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和社会组织各自的自身利益上,我们仍然能看到一致的地方,但另一方面,利益冲突也在此出现。如前文所述,政府的自身利益包括整体政府的自身利益、政府部门的自身利益、官员代理人的自身利益。整体政府的自身利益就是维持政府的生存和发展,可以在实践中表现为政府的稳定、国家的稳定、权力的维持等;政府部门的自身利益就是该部门在整体政府中的地位、声望和权力,在实践中表现为区残联的部门地位、声誉等;代理人的自身利益指的是官员自然人的利益,表现为官员的政绩、声望、权力、升迁机会等。社会组织的自身利益包括个体机构的自身利益和作为一个利益集团而存在的整体自身利益,前者指的是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后者指的社会组织整体的社会生存空间。那么我们就要看到政府的三种自身利益与社会组织的两种自身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
从案例中我们可知,助残社会组织提供专门化和专业化服务的能力对于区残联而言是很有吸引力的,区残联通过与助残社会组织合作提升绩效从而提高部门地位。因为助残公益项目都是以区残联名义运作的,公共服务购买的主导人是区残联的理事长,其成果自然可以被区残联拿来作本部门和官员的政绩,上报给区委、区政府,从而获得本部门及官员政绩和地位的提升。JD区残联在推行残助残工作社会化改革后,利用各方面取得的成绩,先后被评为“全国残疾人工作先进区”“全国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先进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达标区”“全国特奥工作先进区”“全国残疾人体育工作先进集体”,“十一五”专门协会工作残联优秀奖。这些国家级的奖励无疑是该部门和该部门的官员自身利益提升的最佳表现。同样,社会组织从组织生存和发展这一自身利益的出发,也是需要依靠政府的。比如政府可以给予社会组织最基本的合法性授权,政府还拥有大量的行政资源,以及社会资源的联合能力,来弥补社会组织资源不足的劣势。基层政府还有行政体系的动员能力,社会组织借助此行政体系开展项目活动。这些都是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所迫切需要的。另外随着参与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作为这类组织的组织能力和社会影响力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有利于社会组织整体自身利益的实现。从这些事实中,我们也会发现在政府部门利益、官员自身利益层面上跟社会组织的自身利益,虽然表现为维护各自的组织或个人利益,但实质上是契合的。
利益的冲突存在于整体政府的自身利益和社会组织的自身利益。整体政府的自身利益就是维持政府的生存和发展,在实践中表现为政府的稳定、国家的稳定、权力的维持等。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社会力量,正在某些领域某些职能方面接替了政府的工作,其力量正进行着从无到有,从微弱到强大的一个过程,其实质也是一个利益集团的形成过程。出于这层自身利益的考虑,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自身利益是相对的,甚至是冲突的。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事例。比如社会组织的政治正确,对政府来说非常关键,也是非常看重的,这不仅表现在一些软要求上,如社会组织不要公开批评政府,不做政府不要求的活动,主动在活动范围上限制自己。还体现在一些硬要求上,比如政府要向社会组织派驻政治指导员,符合党员人数条件的要建立党组织等。这些都是执政的要求,当然这种整体政府利益的维护会在政府的不同部门和等级中有不同的理解和表现,但底线是不会改变的,那就是要保持政治稳定性。在此底线内,政府会与社会组织合作。与社会组织能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公共利益的优势相比,政治稳定这个政府自身利益的维护更重要。因此,很多社会组织的从业者也认为只有当与政府目标叠加导向共赢的情况下,社会组织才能变得更有影响力。这正是为什么在环保、社会发展和公共卫生领域,出现了政府和社会组织最有力合作的原因。这种情况下,“社会组织扮演的是政府希望它们扮演的角色,提供政府需要提供但是无力提供的公共服务,解决政府需要解决但是解决不了的社会问题。”[1]正如康晓光(1999)所认为的:“政府制定和实施政策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政府会运用多种手段,但发展经济、改善大众福利水平无疑是最持久有效的手段之一。”[2]那么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无疑也是其中一种手段。但这种政府自身利益的维护手段不利于自治的社会力量的形成,也是与社会组织整体自身利益相矛盾的。
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利益上统一与冲突的共同存在,也就造成了多重制度逻辑的产生。政府有公共服务发展的制度逻辑,也有维护自身利益的自身发展逻辑;社会组织也同样如此,既要为特定人群提供公共服务,又要维护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及代表整体社会利益。正是在各自双重行动逻辑的碰撞下,双方做出理性的策略性选择并建构了双方的动态关系。
[1] 赵秀梅.基层治理中的国家社会关系:对一个参与社区公共服务的NGO的考察[J].开放时代,2008(6)。
[2] 康晓光.转型期的中国社团[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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