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共和国时期乡村集市变迁

共和国时期乡村集市变迁

时间:2023-03-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店子的赶场周期在人民公社化时期发生了首次变化,其场期由原来三天一赶的频率下降到七天一赶。这些多元且交织在一起的衡量标准,在多数情况下共同决定了普通农民对除“首场”外的其他集市的选择。当我们分析普通农民对市场选择的衡量标准时,首先应区分两种情况:其一是当某种必需的或最好
共和国时期乡村集市变迁_近代长江上游农民生活状况研究:以成都平原为中心的考察

一、赶场周期的变化

我们通过对多位口述人所述内容的相互印证,得以通晓中和场、高店子两地的赶场周期在整个共和国时期发生了多次转变。

通过口述人对两地在民国和新中国成立初期赶场周期的回忆,与施坚雅、脱鲁岱的调查、描述得到了相互印证,即都为三天一赶。当我们向当过“篾匠”的赵之德询问其什么时候编农具、什么时候卖农具时,他回答道:“一天编……赶场才去(卖),一般都三天才赶一场。不是天天赶得嘛,我编三天够了嘛。”[35]三天一赶的周期是与农产品的生产和贩卖周期相互吻合的。同时,施坚雅在其著作中将斯潘塞等学者的见解概括为:“市场间集期分布的方式是使每个市场开市时间尽量不与邻近市场相同……使村民们差不多每天有集可赶,也可减少临近市场间的竞争。”[36]作为当年中和场的一名普通农民,游国栋老人对场期安排的解释也有着与之相似的认识:“就三天嘛。它跟这儿附近几个场就是挪开的嘛,今天赶这儿,明天那儿又逢场嘛,后天那儿又逢场嘛。”[37]而根据施坚雅当年对川西平原[38]各场镇赶场周期的统计,中和场是一、四、七,高店子是三、六、九。中和场的付寿德老人告诉我们:“我们这(中和场)赶……原来是赶一四七……我们是三天一赶,初一、初七、初四。”[39]高店子的刘国生老人还激动地念出了当年的俗语“口诀”:“每逢农历三六九,今天吃了明天有。”[40]

但在施坚雅的调查之后,仅就这两地而言,它们的赶场周期是否仍是三天一赶?是否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多位口述人经过细致的回忆,为我们厘清了大致的变化轨迹。

高店子的赶场周期在人民公社化时期发生了首次变化,其场期由原来三天一赶的频率下降到七天一赶。高店子(即现在的三圣乡街道)“槐花树”农家乐的老板、老板娘都是生于斯长于斯的高店子人,他们仍清晰地记得“吃大锅饭的时候是七天赶一次,就在高店子”[41]。其他老人的回忆也印证了高店子集期的变化。高店子的刘国生老人回忆起:“就是五九年、六〇年都不准赶场,六一年、六二年以后又不同了,(不准的时候)你卖个蛋都要遭。”张远秀老人立刻在旁补充道:“到六一年、六二年以后就是一个星期才赶一次场了。”[42]而中和场作为比高店子高一级的中间市场,这样的变化较为和缓,其在人民公社化时期的场期仍保持着三天一场的规律:“(六几年)都按(四川方言,指“一直”“不间断”)到活路做的嘛。等于说,那点儿还是三天一场。”[43]故中和场的集期要迟至“文化大革命”时期才发生变化:场期不再固定,由三天一赶变为5~10天一赶。原中和镇新民村村委会主任高玉传在1972年以后,曾兼职在场镇上的工商所为他人开具发票,她的上班时间为每个星期的星期天,即当时业务最为繁忙的赶场日。她说:“我从七二年就在工商所帮他们……仅仅我就挣一块钱一天,一个月只挣四元钱,四个礼拜,礼拜天赶场。”[44]中和场的唐仁恕老人在谈到“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和场赶场活动的衰落时说:“十天赶一场都搞过,不准开茶铺都搞过!”一旁的赖兴仁也补充说:“五天(赶一场)搞不赢(四川话,来不及的意思),就十天赶一场。”[45]

