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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社会团体发展关键特征

时间:2023-03-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各级政府部门并未统一公开文化社会团体的具体信息,研究团队在研究过程中尽可能全面搜集整理了国家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主办的“中国社会组织网”和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主办的地方“社会组织网”截至2014年底的公开数据。第二梯队的文化社会团体是文化社会团体分布中的主体。
中国文化社会团体发展关键特征_中国文化社会组织发展报告

由于各级政府部门并未统一公开文化社会团体的具体信息,研究团队在研究过程中尽可能全面搜集整理了国家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主办的“中国社会组织网”和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区(不含港澳台)民政部门主办的地方“社会组织网”截至2014年底的公开数据。由于网络公开数据参差不齐,本研究所作分析结论可能与实际情况并不完全一致。[1]

一、文化社会团体的原始注册资金状况

文化社会团体的注册资金普遍较少,如表3- 2所示,在能够查询到的有注册资金记录的186家文化社会团体中,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下的占比为1.7%,3万~5万元之间数量最多,占比高达52.4%,5万~10万元之间的占比为26.2%,10万~50万元的占比为15.8%,50万~100万元的占比为2.4%,100万元以上的占比为1.5%,占比最小。

通过对注册资金金额的文化团体分类,可发现(见表3- 2):第一梯队,注册资金≥100万元的共有12家,占数量总比的1.5%,原始资金达1970万元,占总比的27.2%。文化社会团体规模较大、原始资金积累较多,但数量占比太少,差距悬殊,社会影响力并不显著。排名第一位的北京怡苑文化艺术促进会,注册资金达400万元,但在网页上却查询不到具体信息,表明文化社会团体在互联网上的影响力上还有待加强。第二梯队,10万元≤注册资金<50万元文化社会团体共有124家,占数量总比的15.8%,原始资金总量达1963.6万元,占总比的27.1%。第三梯队,10万元≤注册资金<50万元的文化社会团体共有206家,占数量总比的26.2%,原始资金总量达到1058.4万元,占总比的14.6%。第三团体文化社会团体规模中等,但资金总量仍然较少。第四梯队,50万元≤注册资金<100万元文化社会团体共有19家,占数量总比的2.4%,原始基金总量达1000万元,占总比的13.8%。第四团体第五团体的文化社会团体具有一定规模、原始资金积累也较多,有举办活动及开展项目的能力,可用于公益性支出的资金也较多。第五梯队,3万元≤注册资金<5万元的文化社会团体共有412家,占数量总比的52.4%原始资金总量达到1243.7万元,占总比的17.2%。第二梯队的文化社会团体是文化社会团体分布中的主体。这一梯队的文化社会团体规模小,资金总量小,工作人员少,举办项目活动的能力极为有限,可用于公益性支出的资金较少。第六梯队,注册资金<3万元的文化社会团体共有13家,占数量总比的1.7%。原始资金总量达到12.75万元,占资金量总比的0.1%。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但近年来文化社会团体组织的注册限制不断放松,部分地方(如广州)已下发地方政策规定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资金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除外)的注册资金要求。

表3-2 文化社会团体注册资金规模分布

资料来源:研究团队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中国社会组织网”和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区(不含港澳台)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网”公开数据整理计算(以下简称“作者整理计算”)。

二、文化社会团体的性质比较

统计显示,中国的文化社会团体性质分布较为多样化,可粗略分类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一般社团、联合会、联谊会、联盟、其他。其中协会占比最高,达到51%,超过五成,是文化社会团体的主体分布;学会和研究会分别占比19%和18%,位列第二和第三。促进会占比5%,一般社团、联合会、联谊会、联盟均占比较小,一共才占总量的5%,其他分类占比2%。

三、文化社会团体所属主管部门比较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统计研究发现,文化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比较多元,具体为:体育局占比10%、文化局(厅)占比9%、管理局占比4%,出版局、宣传部、民政局、办公室占比均为2%,事务局和电视局占比均为1%。详见图3-5。

图3-5 文化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分布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计算。

当前中国文化社会团体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数量逐年上升,部分地区已呈现饱和趋势,但大部分文化社会团体都处于规模较小、原始基金少,公益支出有限,资金保值和增值能力空间狭窄,项目开展效果一般,营运绩效差,社会影响力有限等状态。且文化社会团体多位于发达地区与城市,项目及活动涉及范围过小。同时,政府对于文化社会团体的审批与管理多有所限制,社会团体要获得“合法身份”,必须首先得到所在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批,之后再到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即社会团体受“双重管理”体制限制[2]。未来发展中如何突破更多“枷锁”使文化社会团体得到进一步发展,需要政府及政策制定者深思。

[1] 本报告其他各个章节与本节数据搜集方法基本相同。

[2] 周维荣.社会组织协同政府供给公共服务机制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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