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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的通知

时间:2023-03-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深化改革、推动创新,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到2015年,纳入小城市培育试点的中心镇要实现以下主要目标:——建设规模。
关于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的通知_2016 浙江省新型城市化实践报告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0〕115号)关于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的重要意义

实施“中心镇培育工程”以来,我省涌现出一批人口多、规模大、经济实力强、设施功能全、具有小城市形态的特大镇。这些镇在我省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现行管理体制等因素的制约,这些特大镇的进一步发展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着力破解这些困难和问题,加快实现特大镇向小城市转型发展,有利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现代文明向农村延伸、覆盖和辐射,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有利于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缓解大中城市发展压力,实现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有利于探索建立权责一致的乡镇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提升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深化改革、推动创新,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加快推进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功能集成、要素集约为着力点,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培育一批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功能完备、生态文明、宜居宜业、社会和谐的小城市,构筑集聚能力强、带动效应好、体制机制活、管理水平高的城市化发展新平台,走出一条具有浙江特色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新路子。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纳入小城市培育试点的中心镇要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建设规模。建成区面积8平方公里以上,形成布局合理的居住、工业、商贸、生态等功能分区。建成区户籍人口6万人以上或常住人口10万人以上,建成区户籍人口集聚率60%以上。形成比较完备的水、电、路、气、环保等基础设施网络。

——经济实力。年财政总收入10亿元以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万元以上。工业功能区工业增加值占全镇工业增加值80%以上,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40%以上,二、三产业从业人员比重90%以上。

——服务水平。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计生等设施完备,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事业发展网络。商业、金融等服务业网点布局合理,形成比较繁荣的商贸金融服务网络。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居民互助服务、市场商业服务三结合的社区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形成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网络。

——管理体制。建立与小城市发展相适应、权责一致、运作顺畅、便民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向试点镇延伸。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社区自治机制,形成管理民主、运作规范、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制订完善小城市规划。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制小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城镇体系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等相衔接。按照彰显特色、集聚发展的要求,完善主城区城市设计,科学编制小城市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和以中心村为重点的村庄布局规划。

(二)着力提升小城市功能。大力推进市政基础设施、环保基础设施、教育医疗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和商贸综合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基础设施的网络化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加快行政执法、土地储备、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审批服务等平台建设,不断提升小城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大力发展小城市经济。按照城市经济的特点,大力发展现代物流、商务、金融等生产性服务业,因地制宜发展旅游、商贸、文化娱乐等面向民生的服务业。坚持错位发展、集约发展的原则,主动承接大中城市产业转移,加快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推进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大力发展城郊农业、设施农业、旅游观光农业,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四)加快集聚小城市人口。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努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大力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大力推进小城市社区建设,积极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农村人口向小城市集中。创新户籍管理制度,加快出台低门槛落户、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的农民进城激励政策,加快推进农民市民化。

(五)全面提升小城市管理水平。按照城市管理职能和小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积极推进保留镇级建制、赋予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体制改革,加快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管理服务标准不断提高、任务日益繁重的实际,积极整合公共管理资源,完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切实提高小城市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四、扶持政策

(一)实施强镇扩权改革。根据小城市管理需求,在保持镇级建制不变的前提下,明确试点镇的职能定位,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委托、交办、延伸机构等方式和途径,赋予试点镇与县级政府基本相同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二)完善小城市机构设置。根据试点镇的人口规模、经济总量和管理任务,允许试点镇在核定的编制总数内统筹安排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县(市、区)政府部门派驻试点镇的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职能部门的指导,日常管理以试点镇为主,其负责人的任用、调整及工作人员的调动,应书面征得试点镇党委的同意。垂直管理部门可以在试点镇设派驻机构。

(三)合理调整行政区划。按照小城市总体规划,根据试点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生产要素流向,结合小城市的管理服务水平和实际承载能力,允许适度调整试点镇的行政区划,拓展发展空间,增强集聚辐射能力,提升集约发展水平。

(四)强化要素保障机制。建立试点镇建设用地支持保障制度,各地在省下达的年度城镇建设用地切块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加强对试点镇的金融服务,加大对试点镇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到试点镇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有条件的试点镇设立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完善市县两级建设、规划、环保、交通等部门专业人才到试点镇挂职的制度,缓解小城市管理人才紧缺的压力。

(五)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总体要求,合理划分县(市、区)与试点镇的事权。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县(市、区)与试点镇的财力分配关系,建立试点镇政策倾斜、设有金库的一级财政体制,实现财力分配向试点镇倾斜,促进小城市培育。

(六)加大税费支持力度。鼓励县(市、区)政府对在试点镇新办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实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全额拨补;对在试点镇新办的金融保险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实行交纳的营业税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拨补50%。试点镇土地出让净收益市、县(市、区)留成部分和在试点镇征收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返还用于试点镇建设。

(七)建立试点专项资金。省政府从2010年起建立每年10亿元的省小城市培育试点专项资金(暂定三年),用于试点镇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产业功能区、技术创新和人才集聚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规划编制及体制机制创新等项目的补助。各市、县(市、区)也应建立小城市培育试点专项资金,支持试点镇加快建设发展。

五、组织实施

(一)健全组织协调机制。省中心镇发展改革协调小组负责全省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及时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单位,不断完善配套政策、加大推进力度,加强信息收集分析、实施动态管理。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将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试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按照奖励发展、激励先进的原则,建立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年度绩效考核奖励机制。与此同时,建立试点淘汰机制,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试点镇,取消其试点资格。

(三)强化联动推进机制。省级有关单位要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加大财力、要素等方面的保障,加强指导和服务。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快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支持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试点镇要按照“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的培育要求,抓紧制订试点总体方案,编制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大胆改革创新,确保试点取得明显成效。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各地试点的成功经验,努力营造大胆改革、勇于创新、深化试点、科学发展的浓厚氛围。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2010年12月21日发布 )

附件

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名单

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余杭区塘栖镇、桐庐县分水镇、富阳市新登镇。

宁波市:象山县石浦镇、慈溪市周巷镇、奉化市溪口镇、余姚市泗门镇。

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瑞安市塘下镇、乐清市柳市镇、平阳县鳌江镇。

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德清县新市镇。

嘉兴市:桐乡市崇福镇、秀洲区王江泾镇、嘉善县姚庄镇。

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绍兴县钱清镇。

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义乌市佛堂镇。

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

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

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玉环县楚门镇、临海市杜桥镇。

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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