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阶段,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留学回国人员的安排和使用,仍主要采取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手段。但是,为了打破僵化的“单位所有制”用人机制,有关部门在“双向选择”的原则下,对留学人员的安置和分配工作进行了调适。
1984年1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1982年《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同时废止。《暂行规定》指出,凡我国公民个人通过正当和合法手续取得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办好入学许可证件的,不受学历、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专科、本科)、攻读研究生学位或进修。《暂行规定》对高等院校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在读研究生,应届毕业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在职职工三类人群的自费留学作了详细规定:第一,高等院校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在读的研究生,可以在学校或单位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后,保留学籍1年;第二,应届毕业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凡属国家统一分配的,应服从国家分配,到工作单位后,再申请和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第三,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1985年,邓小平同志指出,“人是最宝贵的财富。我们有几万名留学生在国外,这是财富,要争取他们回来”。他对吸引留学生回国的方式进行了思考,认为,“我们要加强同他们的联系。一个是搞博士后的方法,一个是特区、开放城市招聘留学生的方法”[10]。在打破计划体制束缚方面,邓小平同志强调,“有许多框架束缚我们,要改革”“所谓少讲空话,多做实事,这就是实事,要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10]。与此同时,邓小平同志认为应该提高高层次“海归”人才的待遇。
1986年,邓小平同志在会见美籍华人时强调,“最好的人才不用才是真正的损失。要努力争取在国外留学的人回归,并为他们创造较好的工作条件,使他们回国后能发挥专长”“对少数尖子人才的待遇可以高一些,应该向尖子人才提供较优厚的待遇”[11]。
1988年,邓小平同志再次强调,“我们的留学生有几万人,如何创造他们回来工作的条件,很重要”,指出“可以搞个综合的科研中心,设立若干专业,或者在现有的一些科研机构和大学里增设一些专业,把这些人放在里面,攻一个方面,总会有些人作出重大贡献”[12]。从邓小平同志的一系列讲话,不难看出,这一时期的引才政策开始发生重要转变,计划体制的思维束缚逐渐松绑。
这一时期,我国留学生工作主要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1985年,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留学工作具体由国家教委外事局分管。198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提出“国内留学人员管理部门、派出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做好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的工作安排,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要像对待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那样,在政治上一视同仁,给予关心和爱护,鼓励他们早日回国,为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1987年,中央确定由国家教委统一管理全国出国留学人员工作。1988年,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等事项的管理细则》。1988年10月,国家教委召开会议,回顾和总结了1978年以来十年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情况,着重讨论了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问题,决定尽可能拓宽回国留学人员的就业范围,实行择业自由,贯彻“人才流动、合理竞争、双向选择”的原则,允许留学人员到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单位或应聘到国际组织任职,并决定成立“留学服务中心”,为出国留学人员提供各种服务。
这段时期,留学人员滞留海外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国家出台规定要求出国留学人员与派出单位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冀以经济和法律手段约束留学人员,要求他们学成后归国。与这种约束手段相比较,制定鼓励回国的吸引政策才刚刚开始。1984年,李政道教授建议建立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制度在全国试行。1984年10月召开的全国出国留学人员工作会议提出了要“关心海外学子,改进分配工作”的问题。同时,国家也开始注重通过物质激励吸引留学人员回国。例如,国家教委自1987年起主要针对回国留学人员,实施“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对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发挥了积极作用。从1987年开始,国家拨出1000万元专门用于回国留学人员的科研资助费,从1990年开始把20%的出国留学经费作为回国留学人员的科研资助费。1990年8月,人事部制定了《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并推出了《关于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同年,国家教委还设立了“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为留学人员回国开展科研提供了基本条件和保障;国家教委和人事部还联合举办了首届全国归国留学人员科技成果博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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