综上所述,高店子的场期安排在人民公社化时期由三天一赶变为七天一赶,中和场的场期则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发生的类似变化。所以,从人民公社化时期或“文化大革命”时期开始,两地便被施行了延长且不稳定的赶场周期,这样的情况要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以后,乃至20世纪80年代初期。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农村经济的逐渐恢复与贸易需求的增加,基层市场与中间市场的场期变得频繁起来,高店子“槐花树”农家乐的老板刘援朝也记得:“改革开放后,(赶的是)五天一场。”[46]但在普通民众的记忆中,最为重大的变革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这时政府将赶场周期改为了“隔天一赶”。中和场的张武能便说道:“改革开放了暂定一、三、五、七、九,逢单赶,现在人多了嘛,那个交通也大了,各方面也比较繁荣,改成一、三、五、七、九了。”[47]付寿德也说:“这个时候(改革开放后)隔一天赶一场,有点区别了。”[48]在张武能与付寿德的记忆中,“隔天一赶”的制度被模糊地定位到了“改革开放后”这个较广的时间范围。但实际上,中共中央在1982—1986年连续五年发布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作出具体部署,国家开始重视并推动市场机制的建立。中和场与高店子场“隔天一赶”的赶场制度也就是在这一时期得以确立。在茶铺的聊天中,高店子的刘国生老人也说:“兴三号、四号赶场都是八几年了,邓小平上台了兴到一、三、六号啊那些。”[49]他虽然准确地回忆起隔天一赶的制度是20世纪80年代推行的,但这一制度的兴起又被错误地放置到了“邓小平上台”的时间点。[50]而在路边接受我们采访的清洁工李淑芬记得是“(高店子)八几年过后改成逢双”[51]

二、对市场的选择

前文已述,施坚雅和杨庆堃的研究偏重于分析市场等级因素对人们选择集市的影响,[52]但经过口述材料的补充,我们认为两地农民选择市场的标准还有诸多因素。这些多元且交织在一起的衡量标准,在多数情况下共同决定了普通农民对除“首场”外的其他集市的选择。[53]上文曾征引到施坚雅认为民国时期川西平原的典型“行贩”会在“大集日”赶中间市场,“小集日”赶周边的六个基层市场。但“典型”化的理论在实际上必然会有所出入。“追逐”顾客的商人也并不会严格依照“中间市场—基层市场”的巡回模式。在我们的口述访谈中,我们采访到了中和场有名的冯家染坊的后人冯家庆,他在回忆1948、1949年其父冯树清赶场卖布的情景时说:“染坊办起来,当时生意还不错……那个时候要去收布,中和场赶场逢一、四、七。二、五、八,三、六、九,一个是赶桂溪,一个是赶新店子,生意还不错。”[54]根据施坚雅模式,中和场在当地属于中间市场,桂溪和新店子都属于基层市场。冯家染坊在四、七这两个“小场日”也会回到中和场,他们施行的只是三个市场依序巡回的模式,或许在冯家染坊经营者眼中并没有对三地市场等级的差异做过多考虑。

当我们分析普通农民对市场选择的衡量标准时,首先应区分两种情况:

其一是当某种必需的或最好的商品只有在某个市场上才能买到时,这便直接决定了农民的赶场目的地。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必需”商品或最好的商品并非只集中在理论上规模更大、商品更齐全的中间市场,因为很多市场都自有其主要交易的商品种类。槐花树老板娘回忆,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的高店子“卖鸡蛋那些,喂的鸭子、鸡就互相交流”,而“菜蔬区就不喂那些,挨着川师(按:现四川师范大学狮子山校区)边边儿(四川话,旁边)就属于菜蔬区,他们就到这儿来买蛋、鸡,他们觉得农民的新鲜”。而高店子的农民要买菜蔬,有时就会到川师附近的市场上购买。[55]李淑芳也说:“走远点周边市场你选择面大些。”[56]不同的市场,或是买卖家禽的人多,或是买卖菜蔬的人多,这样一些集市功能的偏重也是农民选择市场的重要标准之一。

其二是当某种商品在各个地方都能买到时,价格因素便成了市场选择行为的主要标准之一。槐花树的老板刘援朝说道:“我们买肉就要到大面铺,打酱油也要去,因为大面铺是跨了区域,它更便宜。这边的肉卖七角七,大面铺卖七角四,一斤就节约三分。”而且还说:“大面铺随便啥子产品,农副产品也好,工业产品也好,都要比高店子低点。高店子靠近市区嘛。”[57]普通农民的趋利性作为其主要特征之一,理性的经济头脑会驱使他们去追求更为“实惠”的买卖场所。

