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农村改革、发展“股份合作经济”作出了具体部署,全省对这项工作的探索实践体现了中央要求,符合云南实际,也是促进全省农村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现实需要。下一步要坚定信心、大力推进,凡是有条件、有基础的地方,要应推尽推;条件和基础不完全具备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推进;确实没有条件的地方,也不能为搞而搞,大干硬上。
(一)借改革东风大力推进
一是为探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体制支撑。应借“股份合作经济”发展机会,对全省村集体的资产状况进行清理、登记,对不合乎市场价格的,延续很多年的承包及时清理,建立严密清晰的产权制度,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化改革,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股份量化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快开展集体资产成员资格认证。在目前大部分农村资源还在沉睡时明确村民的集体收益主体责任,一劳永逸地解决日后因城镇化发展需要,或建设大型基础设施异地搬迁过程中发生利益纠纷的问题,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为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消除隐患。同时,此举也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人口转变,解除大多数农村人口为守住利益不敢转为城市人口户籍,舍不得放弃农村土地,担忧福利无法保证的顾虑。
二是引导土地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坚持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合作与联合为纽带,做好“土地”文章,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三是加大农村金融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申报和承接财政支农项目,鼓励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进行抵押融资,探索以水利、水电资产及其相关收益权等合法抵押融资,最大限度释放农村生产要素的融资能力。
四是提高农业产业信息化水平。积极探索“互联网+”模式,将互联网技术与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产业链环节相结合,探索农产品网上交易、电子支付、农村物流,架起线上线下结合的“输油管道”,依托信息精准发力,培育农业特色品牌,实现农业发展科学化、智能化、信息化。
五是同步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的确员确权工作和解决村社欠债问题。集体经济组织并不等于仅仅只有集体成员参与。随着生产方式的日益社会化,集体经济的地域封闭性也会打破,并呈开放状态。原属于本集体成员共有的集体资产有可能融合在更大的经济体内,“成为混合经济体中的一部分”。改变对集体经济的固化模式,发展多层次多形式多类型的集体经济,切实做到“强基惠农”,更要“合作发展”。应该借开展“合作股份经济”工作的契机,进一步明确产权归属,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继承等权能,为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及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探索路子和经验。
(二)统筹兼顾协同推进
一是结合农业现代化统筹推进。加快培育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养大户、新型职业农民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围绕高原粮仓、特色经作、山地牧业、淡水渔业、高效林业、开放农业、生态建设等重点,大力发展不同类型、不同功能的现代农业庄园。特别是边远山区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要充分利用区位、资源、生态优势培育乡村旅游业、生态产业,建设蔬菜、畜牧、水产等特色商品基地,依托项目带动产业转型升级。
二是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推进。把“股份合作经济”工作融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中,纳入扶贫攻坚规划,实现相辅相成。特别是要扎实组织实施好扶贫开发和基层党建整乡“双推进”、扶贫攻坚“挂包帮”“转走访”工作,整合资金项目,盘活本地资源,结合实际发展“股份合作经济”,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造血”能力。
三是结合基层党建重点工作统筹推进。紧紧围绕强基惠农这个目标,探索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的长效机制,大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大力推广基层党员带领群众创业致富贷款,尽可能吸引群众参与进来,加快培育现代职业农民和合作社职业经理人,并通过“三培养”等措施,引导这些“能人”向党组织靠拢,逐步成为农村基层的执政骨干。
四是结合扩大基层民主统筹推进。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大力推进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建立公开议事规则,完善民主参与机制,大力推行协商民主,严格落实“四议两公开”“一事一议”等制度,调动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因地制宜稳妥推进
一是因地制宜选择发展模式。目前各地探索了不少切合实际、操作性强、推广借鉴性好的经验做法,比如,城市拉动、产业带动、服务创收、招商合作、资源开发等模式,各地可学习借鉴,创造性地培育适合本地发展的模式。
二是因地制宜选择合作对象。目前,主要有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致富带头人或种养大户等合作方式,这些合作方式各有优劣势,各地既可结合本地产业实际培育合作对象,也可与现有或引进的合作对象合作;既可选择专业合作社(企业、种养大户)合作,也可几个村共同参股一个专业合作社(企业、种养大户);既可参股本地的专业合作社(企业、种养大户),也可参股邻近的专业合作社(企业、种养大户);既可是单个项目的合作,也可是整体项目上的合作。
三是因地制宜盘活股本。坚持“盘活存量、做足增量”,在保持资金性质不变、投入渠道不变、监管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将各级有关部门投入村(社区)或村(居)民小组的涉农支农惠农项目资金转化成为“股份合作经济”股本,比如,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国家造林补贴、生猪(奶牛)标准化养殖小区、油茶产业发展、林木种苗、水利、林下经济等项目要注意做好对接转化;各级投入到村(社区)或村(居)民小组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村(社区)或村(居)民小组自有的资金、耕地、林地、场房、水利基础设施、矿产等,明确权属后,经全体村民同意后可折价入股。一些地方在耕地、林地确权过程中整理出部分耕地、林地,村集体可将其作为集体资产盘活用好。
