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5月7日,上海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局、人事局、社会保险局、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通知》(沪民救〔1993〕17号),决定从1993年6月1日起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标准为月人均120元。政府负责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其低保资金列入区(县)财政预算;单位负责的职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其资金列入企业的福利费开支项目。
1996年11月4日,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沪府发〔1996〕60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在其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有依照本办法申请社会救助和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城乡有别、地区有别的原则,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1999年9月15日,上海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完善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沪民救发〔1999〕第32号、沪财社〔1999〕第42号),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原由单位负担的保障金调整为由市、区(县)财政负担。职工家属最低生活保障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政府按各50%的比例负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全员覆盖,只要是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都可以获得政府的救助。
1999年10月26日,上海市民政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本市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工作应注意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民救发〔1999〕37号),对相关政策衔接作了具体规定。
1993年以来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见表4-32。
表4-32 1993年以来上海市历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注:1999年城镇居民低保标准调整2次,2000年、2001年、2003年、2004年未作调整。
资料来源:上海市民政局救济救灾处。
1994年,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三部门的《关于做好本市农村扶贫工作的意见》(沪府办发〔1994〕年15号),开始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为近郊(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远郊(南汇区、奉贤区、金山区、青浦区、松江区)、海岛(崇明岛、横沙岛、长兴岛)三种。农村低保金由县(区)、乡(镇)、村三级按4∶4∶2的比例落实,所需经费分别列入县(区)、乡(镇)财政预算。1999年农村低保资金由县(区)、乡(镇)各承担50%。1996年11月4日,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沪府发〔1996〕60号),将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共同纳入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2002年6月11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三部门的《关于确保本市郊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2〕40号),决定从2002年起,上海市郊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近郊、远郊、海岛三条标准线归并为郊区、海岛两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郊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比例关系确定为1.5∶1左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海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比例关系确定为1.7∶1左右。
2005年7月,上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05〕40号),提出从2005年8月1日起,统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与城镇低保标准按1∶1.5的比例确定。
2009年6月24日,上海市民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9〕40号),决定自2009年7月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方式由以前的按年发放改为统一实行按月发放。1994年以来上海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见表4-33。
表4-33 1994年以来上海市历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注:1999年农村居民低保标准调整2次,2000年、2001年、2003年、2004年未作调整。1993年起,农村低保标准分近郊、远郊、海岛三类,2002年起农村低保标准分郊区、海岛二类,2005年起,农村低保标准实行统一。
资料来源:上海市民政局救济救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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