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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右会馆碑》所见清代官员的议叙制度

时间:2023-03-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山右会馆碑》的书写者为杜受田,碑志署其名为:“光禄大夫工部尚书加三级纪录三次杜受田。”另外,《山右会馆碑》中对杜受田加级和纪录的记载,为研究清代议叙制度提供了重要线索。尽管目前学界对于清代议叙制度及加级、纪录等问题的研究已出现了一些不错的成果,但通过《山右会馆碑》及其他相关材料仍然可以将此问题的研究继续向前推进。按照《大清会典》的规定应写作:加二级纪
《山右会馆碑》所见清代官员的议叙制度_家族·文化·社会:明清黄河三角洲杜氏家族文化研究

《山右会馆碑》的书写者为杜受田,碑志署其名为:“光禄大夫工部尚书加三级纪录三次杜受田。”据《清史稿》卷三八五《杜受田传》载:“杜受田,字芝农,山东滨州人……道光三年进士……十八年,擢工部侍郎,调户部。二十四年,连擢左都御史、工部尚书,寻充上书房总师傅。文宗自六岁入学,受田朝夕纳诲,必以正道,历十余年……三十年,文宗即位,加太子太傅,兼署吏部尚书,调刑部尚书、协办大学士。”杜受田为明清山东滨州杜氏的杰出代表,作为文宗咸丰之师,官至刑部尚书、协办大学士。《山右会馆碑》的撰写时间为道光二十九年(1849),碑志所载此时杜受田的职衔为工部尚书,这与《清史稿》所载相吻合,《清史稿》载道光二十四(1844)年杜受田始任工部尚书,通过《山右会馆碑》证实,杜受田在道光三十年(1850)兼署吏部尚书,调刑部尚书、协办大学士之前一直担任工部尚书一职的事实。《山右会馆碑》对于杜受田的介绍还有一定的补史作用,如《山右会馆碑》载杜受田“加三级纪录三次”,对于这一记载,不仅《清史稿》不载,且其他相关史料亦不见,因此,《山右会馆碑》对于增进对杜受田的认识具有一定的史料价值。

另外,《山右会馆碑》中对杜受田加级和纪录的记载,为研究清代议叙制度提供了重要线索。据《中国历史大辞典》“议叙”条载:“议叙,清代吏部奖叙制度,凡官员考核优良或有功绩者,奉旨交部议叙,以资奖励。议叙之法分为纪录、加级两种。又,由保举而授任之官亦称议叙,如议叙知县既是。”[57]从中可知,杜受田“加三级纪录三次”的记载,既是受到吏部议叙奖赏的结果。

关于清代的议叙制度,及加级、纪录的研究,国内的研究文章,如杨选娣《论清朝对蒙古王公的议叙议处制度》一文,此文对记载边疆地区事务的专门法规《理藩院则例》中有关议叙议处制度的规定及议叙议处制度的实施进行了探讨,其中重在探讨议处制度。刘鹏九等在《清代县官制度述论》一文中也曾谈到清代的议叙问题,其云“清代官员有功而交吏部核议,以定功赏之等级谓之‘议叙’”,“纪录和加级都是用于议叙官员的,有具体政绩才能纪录,有纪录才能加级,有纪录、加级才能加衔”。王彦章在其专著《清代奖赏制度研究》中曾专论“议叙、承荫、封赠”,对于“议叙”其曰“对于官员通常奖励即为议叙,文官议叙有吏部考功清吏司负责,武官议叙由兵部职方清吏司负责”等等。国外的研究,如日本的大野晃嗣,据《2001年日本史学界关于明清史的研究》一文介绍,日本学者大野晃嗣曾撰《清代加级考》一文,此文详细探讨了清代官制用语中频繁出现的“加级”的事例,从制度一贯性与官僚确保自身地位的个人动机这两个方面,揭示了看似费解的官位序列的构成原理。他指出,在明代的文官制度中还没有出现的这种序列结构,它是如何演变而来的?对于“加官”问题,不仅要在结构方面考察,对于其形成过程的考察也同样具有重要意义[58]