四是因地制宜推进实施。是否成立“集体经济实体”要结合实际。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有依法管理和处置村级集体财产的权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村级组织组建经济实体,规范操作;没有条件的地方,可由村民委员会先行操作,再逐步规范。是否严格执行“按股分红”要视情况而定,企业(专业合作社)一方往往抗风险能力较强,而村集体和村民往往较为单薄脆弱,利益容易受损,可探索保底分红、固定分红、浮动收益等方式,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村集体收益属于全体村民所有,是否分到所属农户要结合实际,在总体“盘子”总量不大的情况下,还是要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不宜分光了之。评估折价较难操作,是否请专业评估机构也要结合实际,可通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代表大会的方式进行协商评估。同时,对于耕地、林地、固定资产等难以评估、一时找不到平衡点的,可先采取模糊股值、用收益分配比例倒逼股权的办法开展合作。此外,要汲取过去“乡镇企业”“村办企业”的教训,不鼓励集体全额独资自办企业,不鼓励简单出租、拍卖、委托管理等短期行为,注意发展的可持续性。目前的“合作股份经济”试点项目大部分以行政村作为扶持支持对象。然而,行政村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形式,掩盖了村级组织作为实际治理单元体系在农村的基层环节这个本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合以村级为单元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组建股份合作经济实体。
(四)完善政策规范推进
一是规范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的内容要明确具体,不能含含糊糊,凡是可能预见的矛盾、问题、后果都要有明确具体的条款,尽量消除纠纷隐患;要坚持公平公开合理,通过广泛沟通,达成共识,特别是涉及集体资产的处置要听取群众意见,避免造成集体资产流失或群众利益受损;要合法合规,不能超出现有法律界限搞私底下的利益分割或利益输送;要按市场规律办事,充分评估市场风险,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明确相应的约束条款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
二是建立经营运行机制。坚持管办分开、政企分开,实行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建立完善理事会、监事会、执行人等治理结构,村级组织可以选派2~3名干部分别进入理事会和监事会。从目前村级组织的构架看,村党组织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代表村级组织进入理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可代表村级组织进入监事会,对已选派第一书记的村(社区),可由第一书记代表集体经济实体进入理事会或监事会(不兼薪),重点对经营管理情况、项目推进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并维护好群众利益。
三是完善监管模式。“股份合作经济”寻求的是解决村级集体经济的市场手段,应明确自身定位,重引导,少参与,发挥好服务和监管职能,按市场规律办事。因而,确保“股份合作经济”资金保值增值,减少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用是监管方式、思路的出发点和着眼点,需要明确几个原则: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防止村办企业和社队思维的重新出现;只参股,不控股,发挥好经济杠杆的作用,立足于集体经济组织在政策信息、资金整合、人力资源、宣传动员等方面的组织优势;探索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化治理结构。这是理顺监督关系的核心所在,保证监管适度、合理,达到与合作对象“双赢”的目的。
四是建立利益分配机制。村集体按照所占份额参与分红,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集体经济收入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通过“四议两公开”等程序,主要用于兴办村级公益事业、开展组织活动、补贴办公费用。同时,为了调动村(社区)或村(居)民小组干部的积极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明确拿出部分收益补贴村(社区)或村(居)民小组干部。所有财务开支接受村民监督,把使用的数额、去向、效果晒在阳光下,不能让“红利”变成“灰利”,甚至是“私利”。
五是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由乡镇农经部门、供销部门、村务监督委员会对生产经营和财物状况进行跟踪评估、监管和审计;理事会、监事会加强内部监督,保证民主决策、民主理财,经监事会确定,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的亏损,由经营执行人承担;确因市场波动、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亏损,由股权各方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建议从每年的利润中定额提取公益保障金、公积金、风险金,提高化解风险的能力。鉴于全省大部分合作项目是种养殖业项目,受气候、疫情、市场等影响,风险较大,可探索与保险机构开展合作,探索特色优质农产品保险等减少损失。
(五)尊重市场客观规律,强化引导和监督
“股份合作经济”必须按经济规律办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该工作的本质是一种产权形式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方式的探索与创新,旨在农户、村组集体经济和新经济体之间搭建资源整合的平台和发展共赢的机制。通过“合作股份经济”这一载体,来解决基层党组织发展集体经济的瓶颈,以及种养大户、家庭农产、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主体缺少资金来源和组织支持的短板。因此,政府的定位应是引导为主,负责“搭台牵线”,不应过多干预,减少直接参与,做好监管和提供服务,使“合作股份经济”在探索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基本农村经济制度中找到“统”和“分”的有机结合点。引导得好,“股份合作经济”的经济、社会、政治效益明显;干预过度,不仅监督成本过高,更易成为市场风险责任主体,一旦经营失败,容易激化基层干群关系,使农村集体经济形式趋于僵化。因而,在“强基惠农”的操作实践层面,应确立三个原则:一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二是村干部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三是“安全”优先,保证收益。
(作者单位:云南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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