另外,当地的农民有些时候也会首先考虑“就近赶场”的原则。老年互助院的曾大爷从小住在高店子附近,周边几个集市都离其居住地有一定的距离:“赶场好远哦!到高店子8里路,赶中和场10里路,赶大面铺18里,你有啥子时间去赶场。新店子12里路,琉璃厂还是12里。”当问到当地农民一般会在哪个集市赶场时,他回答道:“只有赶高店子还近点子,高店子是(我们这里人的)首场的嘛。”[58]从这里可以看到市场距离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对市场的选择。

而且,中和场及其附近几个乡镇因为在历史上不断有湖广人迁入,他们中的一部分在迁入四川后形成了“小聚居”的社会情形,[59]并形成以地方认同为基础的集市,在这样的集市上,向“老乡”购买商品往往能获得更为实惠的价格。老年互助院的刘大爷及其父母虽然都是四川人,但因为有位近亲是迁入四川的广东人,对广东人了解较多,而且自己至今还会几句广东话,所以他绘声绘色地给我们讲道:

大面铺和赖家店是说广东话、客家话,要说得来客家话才捡得到便宜。如果说不来,那你就只有赶高店子,说湖广话。大面铺、赖家店、龙潭寺那边都要说得来客家话,买东西要方便点。如果说不来,理都不得理你,要把其他人招呼完了才理了,还要喊高价。

因为讲广东话或客家话可以表明自己的地域身份,这是一种基于“家乡认同”的市场交易行为,更大程度上体现的是社会关系对经济行为的渗透与影响。

综上所述,除市场等级差异因素而外,价格、距离和社会关系因素都是农民市场选择行为的标准。[60]而这几个因素或许并没有哪一个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在农民选择市场时也许其中某个因素会决定其目的地,但这些因素在更大程度上是交织在一起的,是很难割裂开来讨论的,农民往往会综合考量(甚至是一个都不考量)这些因素。

但是,表面看来价格因素确实是基于经济理性的原因,“大家同是广东人”的社会关系因素在深层次的动机上也是为了寻求更实惠的价格,而且农民选择较近的市场在另一方面也节约了长途奔波的时间和精力成本,这背后或许还是以经济因素为市场选择的衡量标准。但当我们以口述的方式来理解农民的市场选择行为时,就会发现,这些农民往往并不会考虑得如此深远,某些情况下他们只会单纯地认为“我去土广东那里买菜就是觉得亲热些”“我就近买菜图个方便”等等。[61]从对市场的选择标准上来看,经济理性并非普通农民考虑市场的唯一因素。

三、商品及买卖

商品是市场的灵魂,一个市场若是没有商品,市场也就不存在了。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对市场上商品种类影响最大的就是各级供销社的成立。

供销合作社简称“供销社”[62]。早在解放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的农村,就普遍地发展了合作社商业。新中国建立初期,在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供销合作社又成为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1950年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之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省联社、县联社及基层供销合作社组成的自上而下、独立完整的组织系统。基层供销社简称“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63]。钟兴福老人说:“供销社是从五二年土改过后才成立的。省上、市上、县上都有。叫省供销社、市供销社、县供销社。”[64]从中可知在成都地区,供销社也逐渐形成了省、市、县、镇这样一个供销社体系,中和场供销社大致是在1952年成立。根据张安华老人的描述:“供销社就在高店子街上”[65],可知供销社也开到了高店子街上。

在1955年期间,合作社和国营公司一起可以说至少已经掌握了农村市场零售商业的半数。1955—1956年的冬天,供销社的干部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把尚存于农村市场的250万~300万个个体商贩中的大多数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运动。鼓励小批发商和兼有批发零售双重功能的商店组合联号(个体合作)。大部分小商小贩成为供销合作社的买卖代理商。到1956年春,农村市场上只有不足5%的零售业务尚掌握在完全的私人业主手中。[66]刘加德、成世军老人讲道:“解放前就有店子,易宏斌的店子,只卖东西,店子很小,只有两间茅草房,他在住家,在住家开个店店儿。”[67]供销社老员工钟兴福老人讲道:“各地都有供销社嘛,各乡、各社、各县上全部都有,全部都有供销社。分社就要在区社来进货。区社有库房嘛,进的货要多些嘛。它由县供销社分的指标,你在哪个公司去进,指定的,其他地方你进不到。”[68]槐花树刘援朝老人说:“供销社在农村有分店嘛,农村的幺店子嘛!”[69]

