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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等化的内容与标准

时间:2023-03-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应当是使人与人之间所享受到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就是要使全体公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权利得到基本实现和维护,特别是要使困难群众和经济落后地区尽快享受到社会平均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具体体现。为所有公民提供不受歧视的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是现代国家最基本的职能之一,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本质要求。
均等化的内容与标准_北京市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

1.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容

“均等化”就其字面理解包含均衡、相等的意思,而均衡有着调节、平衡的过程,最后达到相等。当然,这里的相等,只能是大体相等,不可能绝对相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的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机会均等,如公民都有平等享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结果大致均等,如每一个公民无论住在什么地方,不管是城市或是乡村,享受的义务教育、医疗救助等基本公共服务,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应大体相等。

2.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含义

均等化的标准有三种。是最低标准,即要保底。一个国家的公民无论居住在哪个地区,都有平等享受国家最低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这个均等化就是要托一个底,是政府应该提供的诸如普及义务教育、实施社会救济与基本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必须由政府保证最低限度的公共供给,确保底线公平。二是平均标准。即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应达到中等的平均水平。三是相等的标准,即结果均等。

这三个标准并不完全矛盾,实际上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水平还不够高的情况下,首先是低水平的保底,然后提高到中等水平,最后的目标是实现结果的大致均等。当然,要做到结果大体均等,政府的供给成本就不能是均等的。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应当是使人与人之间所享受到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由于个人总是处于某个地区或城市和乡村之问,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可以阶段性地通过实现地区之问和城乡之问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进而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3.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意义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社会公平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公共财政的主要目标之一。基本公共服务是覆盖全体公民、满足公民对公共资源最低需求的服务,涉及义务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社会保障等多个方面。其特点是基本权益性、公共负担性、政府负责性、公平性、公益性和普惠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就是要使全体公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权利得到基本实现和维护,特别是要使困难群众和经济落后地区尽快享受到社会平均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务。这既是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衡量政府绩效的新理念和新导向,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社会政策。

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具体体现。学界认为,在坚持分配正义原则中,方面要吸收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坚持“最大最小”原则,在坚持第一正义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的基础上,使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应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即公共服务的提供要对社会弱势群体最为有利。另一方面,要借鉴阿马蒂亚·森的“基本可行能力”理论在阿马蒂亚·森看来,贫困必须被视为基本可行能力的被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必须使不同地区的所有人都平等地享有最低限度的基本公共服务,确保“底线平等”。

为所有公民提供不受歧视的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是现代国家最基本的职能之一,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本质要求。1997年世界银行在《世界发展报告》中,提供了一个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现代国家职能的清单,它将国家职能划分为最小职能、中等职能和积极职能三大类若干子项,这份清单为各国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了“一个有用的标尺”。

表2-1 国家职能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

我国已进入了由私人产品短缺到公共产品短缺的新阶段。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民众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却明显滞后,突出表现在基本公共服务不能满足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农村居民和其他弱势阶层的需要,“看病难、看病贵”“上学难、上学贵”“居住难、居住贵”等问题突显,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继续拉大等现象,大都与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足和配置失衡有关。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亟须通过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政策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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