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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时间:2023-03-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9年4月,天津市政府印发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天津率先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实行全市统筹。在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上,学生儿童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平均报销比例为60%。表4-10 2010年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资料来源:相关政策文件。
天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_北京市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

2003年天津市开始在东丽区、北辰区、大港区、静海县4个区县进行“新农合”试点,2004年3月,天津市政府批转的《天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提出2007年在全市12个涉农区县全面推开,实行区县统筹。

2007年9月,天津市印发的《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该制度覆盖全市非农业户籍的学生、儿童和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成年居民。

2008年6月,天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原由市和区、县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工作划转交由市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管理。2009年4月,天津市政府印发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天津率先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实行全市统筹。

天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后的筹资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每人每年560元,其中个人缴纳330元,政府补助23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补助190元;三档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政府补助160元。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按照22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额补助。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费50元,政府补助50元。

表4-9 2010年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在报销待遇上,天津市按筹资标准档次以及医院级别的不同规定不同的标准。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按照缴费档次的高低,分别补助40%、35%和30%。

在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上,学生儿童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平均报销比例为60%。成年居民按照56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1万元,平均报销比例为60%;按照35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平均报销比例为55%;按照22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平均报销比例为50%。一级医院(含社区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一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具体见表4-10。

表4-10 2010年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资料来源: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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