调控行为提供决策基础,保证政府价格调控行为的科学有效性。在我国主要依靠价格信息监测预警制度来辅助政府的调控行为。
(3)强化事后调控手段
事后调控手段可以视为一种补救性的措施,就是指当出现某些突发事件或紧急状况时所采取的一些非常方法和手段。在价格问题上主要采取价格预警机制。经济生活中的有些重要商品和服务需要政府来进行监控,政府对这些商品经营者定价后,采取备案制度,即事后备案。
(五)倡导商业道德
价格诚信是公民道德规范在价格领域的具体表现,倡导价格诚信为重要内容的商业道德,符合全社会的长远利益,是经营者、消费者、政府组织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及社会组织,都应该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利用各种阵地、通过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开展诚信美德的宣传、倡导和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努力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共识和理念。同时,要把诚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结合起来,完善整治制度。通过诚信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引导人们认识到价格诚信是企业的品牌形象和无形资产,确实能够给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收益,而价格失信者必定会为其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和损失。这样,经过长期系统地宣传、教育和引导,使得以价格诚信为核心的道德观念在潜移默化中成为全体社会成员普遍认同并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也只有这样,整个社会的诚信状况和道德风尚才会得到实质性的提高和改善。
(六)规范经营者交易行为
作为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更应当遵守“明码实价,童叟无欺”的商业道德,在价格诚信上做出表率。在企业内部加强内控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用完善的企业内部制度来规范员工和企业的经营行为。对经营者开展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教育、宣传和引导,提高经营者素质,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提高经营者的商誉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外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开展“价格质量信得过”“优质服务、优美环境、优良管理”的“双信”“三优”等评选表彰活动,引导企业加强自律,恪守商业道德。同时可以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宣传作用,对诚信经营的企业广泛宣传,对存在价格失信行为的企业给予公开曝光,对经营者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通过这些手段,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
(七)转变消费观念和提高维权意识
首先,消费者要培养和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一方面摒弃消费中追求盲目跟风消费、过度超前消费、相互攀比、贪大求洋、奢侈浪费等不合理、不健康的消费观念。另一方面摒弃贪便宜、图小利消费心理偏好,不要轻信商家的虚假广告宣传。总之要坚持从消费者个人实际需要出发,培养和树立科学、成熟、理性、适度的消费观念,才能有效避免上当受骗,避免成为价格失信行为的利益受损者。
其次,消费者的主体权利和对等地位意识需觉醒。消费者必须意识到自己在经营交易双方中的主体意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消费者提供的价款须是对等关系。只有这种主体权利意识和对等地位意识的觉醒和提高并付诸实践,才能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纠正商家的不正之风。
第三,消费者要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使法律真正成为保障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护身符”。在此基础上,消费者还要了解掌握一些价格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和商家营销中的一些惯用手法,做到知法懂法,擦亮眼睛,增强辨别真伪、自我保护、自我防范能力。
三、结论
价格诚信缺失问题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呈现着新的特征和趋势,它的产生有一定的必然性和特定的背景因素,在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的时候往往要考虑诸多的现实因素。我国对价格诚信缺失的规制在法律上不够明确,因此在实际操作的时候就会出现法律责任认定不清,法律后果不够明确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先进行重新审视。在不断深化市场经济理念的同时,要充分重视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和监管,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调控和监管是治理价格失信行为的有效途径,明确划分监督和执法部门的职责。与此同时还要强化社会监督,发动广大群众的力量,倡导消费者树立一种强烈的监督和维权意识。然后要把一些制度和理念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和保障,赋予其法律上的效力,如价格听证会、信息披露等。最后就是要从不同的法律角度来明确价格失信行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重视责任类型的多样化,不仅仅只从行政上的责任出发,还要综合运用民事、刑事以及经济法责任,以达到全方位规制价格失信行为的目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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