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中,在正式制度缺失的情况下,非正式的关系上升到重要的作用,而在关系作用的过程中,一系列的策略运作也就成为其主要的特征。这些策略除了在上两章中分析过的政府对社会组织的选择性支持和隐性化控制策略,以及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依赖和遵从在先、拓展在后的行动策略。还表现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政府由于形势的需要,会采取不同的策略,社会组织也会由于发展的社会环境和自己发展阶段的变化,采取不同的行动策略。所有的策略都会顺着形势的变化而改变着。此外还有一些细节化策略性运用。如在2010年市民政局招投标的申请过程中,社会组织出现了合作竞标的策略,当时阳光彩虹社工事务所刚刚成立,一套注册审批手续还没办好,但市民政局招投标项目已经开始,作为一个新生的社会组织在急需项目开展业务的情况下,阳光彩虹社工事务所就联合了JD街道民间组织服务中心,以街道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的名义去承接的,其具体的操作都是阳光彩虹事务所和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合作完成的,以此合作的策略完成了事务所助残工作的第一个项目。由此可见,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有策略的运用,社会组织之间同样有策略的运用。
通过JD区残联向社会组织购买助残公共服务的事实,可以看到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建构的利益基础和制度缺位、机制不完善、重视关系、运用策略等特征,这些都让我们看到合作彼此之间的权力界限,却没有相关法律的明确保障,因而政府与社会组织即使在关系形式上有多种创新和发展,其实质依然是脆弱且易变动的,是一种策略性关系,而不是制度化关系。
[1] 吕纳,张佩国.公共服务购买中政社关系的策略性建构[J].社会科学家,2012(6)。
[2] 吕纳,张佩国.公共服务购买中政社关系的策略性建构[J].社会科学家,2012(6)。
[3] 来源于JD区残联内部资料。
[4] 吕纳,张佩国.公共服务购买中政社关系的策略性建构[J].社会科学家,2012(6)。
[5] JD区残联理事长SJ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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