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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与成效

时间:2023-03-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门诊报销起付标准为2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在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500元。表1-2 北京市城镇居民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二是进一步扩大“一小”参保覆盖面。根据《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整合后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有以下七个方面。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与成效_北京市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

自2007年北京市实施城镇居民“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实施“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在三四年时间里,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较快,体制机制逐步完善,基金收支保持平衡。

以2009年为例,全市城镇居民参保总人数为148万人,其中“一老”参保总人数18.05万人,“小”参保总人数124.72万人,无业居民参保总人数5.23万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4.9771亿元,其中“一老”基金收入3.249亿元,“一小”基金收入1.2472亿元,无业居民基金收入04809亿元;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总支出4.072562亿元,其中“老”基金支出2.669965亿元,“一小”基金支出1018406亿元,无业居民基金支出0384191亿元;基金总结余9045.38万元,其中“一老”基金结余5790.35万元,“一小”基金结余2287.94万元,无业居民基金结余967.09万元。

具体措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一老”门诊报销制度。2008年12月18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镇居民老年人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有关办法的通知,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北京市关于已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暂行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一老”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制度。

“一老”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800元,其中个人缴纳标准不变,仍为300元,财政补助1500元。门诊报销起付标准为2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在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500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居民老年人,在享受城镇居民老年人门诊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见表1-2。

表1-2 北京市城镇居民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

二是进一步扩大“一小”参保覆盖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2009年6月29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非北京生源大学生参加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通知》,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将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本市户籍的大学生纳入北京市医疗保险制度之中,按照“一小”相关政策参保缴费,享受“一小”医保待遇。

非北京生源大学生参加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具体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按学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高校注册所在区县财政补助50元;享有待遇标准按照《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医发〔2007〕95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执行。

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发生以下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没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住院的医疗费用;(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三)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四)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第十条规定:“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第十一条规定:“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其中: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7万元。”

非北京生源大学生参加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与享受待遇标准与“一小”相同。具体见表1-3。

表1-3 非北京生源大学生参加“一小”医疗保险政策

三是实现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整合。2010年12月3日,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规定对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进行整合,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根据《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整合后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有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扩大了保障范围。在保障“一老一小”、无业居民、非京籍大学生的基础上,把原北京知青纳入到了保障范围。

第二,统一了参保缴费时间。学生儿童参保缴费时间由原来的每年6月至9月统一调整到每年的9至11月,与“一老”和“无业”保持一致,享受待遇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0年的缴费时间为2010年12月6日至2011年2月28日。

第三,统一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整合前的“一老”“一小”和无业居民三个基金整合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统了政府补助标准政府统一按照每人每年4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学生儿童缴费标准有所提高,每人每年从50元提高到100元,城镇老年人和无业居民的缴费标准不变,分别为每人每年300元及600元,无业居民中的残疾人员缴费标准不变,每人每年仍为300元。

第五,统一了门诊统筹标准。建立了“一小”和无业居民门诊报销制度,提高了“一老”门诊报销额度,报销起付标准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2000元。

第六,扩大了享受待遇标准。在保持原待遇的基础上,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调整,把肝移植、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到住院报销范围,使特殊病种扩大到六个。“一老”和无业居民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5万元,比原来提高了8万元,学生儿童保持17万不变。

第七,统一了残疾人员缴费补助渠道。按现行制度规定,无业居民中的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补助由残保金支付,城镇老年人和学生儿童中的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由个人缴纳。新的城镇居民医保制度规定城镇居民中的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县残疾就业保障金给予全额补助。重残人十个人不用缴费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具体见表1-4。

表1-4 2011年实行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自2007年运行以来,城镇老年人、学生儿童、无业居民三个群体参保总人数为148万人,截至2010年11月,医保基金总收入12.27亿元,共为15.43万人次支付医疗费用11.24亿元,基金运行平稳。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为缓解城镇居民的就医难等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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