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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社会冲突

时间:2023-03-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冲突的一般分类冲突是一种外延非常广泛的社会现象,栖身在不同领域中的冲突现象很少有足够的共性,以至于我们能够在逻辑上将之看作是一个统一的研究对象,正因为如此,西方的冲突理论是从各个领域和层面上的专门冲突研究开始的。事实上,最初的冲突“分类”是对冲突发生情形的列举。科赛依此思路将冲突分为内群体的冲突和外群体的冲突。[46]这些分类成了社会冲突理论,尤其是社会冲突的冲突管理理论经常使用的词汇。
冲突与社会冲突_社会冲突与制度回应 转型期中国政治整合机制的调适研究

(一)冲突的一般分类

这一“分类”显然过于繁琐,不仅将竞争看作冲突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将不同领域和内容的冲突混在了一起,这是一种极其粗糙的分类,难以满足学术研究的需要。后来的学者提出了更多的分类标准,其共同目的是,分类要具有更多的概括性。马克和斯奈德给出了区分现实冲突和非现实冲突(realistic and non-realistic conflict)的几种办法;以类似的方法,科尔(Kerr)区分了真实的冲突和诱导的冲突(real and induced conflict),科赛区分了作为手段的冲突和作为目的的冲突。这些区分大体都有一致的含义:前者将冲突视为获取某种价值或利益的手段,而后者将冲突本身作为目的;制度化的冲突与非制度化的冲突(institutionalized and non-institutionalized conflict),前者的特征是具有复杂的规则、可预期的行为,以及持续性,而后者的主要特征是无组织,通常伴随着程度不一的暴力;面对面的冲突与中介性冲突(mediated conflicts),这类似于直接冲突和间接冲突。[44]冲突总是发生在某一具体的范围内,也只有在这一范围内才能得到解释。在这个意义上讲,冲突总是相对的。在一个层次内的冲突,可以体现为更高层次上的一致。科赛依此思路将冲突分为内群体的冲突和外群体的冲突。[45]德凯特(DeKadt)区分了分配性冲突和价值冲突:“冲突发端于存在互相排斥或互不兼容的利益。在社会生活的特定环境下,个人和集团发现他们同时追求相同的稀缺性目标或者资源,或者他们持有不同的价值观。因而有两种类型的社会冲突:第一种与稀缺资源的分配相关。我们可以称之为稀缺性或者分配性冲突。第二种类型是一般意义上的价值冲突。持有不同利益的集团试图确保自己的价值能够在社会中占据主导。”[46]这些分类成了社会冲突理论,尤其是社会冲突的冲突管理理论经常使用的词汇。

(二)作为一种特殊冲突类型的社会冲突

社会冲突是冲突的一种类型,但多数学者并没有试图勾勒出社会冲突与冲突的确切界线,与冲突相关的概念是相当随意使用的。从语义学的角度看,社会冲突的当事方是个体的某种集合(诸如集团、组织、共同体和群体),而非单个个人。[47]所以,社会冲突理论除了关注冲突的“条件”“情感”“认知”和“行为”等阶段及这些阶段间转化的条件外,还关注冲突如何从个人事务演变为集体事务。围绕后一议题形成的理论包括各种的社会运动理论、动员理论、集体行动理论,等等。此外,社会冲突概念往往还隐含着如下四方面的特征:①社会冲突的议题具有不同程度的公共属性,它们或者发生在公共领域,或者涉及“众人之事”。换言之,冲突是一种公开行为,冲突者并不试图将他们间的争斗限定在冲突各方及相关者之间,而是愿意展示给其他人,以获取他们的同情与支持。②冲突行为本身是冲突方解决冲突(conflict resolution)的一种方式,与之相对的是冲突方选择容忍或者通过制度内的方式、渠道和程序来解决冲突事项(conflict issue)。制度内的冲突解决渠道或者是由政权所批准建立的(比如中国的信访体制、诉讼制度),或者是政权所认可的(比如“私了”)。本书将冲突看作冲突方制度外的一种冲突解决方式,即冲突方既不愿意将冲突限定在冲突相关各方之间(表现为冲突方通过各种手段来诱导甚至强迫其他力量——常见的包括围观者、公共权力、新闻媒介——的关注、介入乃至参与),也不愿意选择容忍或者选择制度内的冲突解决方式。③当事方在选择用制度外的冲突解决方式时,通常会对社会造成破坏,这样的破坏既包括不同程度地干扰社会秩序,也包括直接或者间接地损害政权的合法性,因而这样的冲突或多或少需要政府的介入或干预。④在中国人的日常用语中,有两个经常互相替代的概念,即矛盾和冲突。我将人们感知到的或预期的目标、价值上的不兼容和对立称为矛盾,而将那些没能通过制度内的方式得以解决,通过制度外的方式爆发出来的矛盾称为冲突。