从刘加德、成世军老人的回忆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新中国成立前及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他们生活的农村存在为人们提供日常生活用品的私人经营的小店。但同时根据钟兴福老人和刘援朝老人的回忆,供销社在各省、各市、各县、各乡以店铺的形式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之中,并逐步向农村蔓延,直至各村各社都有供销社的分店,逐步控制了农村的零售商业。为了有效地将所有物品纳入供销社控制的范围内,供销社还积极控制进货渠道,使小商小贩依赖于“社会主义商业”体系,他们成为供销社的买卖代理商。成都市金牛区档案馆所藏的1960年三圣乡供销社改造的一份文件也显示:供销社正计划调整商业网,撤销现有各十字路口商店,以区设门市部,食堂设代销店。[70]这对于农村市场造成了很大的冲击。

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商品,国家还实施了“统购统销”[71]政策。贯彻“统购统销”政策的正是供销社。它主要通过自己的购销业务,在流通领域把个体农民组织起来,以此沟通城乡的物资交流,达到流通领域割断资本主义与个体经济联系的目的,以减少中间剥削,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服务,促进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72]

供销社营运的范围包括粮食、盐、白糖、布等生活必需品,同时还营运干杂、小吃、农具、药品等众多的物品。[73]根据刘国生老人的回忆:“就干杂店,卖点水果糖嘛,几分钱一个,啥子饼子,要票的!干杂店就卖点框框箩筐。”所有管区所需的一切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用具的采购、分配,农副产品的出卖、收购,均由供销门市部统一办理。[74]正如李大春老人的描述:“就生产队分噻,那个时候不管你叉子也好、肥料也好,一切东西就供销社分配了。”这些物品遵循“统购统销”原则,工业品主要是通过国营贸易公司提供,在高店子和中和场主要是通过成都市的省供销社的厂子提供。钟兴福老人就讲道:“供销社就管整个场镇的商业,它等于是领导机构,商业归供销社管。所以进货的货源,商店里所有卖的,副食品,穿的,都由供销社进。省上、市上、县上都有。叫省供销社、市供销社、县供销社。省供销社它有几大公司,热轧(音)公司,土产公司,还是有副食品公司、木材公司,它就经营这些。商业,城市的公司它就管百货啊这些,五金,副食这一类的。粮食又是粮食局管。它是分了部门的。”农副产品主要是通过从农民手里收购的方式获取。清洁工李淑芬说:“当时只是说不准卖的是像农民那时候的菜啊这些,不允许在市场上大量地销售,它因为是附近的……成都它原来有蔬菜队噻,专门种蔬菜来送到蔬菜公司,蔬菜公司又送到各个市场。”成都市金牛区档案馆所藏的一份三圣供销社的《关于1960年三季度农付(副)产品采购情况和今后意见》中关于该年第三季度的总结如下:生猪下达任务为75头,实际完成39头,完成下达计划的52%;小家禽下达为1980只,实际完成1496只,完成下达任务的75.6%;鲜蛋下达为3080斤,实际完成1956斤,完成计划下达的63.5%;海椒下达251担,实际完成41担,完成下达计划的16.69%。在第四季度的收购任务中还提到了棉花、生姜、芝麻、咖啡等国家统一收购物品。[75]关于上交国家与农民自留的问题,廖起顺老人讲道:“当时农民有些自留地,弄些就去卖啊,那时候还有卖竹子啊,有些还喂点鸡。他不是要给国家交任务嘛,交了剩的就拿去卖嘛,我们那有些没有喂鸡的,国家规定要交好多鸡蛋、交好多鸡,我们没得鸡就只有到高店子去买,买了就交给供销社。”[76]

同时,为了更加有效地实施“统销”,“票”这种时代财务应运而生。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凭证印制暂行办法》,粮票应运而生。此后,食用油票、豆腐票、布票等各种票证进入人们的生活,各种商品皆需凭票购买,到1961年市场凭票供应的商品达到了156种。

