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稳”体制如何回应冲突
冯仕政指出,依据正统的人民政治逻辑,对于人民内部矛盾不存在“压制”选项。[151]然而更多的研究揭示,国家回应“人民内部矛盾”的机理更为复杂。裴宜理指出,国家事实上以非常不同的方式来回应“人民”的不满。[152]基于抗争团体的不同,国家会选择压制(跨阶级、跨地域等破坏社会分割的抗争群体)、容忍(限定在特定工厂或地域内部,以利益为基础的单一抗争群体)、支持(受到动员来从事对特定政治目标的抗争,如反腐败)等方式。[153]蔡永顺也注意到,政权回应抗争的方式有多种:①让步(concessions,民众诉求得到满足);②有惩罚的让步(concessionswith discipline,民众的要求得到满足,但一些为首者,如积极分子、抗争领袖受到惩罚);③容忍(tolerance,民众的要求被忽视,但政府也容忍他们抗争);④压制(repression,民众的要求被忽视,一些或者所有参加者受到惩罚)。[154]在蔡永顺看来,回应更多是基于政府感知到的成本—收益结构。当政府试图让步时,面临三方面成本。一是化解民众不满需要一定的财力支出;二是特定的不满需要地方政府改变能够为其带来收益的“土”政策;三是向民众让步有时候需要惩罚失责的官员。[155]让步还可能带来后续的示范效应,“增大国家软弱的感知,让其他人感到他们也能够从政权那里讨要到更多好处”。[156]“压制”也不一定是理想的选择。过分的强压制可能使反对者除了反叛外别无他法,或者导致集体行动的激化,以及反对者更为有效的组织。因此,权威政府时常处在压制与妥协的境地间左右为难。[157]基于这种困境,我国地方官员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很少会作出无条件让步。一个更具优先性的策略是——有惩罚的让步,这种策略能够有效地分化抗争领袖与参与者,削弱其集体行动能力,同时避免民众将政府的妥协视为软弱,从而抑制潜在抗争者的效仿;另一个同样具有优先性的选择是不作公开让步,而是通过各种变通的方式来补偿抗争者。这种方式有两个“好处”:一是更具隐蔽性,免得为其他潜在的行动者所模仿;二是避免了追究官员责任的“口实”,但它使得政府对于社会冲突的回应不是建立在统一“脚本”基础上,而是高度情境性的,是与“闹”的大小、时机和策略高度相关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成为争议者的普遍共识。
邓燕华和欧博文注意到中国冲突管理的一个特点,即运用抗争者的社会关系来控制冲突,他们将之称为“关系压制”(relational repression)。它大体包括四个步骤:第一,收集抗争者和能够影响他们的人(在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抗争者的亲属、同乡、朋友等)的信息;第二,与抗争者有关系的人被吸收进入工作组来充作思想工作者;第三,工作组的成员被组织起来,部署遣散抗争者;第四,工作组成员被鼓励认真对待他们的工作,那些没有表现出充分热情的人会受到惩罚。[158]张永宏和李静君发现基层官员会通过提供便民服务、就业安置信息等来密切与居民的关系,以便在之后可能的“维稳”任务中派上用场。[159]尽管很少进入学术视野,但还是不难发现,现实中的管理者采取了更为丰富多样的手段来控制冲突,如“抹黑”(指责抗争领袖是“别有用心”“一小撮”、将抗争描述为“阴谋”)、分化抗争者(争取大多数,孤立极少数;防止不同身份的抗争者联合;对于先期结束抗争的给予更多的经济补偿,此后,补偿渐次减少)、增大行动者的抗争成本(如故意的拖延),乃至为上访者办学习班、将上访者劳动教养等。这些冲突管理的“潜规则”和“土方法”成为民众抗争的新目标。于建嵘指出,在其调查的访民中,有半数以上的访民认为其因上访而被抢走或没收财物,被关押或拘留,遭到干部的打击报复。[160]“抗争复生抗争”的循环在中国已经出现,“维稳”本身成为诱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二)回应“维稳”:“进化”的社会冲突
中国的冲突管理制度被设计用来回应特定类型的冲突,尤其是组织化的、重复性的和大规模的暴力冲突,民众日益多地使用这样的策略来解决他们的不满,这显现出抗争者对于国家所建构的游戏规则的一种适应性的“进化”。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行为方式明显趋于激烈。聚众阻塞铁路、公路交通的事件占总数的比例,2000年是6.3%,2001年增加到6.6%,2003年发生堵公路、卧轨、拦火车事件达3100起;冲击党政机关的事件也逐年递增,2003年达到了3900起。[161]信访活动变得更具组织性,[162]规模越来越大,[163]择机性也日渐突出:“从时间上看,专门选择重大节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或前夕。从地点上看,多选择市委、市政府或其他重要公众场所”[164]。
越来越多的个案也表明,中国式“维稳”已经出现异化苗头。2010年《南方周末》报道,长沙市一名负责官员,以“维稳”名义卖掉了一家公司的土地,后又打出“维稳”旗号,抗拒法院对该土地的强制执行。[165]2011年大运会前夕,深圳市政府将八万“治安高危人员”清理出深圳。[166]这些现象表明,有些地方政府把“维稳”当作侵犯民众正当权益的“挡箭牌”,乃至“将民众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把公民正当的利益诉求与表达视为不稳定因素”[167]。“异化”的另一种表现是民众利用既有冲突管理制度达到无理要求,闹访、缠访、无理上访等现象呈现增多态势。在湖北桥镇,2003年以来出现了以谋利为目的的“上访专业户”11人,仅占2008年上访总数的9%,却占上访总人次的29.5%。[168]在河南新丰县,2008年无理上访占信访总量的31%,而在2001年这一数字是4%。[169]“异化”的抗争挤压了既有冲突管理制度的容量,即便是再高效和完善的制度也难以经受抗争者如此肆意的“淤塞”,因而尽管中国冲突管理制度经历了数轮的翻新与改造,管控冲突的能力显著增强,但在面对汹涌的冲突流及持续增多的“异化”冲突面前,却依然显得捉襟见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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