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15日,上海市政府第22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自1996年2月1日起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老农保)。
2004年9月29日,上海市农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提高本市老年农民养老水平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04〕182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制度,对年满65周岁(含65周岁)的农业人员,每人每月实际领取养老金低于75元的提高到75元。
2010年11月10日,上海市政府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提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试点,2010年试点范围为浦东新区、松江区和奉贤区。到2011年10月,上海市实现新农保全覆盖。
新农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五档。各级政府按照五档缴费标准,对应补贴标准分别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由区县财政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每年900元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
表4-23 2011年上海市新农保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标准 单位:元/年
上海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分两类三个档次。一类是缴费不满15年人员,分两个档次:一是年满60周岁至未满65周岁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5元;二是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55元。另一类是缴费满15年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区县政府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上海各区县确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集中在320元、330元、370元三个档次。
以上海浦东新区为例。2011年4月15日,浦东区政府印发的《浦东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浦府〔2011〕85号),提出浦东新区新农保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标准与全市一致,基础养老金标准分为二档,即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55元;累计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70元。具体见表4-24。
表4-24 2011年上海市及浦东新区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标准 单位 元/月
目前上海尚未建立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关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政策主要涵盖在“镇保”和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养老保险政策之中。
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决定》,同意在本市郊区实施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宣布正式建立小城镇社会保障制度(“镇保”)。
“镇保”适用对象是: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上海市户籍的从业人员;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被征地人员;原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被征地人员是参加“镇保”的主体。具体见表4-25。
表4-25 上海小城镇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单位:万人
资料来源:历年《上海统计年鉴》。
参加“镇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养老金按其办理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相应增加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的养老金,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011年6月15日,上海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9号),宣布自2011年7月起,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人员停正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2006年8月2日,上海市政府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决定从当年9月1日起,将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年满70周岁,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从户籍制度建立起就是本市城镇户籍,且未亨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老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460元。
2008年11月17日,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8〕3号),将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年龄范围调整为年满65周岁,居住生活期限调整为满15年;自2008年12月1日起,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养老待遇调整为:年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400元。2011年,上海对城镇纳入居民养老保障的老年居民发放每人200元的一次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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