供销社通过“控制农村零售商业”“统购统销”等政策,控制了大批物品,同时还禁止盐等重要物品的流通,农民需要买的很多物品都只能在供销社才能买到。在赶场的场子上,销售的物品种类和数量越来越少,只剩些农民自留地[77]中产的蔬菜等。市场规模急剧萎缩,一些专门的市场变小甚至消失。除了像李淑芬老人所说的,“那个时候苦日子就不用说了,穷嘛!”[78]即当时普遍存在的贫困现象外,还有就是场子的部分功能被供销社占有。廖起顺老人就讲道:“只有猪市,是猪儿子,肥猪我晓得的时候都是给国家的,国家统一收购。”[79]在高店子,猪市萎缩,只有一些小猪在卖,根本没有大肥猪。七千人大会时,辽宁省委第一书记黄火青在检查里说:问题最大的是1959年底到1960年初。农村中急于过渡,砍掉了私人养猪这一条。[80]互助院的刘明华老人说:“打比方说,这样一条街走过去,中间最多只有几家人在那儿卖菜,整个一条街只有供销社一个杀猪,杀猪都才杀一头吧两头猪。一条街,你说那个市场有好大个嘛!”[81]我们可以看出,在市场上连卖猪肉的都没有了,卖猪肉都只有到供销社去买。

四、对商品交易的管理

在施坚雅、脱鲁岱笔下的高店子和中和场的市场受到秘密会社的管理,但在1950年,这些秘密会社逐渐被取缔了。秘密会社逐渐退出了对市场的管理,同时国家在这一阶段实施了一系列对市场的管理办法。

(一)税收体制的建立

在采访中,问到政府如何管理市场时,大家都会说到收税这种方式。在茶馆喝茶的一位大爷说:“人家一切就统一了的嘛,管理费啊现在人家都是统一收了嘛。”[82]“槐花树”的刘大爷也说:“像我们那些拿起去嘛就是摘点菜带点点去就是,就是这个高店子去,扯税票的、管理市场的就看(菜)你多少,一角、五分就给点税嘛。”[83]鱼塘旁的廖大爷说:“市管会一直在那里管。收点摊位费、卫生费啊那些嘛。当然他有些摆的有铺面的是另外的嘛。如果我临时担点菜的,七几年收两三角嘛,八几年收五角嘛。打扫都是市管会嘛,市场秩序那些,好像是一元收五分还是十元收五分,便宜得很。”[84]互助院的刘大爷说:“跟现在扯税一样,你来了我把菜提到边边上,跟你扯五分钱。你逮到我这儿摆好多,就扯好多税,不像这阵(那么)规范,一般扯五分一角,如果扯到四角、五角就要闹起来了。”[85]

从这些大爷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为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建立起一套税收体制,其标准大致根据农民所卖商品的多少和价值来决定,但总体来说都是相对便宜的。在执行这一政策的过程中,并非一帆风顺,也经历了由混乱到规范的过程。同时还成立了市管会这个机构来管理市场。市管会不仅有收税的职责,同时担负着管理市场的职能,包括打扫卫生等。

(二)度量衡的统一——以秤为例

民国时期人们计量有斗、秤等方式,但成都平原的度量衡并不统一,为了使买卖双方建立起一个良好的信用基础,由此产生了“中间人”。在脱鲁岱《中和场的男人和女人》一书中写道:“镇上有各种中间人73人,人们称之为‘行户’。”中间人会为买卖双方提供两种服务,并从中收取中间费。“一种是中间人带着计量的斗或秤,为卖出的货物测量或称重。……第二种职责是帮助买卖双方建立起相互的信任关系。市场上有些交易有时间差的问题,这就要求买卖双方要恪守信用,履行报价。”[86]

“中间人”这类人群在传统市场上为人与人之间建立起“互信”的桥梁。刘明华老人是这样描述的:国家介入市场管理后,便以其公信力取代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个人信用机制”,最重要的表现是计量的统一。1959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市制原定十六两为一斤,因为折算麻烦,应当一律改为十两一斤。”[87]将1市斤等于16市两改为十进制,即1市斤等于10市两,并统一了“秤”的制作与买卖。[88]刘援朝说:“卖东西的秤是只有供销社才有卖的,一般都是10斤、20斤、50斤的秤,300斤的秤都是最后才有的,一般用得少。”[89]同样,在现在的高店子农贸市场中还设有“公平秤”等以国家形象体现的计量工具,其本身就是国家公信力在市场中得以展现的一个象征符号。计量的统一与规范,使得买卖双方因对计量工具的不信任而力图在中间人身上寻得的信用担保不复存在。此外,关于中间人的第二种职能,即对交易时间差的处理,双方订立的“字据”也代替了中间人的担保行为。这些“字据”的背后所依靠的力量即为国家的法律权威。

