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在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制度上,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确保了两套制度整合的平稳过渡和有效运行。其主要做法可概括为以下“八个统一”。
一是统一管理部门。针对城镇居民医保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新农合”由卫生部门管理的现状,天津市首先统一管理部门。2008年6月,天津市政府发布《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将原来由市和区、县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工作划转交由市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确立了积极稳妥、工作有序、基金先接、人随事走、原有统筹层次不变的移交原则,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制定了移交实施方案,确保交接工作期间“工作不断、队伍不乱、政策不变、待遇不减”。到7月底,两套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实行了合并,顺利实现了政策、基金、人员、经办和财产的平稳移交。
二是统一医保名称。2009年4月,天津市政府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定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天津市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统一。
三是统一筹资标准。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费50元,政府补助50元: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其他城乡居民筹资标准分为三档,档为每人每年560元,其中个人缴纳330元,政府补助23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补助190元;三档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政府补助160元(见表4-3)。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按照22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额补助。
四是统一待遇水平。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按照缴费档次的高低,分别补助40%、35%和30%。在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上,学生儿童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平均报销比例为60%。成年居民按照56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1万元,平均报销比例为60%;按照35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平均报销比例为55%;按照22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平均报销比例为50%。一级医院(含社区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见表4-4)。
表4-3 2010年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表4-4 2010年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此外,参保的城乡居民还享受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就医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生育补助以及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待遇。
五是统一经办服务。成立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基金管理、人员信息管理、联网医疗费用和城乡居民以及学生儿童医疗费用的报销工作。同时由新农合经办机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学生医保服务中心、商业保险公司分别负责组织本区县居民和全市学生儿童参保登记及承担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工作。
六是统一医疗机构。在定点医院上,全市设立定点医院600家、定点零售药店130家,所有参保的居民均可自由选择到上述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就诊购药,实行持卡就医,联网结算。
七是统一信息系统。全市以市人力社保部门医疗保险信息资源为基础,通过扩容建设,将原“新农合”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全市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信息、保险基金收缴、支付联网运行。同时与公安部门的身份证数据库进行了信息对接,确保信息的安全准确。
八是统一刷卡就医。全市参保人员统一发放社会保障卡,全面实现刷卡就医;同时实行医保、医疗救助、优抚补助、学生儿童以外伤害附加保险等多种政策补偿“一站式”捆绑服务。
在天津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全日制在校学生,港、澳、台和外国籍学生、儿童,以及具有天津市蓝印户籍的人员,凡未参加户籍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均可参加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天津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也实行了统一。在制度整合和运行中,天津市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诚信制度,加强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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