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以往的研究,对社会组织的分类也是形形色色。最主要的分类方法有三种:一是官方的分类,分类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二是国外研究机构的分类,如“美国约翰·霍布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制定的分类法,将社会组织分成12个大类27个小类”;[1]三是学者针对中国社会组织提出的、至今没有相对一致的分类标准:如戈登·怀特(Gordon White,1993)分为三类:制度性的官办社会组织,如工会,妇联和青年团等;半官半民的社会组织,出现于改革初期,涉及面广,如各类工商业协会,专业团体,福利事业团体等;最后一类是地下领域的“黑社会”或“灰社会”组织,也就是未注册的社会组织。高丙中(1999)从社会组织的合法性程度上也将社会组织分为三类:注册社会组织、挂靠社会组织和非法社会组织。这种法律秩序角度的分类其实跟上一分类本质十分相似,都是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的三种状态。与此类似的还有康晓光(1999)根据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把社会组织分为三大类,即由党政机构发起创办的社会组织;由事业单位、企业、个人发起创办的社会组织;由海外组织或个人发起创办的社会组织,分别称之为“自上而下型社会组织”、“自下而上型社会组织”和“外部输入型社会组织”。另外,王思斌(1999)还按照非政府机构与政府机构职能的一致性或差异性把社会组织分类为:行政性社会组织,如工、青、妇;行政性协会;政府办的福利机构;同业协会;学术性社会组织和民办福利服务机构或事业机构。由此可见,人们会根据社会组织的不同特征和分析的不同需要形成不同的分类标准。本书也会对案例中的助残社会组织进行分类,所以我们的分类基础就是为了更好地分析和理解这些社会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中与政府建构的关系。为此,我们从助残社会组织的合法性、自主性和参与购买的方式角度来对案例中要予以分析的社会组织进行归类,以便对其与政府的关系进行更好地分析。表4.1清晰地列出了助残公益项目及其中标者情况,下文的分类以此表为基础展开。
表4.1 2011年JD区残联公益服务项目实施单位一览表
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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