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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对民间信仰的态度

时间:2023-03-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0]足见民国政府对道教及其民间信仰仍有所顾忌与提防,与对其他宗教的态度有所区别。由此看来,民国中央政府对传统先贤、宗教和部分民间崇拜予以承认并保护,但对与民间崇拜关系最为密切的道教有所警惕。因为由这些民间崇拜派生出来的民间宗教,在政府看来曾经对政权构成威胁,成为民间反叛力量的精神武器,因而民国政府的态度是让其存在,一旦有不轨之举则予以禁止。
国民政府对民间信仰的态度_近代长江上游农民生活状况研究:以成都平原为中心的考察

在传统中国,官方对民间信仰和崇拜有接受、“允准”的可能性,例如沿海民众对“天后”(妈祖)的崇拜,就得到朝廷的承认,被纳入礼部祭祀程序中[6]。也就是说,民间信仰有被官方承认和非承认之分。被国家准许的崇拜享有特权,包括国家出钱在整个政府的中心地区建立寺庙,而不被准许的崇拜则要受到官方的打击和排斥。那么民国政府对民间信仰是否有“正”“邪”的划分,以及“淫祠”“淫祀”的概念呢?[7]

1930年4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发布《神祠存废标准》,对各种寺庙进行划分,哪些能保留,哪些必须废除,有明文规定,这就代表了国民党及国民政府对民间信仰及神灵世界的态度。

可以保存的神祠分为以下两类:

一是先哲类:主要是对民族国家、科学技术以及忠孝伦理有卓越贡献者的纪念神祠,如:对于民族发展确有功勋者;对于学术有所发明,利溥人群者;对于国家、社会、人民有捍卫御侮,兴利除弊之事迹者;忠烈孝义,足为人类衿式者。根据这个标准,伏羲、神农、黄帝、嫘祖、仓颉、后稷、大禹、孔子、孟子、公输般、岳飞、关羽等十二人“皆有合于前定先哲范围之四点,允足为人类矜式,各处如有以上先哲祠庙,应一律保存,以志景仰。其有虽不在上文列举之中,而其学问事业,有合于前四点之一者,应由各省市县地方政府查明一体保护”[8]

二是宗教类:《神祠存废标准》是这样定义“宗教”的:“宗教者,以神道设教,而设立诫约,宗旨纯正,使人崇拜信仰之神教也。专祀一神者为一神教,并祀多神者为多神教。现国民政府以党治国,而国民党党纲,规定人民有信仰上之绝对自由,故属于宗教性质之神祠,一律应予保存。惟流俗假宗教之名,附会伪托之神,与淫祠同在取缔之列。”[9]根据这一定义,佛教、道教以及从道教派生出来的老子、元始天尊、天师等民间崇拜,得到政府的承认,但《神祠存废标准》同时又指出:“按道教为中国固有之宗教,唯以无人倡明,致为方士所混淆,其善者则从事于服饵修炼,其不善者则以符箓禁咒惑人,后世之白莲教、义和团、大刀会、小刀会,及最近之硬肚社、红枪会等,皆其流毒也,应即根本纠正。凡信仰道教者,应服膺老子道德经,其以服饵修炼,或符箓禁咒蛊世惑人者,应一律禁止。”[10]足见民国政府对道教及其民间信仰仍有所顾忌与提防,与对其他宗教的态度有所区别。对一神教的伊斯兰教和基督教一律承认,对中国古代的日月星辰崇拜也予以承认。

由此看来,民国中央政府对传统先贤、宗教和部分民间崇拜予以承认并保护,但对与民间崇拜关系最为密切的道教有所警惕。因为由这些民间崇拜派生出来的民间宗教,在政府看来曾经对政权构成威胁,成为民间反叛力量的精神武器,因而民国政府的态度是让其存在,一旦有不轨之举则予以禁止。

民国政府仍然有关于“淫祠”的划分。“我国自秦汉以来,淫祠渐多,虽历代迭有毁废,而以政纲废弛,教育不振,民智顽陋之故,旋废旋兴,不可究诘。”以下四种情况为淫祠:“(甲)附会宗教,实无崇拜价值者;(乙)意图藉神敛财,或秘密供奉开堂惑众者;(丙)类似依草附木,牛鬼蛇神者;(丁)根据齐东野语稗官小说世俗传说,毫无事迹可考者。”[11]按此规定,张仙、送子娘娘、财神、二郎、齐天大圣、瘟神、痘神、玄坛、时迁、宋江、狐仙等庙,皆为淫祠,一律禁止和取缔。以上诸庙,跟百姓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涉及生子、增财、招财、除病痛等现实关怀。另外与盗匪有关的崇拜,因有违正常生活秩序,也一律禁止。

关于国家对民间信仰的态度,彭慕兰在对碧霞元君的研究中对“淫”有独到的见解:“这一称号不像‘邪’那样坏。事情是这样,这一第三类别的存在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缓冲余地,使得那些达不到正教标准的崇拜不用按照严格的正、邪二元来区分,否则就要遭到镇压。”“淫”处于“正”和“邪”的中间地带,“‘淫’并不是指有问题的宗教”,“只是用来指一些大致无害的民众毛病(通常是过度热情的结果),而这些信仰与正统道德又基本吻合使其毛病无足轻重。在危机来临时,甚至那些特别正统的人也会公开求助于这些崇拜,而这样绝不是要摒弃正统礼仪”。[12]就此看来,不论是“淫祀”还是“淫祠”,与政治权威仍有共生的余地,对于它们的存在,政府则是可以利用,可以排除。与“邪教”不同,“邪教”则是必须要消灭的。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民国政府虽有取缔“淫祠”的政令,各地仍有不少“淫祠”存在的现象了。

《神祠存废标准》还提出改良祀神礼节:“现查旧日祭祀天地山川之仪式,一律不能适用,即崇拜先哲,亦重在钦仰其人格,宣扬其学说功烈,凡从前之烧香拜跪冥镪牲醴等旧节,均应废除。至各地方男女进香朝山,各寺庙之抽签礼忏,设道场放焰口等陋俗,尤应特别禁止,以蕲改良风俗。”[13]

此后,改良祀神风俗和礼节的运动,在基层各县宣传展开。温江县档案中也反映出改革乡村礼俗,限制百姓进香朝山等活动。从这些内容中,人们可以发现国民政府对民间信仰的控制,主要目的是为了统一思想,防范异己,避免群体事件,而“破除迷信”只是手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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