那阵子买卖都兴中间人嘛,卖猪就有猪贩子把买家喊起来,他就赚中间的手续费,都是这样子的。猪市上有猪贩子、牛市上有牛贩子、米市上有米贩子,都有贩子。……卖粮食就是用中间人的斗。像这个地主粮食卖给米贩子,中间人给你拉了,他就带起人来问你卖多少石,然后用鸡公车推,一个鸡公车推一石、两石谷子,高的就推两石,斗户就去拉行户来给你称。[90]

但同时,在一些情况下,依托于社会关系中人与人的相互信赖所建立起的交易行为,仍是任何公信力都不能替代的。刘援朝就讲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农民间私下的交易买卖:

张:你们有没有私下交易,比如我蔬菜多了,我拿蔬菜换邻居的鸡,我们都不在场子去?

刘:没得,换没得,只有今天你去卖鸡,我缺只鸡,你卖给我就行了,就不用赶场了。

张:那多不多?

刘:在农村头还是多,比如去赶场你要耽个工,我要耽个工,互相节约时间。

张:有没有不知道价钱的,问问邻居这些啊?

刘:有些不晓得价钱的,你先逮着来吃了,钱明天才来给,那个赶场的多,你要说了,一下就晓得价钱了。

张:也是按市场价嘛,没有人情?

刘:按市场价嘛,少点点儿,都是邻居嘛。[91]

这种邻居间的人情交易在共和国建立之前即广泛存在。这个领域是公民的“私领域”,所形成的交易规则也多是民间惯习,国家的政令对其影响甚小。

传统中国社会,国家在基层的缺位以及民间交易长期形成的惯习,使得在赶场大宗交易或大金额交易时需要有威信的人作为买卖双方之间的准据,“中间人”要么是在某一地区特别有威信,要么是缴纳一定的公平保证金,而中间人在买卖的过程中所获得的收入也使得国家的税收减少。新中国成立之后,要塑造党和政府在社会各个方面的信用,加之税收的需要,市场就由政府全面接管,政府通过统一度量衡、把市场纳入税收体系等措施塑造了在交易层面的威信,“中间人”随之消失。“中间人”消失的过程充分反映了国家势力的不断扩张,民间惯习被改造,民间社会被逐步规范。

(三)赶场地点的变迁

在民国时期,两地的赶场地点大致经历了从寺庙等分散的空间转移到场镇正街之上的过程。

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后,民众在高店子正街上赶场的行为有所减少,市场规模也急剧缩小,但是沿街卖菜的摊贩和菜农却是一直存在的。直至“文化大革命”时期,政府划定了统一的“自由贸易市场”,地点在高店子的水塔旁边,到处“乱摆”的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但整个农村市场的农产品交易是从未中断的。这点将在后文详述。

改革开放后市场得到进一步规范与集中。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的第五条即提出:“大中城市在继续办好农贸市场的同时,要有计划地建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沟通市场信息、组织期货交易的农副产品贸易中心。此事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而从现存于金牛区档案局的档案资料中我们可以见到一份1989年的会议记录,上面记载了一次关于“乡市场搬迁事宜的商定”会议[92]。乡领导之一的何宏富提出:“现几亩多的面积,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近两三年来,此问题反映强烈。……此市场为‘袖珍市场’。现市场进出口太小,故倾向于费(废)除现禽蛋市。”这里所指的应该就是刘明华所指在“文化大革命”后迁到水塔旁的那个市场。[93]在这份会议记录的后半部分,一位记录作“杨处长”的乡领导发言表示更换市场也是存在经济代价的:“若换市场,旧市场无法返耕,手续难办。新设市场要办征地手续,费用增大。”所以,“能否在现有基础上予以‘改善’市场”成了乡领导们寻找解决方式的思路。故在会议的最后,当时的金牛区肖区长拍板认可,决定在原市场保留的基础上新建市场,相关事宜各部门按政策办理应尽的手续。这与我们在口述访谈中了解到的“三圣乡在90年代初新建了这个市场(指花卉交易市场旁的农贸市场)”[94]相互印证。