社会冲突作为一种群体行为,呈现多种形式,按照组织性和目标可以将之区分为集体行动、社会运动、革命等。根据赵鼎新的观点,所谓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就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发性的制度外政治行为;社会运动(socialmovement)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高度组织化的、寻求或反对特定社会变革的制度外政治行为;革命(revolution)是有大规模人群参与的、高度组织化的、旨在夺取政权并按照某种意识形态对社会进行根本改造的制度外政治行为。革命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政治革命旨在夺取政权并改变政权性质,但不对社会结构进行全面重建;而社会革命的发动者在夺取政权之后,不但会改变现存政权的性质,亦会对整个社会结构进行彻底改造。[48]有学者依据集体行动参与者的特性(正式群体、非正式群体、准群体)进一步在集体行动中区分出集群行为(collective behavior),这类事件的参与者与引发事件的当事人并没有直接的利益联系,与冲突双方也无直接的利益冲突,通常是作为无直接利益群体参与到集体行动中。与集体行动相比,集群行为的目的性、组织性、理性程度更弱。[49]上述定义均突出了社会冲突的制度外特征,然而在当今很多社会,“除了破坏性的骚乱和旨在颠覆政权的革命不为执政者所容外,诸如工会等以前处于体制外的政治组织及罢工、示威、静坐等以前为体制所不容的政治活动,几乎都已经被合法化了,或者说,被全面或部分地纳入了体制轨道”[50]

出于比较研究的目的,社会冲突的量化研究也逐渐多了起来。最为完整和典型的一项社会冲突量化研究来自纽约州立大学所作的跨国时间序列数据库(The Cross-National Time-Series Data Archive)。该数据库将国内冲突事件区分为暗杀、大罢工、游击战、重大的政府危机、清洗、骚乱、革命、反政府示威,并做了一个加权后的冲突指数。[51]德国海德堡大学的国际冲突研究中心发表年度的冲突晴雨表(conflict barometer)。[52]美国中央情报局支持了一个所谓的政治动荡专门工作组(Political Instability Task Force),主要研究政治动荡和政体转型。[53]这些工作使得跨国比较研究成为可能,但也弱化了其用作特定国家专门研究工具的效力。此外,对于不同国家,冲突的政治社会后果大相径庭。对于那些严格控制冲突的国家而言,冲突的发作意味着冲突管理体制存在漏洞,也意味着民众忽视甚至无视政权所强加的高成本,这是政权合法性在衰落的征兆。而对于那些能够将社会冲突制度化的国家而言,冲突的发起方和冲突管理者建构起明确或者隐秘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间的边界,社会冲突与冲突管理变成了较为纯粹的法律议题。这样的冲突具有较低的政治属性,不会对政权本身构成致命威胁。上述量化研究没能关注政权属性与社会冲突间的关联,不能警示人们,同样类型/规模的冲突对于不同国家而言具有迥异的政治社会后果,在本人看来,这是量化研究所存在的重要不足之一。

(三)社会冲突:病态还是理性

“冲突是一种病态还是一种理性行为”,这不仅关系到如何看待冲突,而且关系到如何防范与化解冲突。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都提到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冲突是有害的,是政治系统病态的表现。承认冲突是政治体系不可或缺的,是相当晚近的事情。对于冲突态度的这种转变在西方主要受到了理性选择学派的影响。与社会心理学派的观点不同,理性选择理论认为人们的集体行为是理性的,社会经常性地以冲突的形式对抗政府也不是一种病态(参见第一章)。在这方面,科赛的观点具有代表性。科赛提出,冲突具有一系列积极的社会功能。其中包括:冲突可以促进群体的形成、可以促进团结界限的确立、可以促进团体的团结等。但科赛并不认为所有的冲突都具有积极功能:“社会冲突是否有利于内部适应,取决于是在什么样的问题上发生冲突,以及冲突发生的社会结构。”[54]不同类别、领域和属性冲突间的关系也直接影响到冲突的功能:

每一种冲突形式都阻碍着社会中的其他冲突……只有当分裂线重合的时候除外;在分裂线重合的情况下,这些冲突是互相加强的。……社会中那些不同的对立就像不同的波纹拍打着湖的对岸,如果一个波的波峰与其他波纹的波谷相遇的时候,它们就互相抵消;但是如果波峰与波峰相遇,波谷与波谷相遇的时候,它们就互相加强。……因此,一个沿多种对立方向发展的社会可能比仅沿一个方向发展的社会被暴力分裂或肢解的危险要少。因为每一新的分裂造成若干狭窄的交叉裂缝,使得人们可以说社会被内部冲突联络在一起。[55]

中国社会对于冲突态度的转变主要受到了马克思主义思想家的影响。在西方学术界,马克思主义思想家对于冲突的评价可能最为正面,革命被看作是推动历史进步的动力。在这种思想的主导下,我们长期以来将革命神圣化、意识形态化,相信“大乱大治”,直到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学术界才开始兴起一场小规模的关于革命议题的争论。[56]然而从实践来看,当前中国社会对于冲突的认知更多“遗传”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基因”,即倾向于认为冲突是有害的。在这种理念下建立起来的冲突管理制度(尤以“维稳体制”下的冲突管理制度为典型)更多强调的是社会刚性稳定,时常会把民众正当的利益诉求与表达视为不稳定的因素加以压制。然而,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的一个积极改变是,如果说我们目前尚没有完全改变对于社会冲突的负面看法,那么我们最起码减轻了对于社会冲突“敌视”的程度,即政权不再将所有的社会冲突都看作是敌对性的,而开始有条件地承认通过冲突所表达出来的诉求具有一定程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57]这为我们设计与构建新的“维稳”逻辑和体制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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