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时期中国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20世纪70年代末,政府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和绩效问题使得国家开始重新考虑自己的权力模式,在某些层面上,资源控制过多反而成了一种负担。也就是说,在政府权力高度集中的情况下,服务能力开始出现了效率不高的负面效应。在此情境下,理性的法人行动者就会对这种资源的控制实行单方面的转让,因为其他人在行使这一控制要比亲自控制好处更多,这种转让的选择与否就在于是否可以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这一制度逻辑的指引下,政府主导的改革产生了。“权利下沉”为基本思路的改革,是针对改革前“总体性社会”的根本特征展开的,很大程度上改变的是作为体制建构基础的资源配置制度,释放出原来体制中基本不存在的“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这两个“自由”的形成,成为后来国家与社会关系演变的直接动因。资源配置体制的改革导致相对独立的经济力量的形成,必然带来相对自主的社会空间的发育成长。20世纪80年代,社会组织呈现出空前的增长势头。“据民政部门统计,1989年初,全国性社会组织发展到1600多个,地方性社会组织猛增到20多万个。”[2]当然,这一阶段的政府虽然在很多方面开始放权,希望社会组织在社会福利事务中发挥作用,但是出于对社会控制即国家权力旁落的考虑,政府基本上还是将社会组织视为是潜在竞争对手。1989年10月25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确立了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由此也形成了把社会组织直接置于党政机关管理之下的基本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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