从赶场地点的变迁,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命令的特征越来越明显。根据两地市政建设的发展进程,赶场地点也随之变化。

五、赶场时的娱乐

与民国时期的娱乐相比,这一时期娱乐呈现出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娱乐方式的减少。前文中提到的娱乐方式有讲评书、卖唱、皮影戏、打牌九,还有极富特色的估膘。当我们问到新中国成立后都有些什么娱乐方式的时候,茶铺的安大爷回答:“解放过后就不准演这些了,就慢慢就消失了嘛,有些是花哨的东西的嘛。”[95]互助院的曾大爷还说道:“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还赶啥子场呢!那儿武斗,这儿武斗,你还敢去赶啥子场呢!给你定了十大罪状,茶铺就是十大罪状之一。”[96]

从这些大爷的回答看,当时的一些娱乐方式在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就消失了。这些娱乐方式的消失与当时的大政方针是分不开的。国家为尽快完成社会主义改造,需要动员团结一切力量到建设中去。为了更加高效地进入社会主义,把农民们编入互助组、合作社等,这样就相对固定了农民的生活范围,减少了社会的流动性。而且当时国家在思想文化领域开展批判运动,认为唱戏、皮影戏等娱乐方式是落后的、封建的,对其是持反对的态度,比如对电影《武训传》[97]的讨论。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当时的那些艺人地位极其卑贱,大多数是为生活所迫才走上从艺之路的。茶铺的刘大爷就说道:“那个时候卖唱的身上都要生虱子、生疳疮子,那阵子没得法才卖唱,唱一折就收一折的钱。现在是文艺界是高档的嘛,当时是下流的,比如我们在茶铺坐起,他拿个胡琴过来唱,你就要拿个三角五角的给他。”[98]

新中国成立后,许多娱乐方式消失,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连茶馆都被取缔了。这一方面是因为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因为人们的生活好转后不必再从艺。但是我们从结果看,人们的赶场内容就变得越来越单一,场子越来越成为只有买卖的地方。

六、农民交易行为的延续

20世纪50年代,由于供销社的成立、一些娱乐活动消失等原因,赶场出现了相对衰落,特别是在人民公社时期[99],农村市场交易规模受“左”倾政策的影响,较其他时间段出现了大幅度的萎缩,市场受到较大冲击。[100]虽然农民的赶场和物品交易行为发生了变化,但依然存在并延续着。

延续的原因首先从客观条件上来说是因为农民“有商品可卖”,即虽然是在人民公社体制管理之下,但农民们仍然拥有着私有性质的农产品。这部分农民私人拥有且会拿到市场上交易的菜蔬大部分源于自家的自留地。详情见1961年三圣公社(即高店子)自留地划拨情况统计表。

由表9-2可知:1961年的三圣公社共有农业人口8985人,土地面积15600亩,“每人平均应有自留地数”为0.121亩,实际划拨的“社员个人用地”总面积为359.40亩,所以经计算每位社员平均实有自留地为0.04亩。而当时的自留地基本都是按户为单位划分的,故根据1960年“三圣公社户数人口、劳力情况统计表”[101],全社户数为2368户。结合两表数据,我们则可以推算出三圣公社中每户大致可得约0.15亩的自留地(即1分半)。因此,刘援朝说:“有自留地,蔬菜自己栽的,吃不完才去卖。”[102]刘国生也说:“自留地里面剩得多的,搞得好的,你才有得卖。去城头,城头那些没得菜,你菜才卖得脱,卖成钱,拿来买粮票。”[103]农民通过对自留地的细心经营,并将这些私有的农产品拿到市场上去出售。

此外,当时的公社社员还有其他一些私有农产品的获得渠道。如三圣公社青龙管区的第5生产队在1961年4月,仿照相邻几个公社的“先进办法”,面向本管区以生产公社为主体,开始实行“三包一奖”(即包产、包成本、包工,奖超产)的承包制,改变之前“定额定包工”的政策。

