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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标准

时间:2023-03-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一是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全市“新农合”统一政策。除个人缴费标准以外,就医办法、报销补偿标准、缴费时间等均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一致。在前二步的基础上,争取2012年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制定《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施步骤_北京市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

为确保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制度整合的进行,具体整合政策可分三步实施。

第一步:实行管理和经办统一。2011年将市和区县“新农合”工作的管理和经办职责由卫生部门移交给人力社保部门,由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管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工作,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将“新农合”工作人员划归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步:实行“新农合”政策统一。由于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制度彼此制度分割严重、政策差异较大,实行一步到位整合难度太大。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并轨前,先分别整合城镇居民医保以及“新农合”。2010年12月,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对原城镇居民中的“一老”“一小”“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进行了整合。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打下了重要的基础。2011年,争取实行“新农合”政策的统一,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全市“新农合”统一政策。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参照2011年《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每人每年100元,非学生、儿童人员个人缴费标准可参照各区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人均纯收入的1%缴费。具体见表1-29,也可参照城市功能区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人均纯收入的1%缴费。

2010年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功能拓展区为16973元,城市发展新区为12574元,生态涵养区为12024元。财政补贴每人每年460元(与2011年财政补贴城镇居民一致)。市和区县财政各承担50%,或由市级财政根据各区县城市功能定位及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实行差异性补贴,市级财政最低补贴不应低于对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均补贴。除个人缴费标准以外,就医办法、报销补偿标准、缴费时间等均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一致。

表1-29 2009—2010年各区县农民人均纯收入 单位:元

数据来源:北京市及各区县统计局网站。

二是为保证“保障水平不降低”,建立区县补充医疗保险机制。原“新农合”保障水平高于全市统一标准的区县,负责补充本区县原“新农合”保障水平高于全市统一标准的就医费用支出的补偿(含各区县原“新农合”报销起付线低于全市统一起付线标准的部分);个人原缴费低于全市统一缴费标准的区县,鼓励在农村居民可接受范围内,提高个人缴费,提高后仍未达到全市统一个人缴费标准的,由区县补足。“区县补充”可以作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内的一部分,根据农村居民个人承受能力和财政补贴能力的变化,适时调整,逐步消化,经过短期过渡,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全并轨。

三是实行基金市级统筹,分账管理。全市“新农合”统一标准的个人缴费(含区县补充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和财政补贴(人均460元/年)为市级统筹基金,市级统筹基金和区县补充资金中本区县原“新农合”保障水平高于全市统一补偿标准的就医费用支出的部分,分账核算,统一管理。

四是统一信息系统,实现持卡就医。“新农合”参保居民就医和城镇居民就医一样,实现持“社保卡”就医,即时结报。

第三步: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统一。在前二步的基础上,争取2012年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制定《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为“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名称,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行没有城乡户籍差别、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管理,统一经办服务机构,统一参保缴费时间,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

在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应体现鼓励居民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政策导向,到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线要低于到二、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线,到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要高于到二、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到三级医疗机构就医起付线最高,报销比例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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