在不影响小春栽种的情况下,增种的苏(蔬)菜归生产队所有,果桑新成林桠枝,对超两亩以下的埝圹,不列入包产面积,新栽幼树视其情况一亩拆八分,成林果树按情况对半拆,或三拆一、四拆一。埝圹以蓄水养鱼为主,在不影响蓄水的前提下种粮食,对半分成。[104]

其中“一奖”中明确提出超产部分5%奖励“五好社员”,85%“按实做工分分给社员”。同时,承包到队意味着经营管理权的下放:“作物安排、技术规格,必须因地制宜,管区不得乱加干涉。”[105]生产队在完成管区任务的基础上,获得了超产部分农产品的自我管理权。“五好社员”所得的奖励与普通社员按工分所得的粮食若存在剩余,他们便拥有了除自留地产出农产品以外的交易物资。

所以说,人民公社体制管理下的农民仍然可以利用自留地生产农产品,加上生产队承包制下可能分到超产部分的粮食,以此拥有了可供交易的农产品。

除此以外,农民不仅“有商品可卖”,还“有场所可卖”。若从农民的观念视角来划分市场交易场所类型,我们大体上可以将其分为“正当的买卖地点”和“私下的买卖地点”两种形态。[106]首先,原先的“正当的”市场交易集中地点虽然发生了变化[107],但仍然是存在的。例如高店子的刘国生与廖起顺大爷都告诉我们,“文化大革命”时期当地政府在高店子正街边上依然划定了一个很小的市场,在7天或者10天一次的场期里,人们仍然会去那里赶场。李淑芬便说:“(“文化大革命”时期)在高店子的场上卖菜是指定的。”[108]

李淑芬同时也讲道:“但是去城头(卖菜的话)价钱高些嘛。”在逐利的目标驱动下,农民会“私下的”把菜运到紧邻的成都市区里去卖给城市居民,现在50~80岁的中和场、高店子人基本都有过进城卖菜的经历。但这样的行为是当时的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农民们常常与代表国家力量的一方发生冲突。市管会派专人收缴进城卖菜的农民的农产品,有时连秤或扁担都要一并收缴。例如刘国生老人生动地向我们讲述:“城头那些娘娘、太婆(四川话,指中年妇女或老太婆)些,挎个包包她就出来,她就来挡你,说你‘担起去你就要遭’,我就骂她的,她坐在那儿散凉(乘凉),我说:‘遭?不担起来你们吃啥子喃,饿死你们狗日的。’”[109]有些口述人现在回忆起来都还十分气愤,他们所理解的处罚来源可能并不是市管会等代表的国家力量,而是城市与乡村巨大分野下的城乡矛盾,因此他们会说是“城头那些娘娘、太婆”来收缴那些凝结着他们汗水的菜蔬,还会十分肯定地说就是城里那些人收回家去自己吃了。[110]但这样的收缴处罚并没有起到遏制农民在市区私贩农产品的行为,农民们转而采用了更为隐秘的买卖方式。互助院的刘大爷告诉我们:“高店子卖菜有另外一种方法,不是正儿八经担到城里去卖,拿尿水桶子洗干净,把莴笋、莲花白等菜放进去,去那儿卖个熟人,直接就卖了,问你有没有菜,有菜就卖了。”此外,刘大爷还说:“就是走到那儿就在那卖,没有固定地方。”农民一般都会选用可以随摆随走的扁担加箩筐的方式,增强流动性来逃避市管会的监管。[111]

私下交易的方式除了农民向城市居民贩卖农产品之外,还有私下的票证交易。人民公社时期中的大部分时间内,我国都是施行的票证供给制。人们通过票证来向供销社换取几乎所有的生活必需品,但票证本身在这一时期中也变成了一个交易对象,并形成了专门的地下交易市场。廖起顺大爷就告诉我们,人们会将剩余的、用不完的、舍不得用的票,拿到成都九眼桥、牛市口等票证“黑市”上贩卖,换成钱过后购买其他产品。“你买票,那阵喊的搭伙证嘛,猪油票那些人就悄悄地问,要买的就问,他揣得有就在那里站起。”

综上所述,人民公社时期的两地农民除了在政府制定的“正当”地点买卖,还会进行“私下”交易,这些交易主要以进城向城市居民卖菜以及票证的地下交易为主要形式。通过正当与私下并存的交易行为,加之拥有可供贩卖的私有农产品,两地农民的市场交易行为虽然有所衰败、有所更新,但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仍然延续了下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