尽管目前学界对于清代议叙制度及加级、纪录等问题的研究已出现了一些不错的成果,但通过《山右会馆碑》及其他相关材料仍然可以将此问题的研究继续向前推进。

其一,关于议叙制度之加级、纪录的等次与核算方法。

据《大清会典》卷十一《吏部》条载:凡议叙之法有二:一曰纪录,其等三:计以次,有纪录一次、纪录二次、纪录三次之别。二曰加级:计以级,有加一级、加二级、加三级之别,合之,其等十有二;自纪录一次至纪录三次其上为加一级,又自加一级纪录一次,至加一级纪录三次,其上为加二级,加二级以上纪录如之,至加三级而止,凡十二等。其加级随带者:凡议叙加级有指明随带与兵部所叙军功之级,遇升任皆准随带。食俸者:卿贰大员,有议叙加级食俸者,皆照所加之级支俸。予衔者:凡加级给予升衔者,即照所加之级换给顶戴,得旨乃准焉。”按照《大清会典》的记载可知,清代官员得到吏部议叙的最高级别为“加三级”,如按照这一规定,杜受田所受奖赏“加三级纪录三次”已为最高级,但实际情况是否如此?

据《咸丰实录》卷一,对撰者的介绍云:“武英殿大学士管理兵部事务加十三级纪录十四次臣贾桢藳……武英殿总裁官教习庶吉士体仁阁大学士管理户部三库事务管理刑部事务加二十三级纪录十六次臣周祖培……镶蓝旗满洲都统户部尚书管理三库事务加四级随带加五级纪录十二次臣宝鋆,总裁官经筵讲官弘德殿教习清文谙达上。”从中可见,贾桢藳“加十三级纪录十四次”;周祖培“加二十三级纪录十六次”;宝鋆“加四级随带加五级纪录十二次”,贾桢藳等人加级的等级、纪录的次数已远远超出了《大清会典》的规定。《咸丰实录》的记载并非偶然,如《雍正实录》卷一,介绍撰者时云“吏部尚书翰林院掌院事三等伯加十三级臣张廷玉”,《道光实录》卷一云“经筵讲官兵部尚书随带加六级纪录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御批历代通鉴辑览》介绍其“监造”时记道“内务府管理六库事务郎中加十级纪录五次臣六十九;内务府营造司郎中加一级纪录七次臣诚意”等等。从中可以看出,对于文武官员的加级、纪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并未遵守《大清会典》规定的“三级”“十二等次”的范围,因此可以推测,杜受田所受“加三级纪录三次”的奖赏,虽然较高,但并非最高,而清廷在实际议叙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按照《大清会典》的规定进行,加级、纪录的等次往往超出了《大清会典》规定的范畴。

另外,从《大清会典》关于议叙之加级、纪录换算关系的说明:“自纪录一次至纪录三次其上为加一级,又自加一级纪录一次,至加一级纪录三次,其上为加二级,加二级以上纪录如之,至加三级而止,凡十二等。”可见,“纪录”是“加级”的基础,即刘鹏九等在《清代县官制度述论》所云:“纪录和加级都是用于议叙官员的,有具体政绩才能纪录,有纪录才能加级。”但通过上文《清实录》和《御批历代通鉴辑览》的记载看,官员加级及纪录的换算似乎并未合乎《大清会典》之制。如贾桢藳“加十三级纪录十四次”;周祖培“加二十三级纪录十六次”等等,如按照《大清会典》的规定,贾桢藳在“加十三级”之后,再纪录四次即又加一级,即加“十四级”,但事实却没有将“纪录”换算成“加级”。《御批历代通鉴辑览》的记载更加明显,如关于“诚意”的记载:“加一级纪录七次。”按照《大清会典》的规定应写作:加二级纪录三次,但原文并未如此来写。因此,笔者推测,在执行过程中,《大清会典》关于议叙之加级、纪录换算关系的规定也并未予以严格执行,且很有可能,将“加级”和“纪录”进行了单独计算,而不再遵守“纪录到四次即升一级”的模式。如《清代吏治史料·官员管理史料》载:雍正二年(1724),“巡抚福建等处地方,提督军务都察院右佥都御史纪录十七次臣黄国材谨题为报明丁忧事”[59]的奏章,此处呈报之臣黄国材,只点明其“纪录十七次”,并未写其“加级”事,如按《大清会典》加级、纪录的换算关系,黄国材“纪录十七次”至少要“加三级”,但实际情况却是没有加级,因此,亦可证清代官员之“加级”和“纪录”进行单独计算之事实。

其二,加级、纪录作为清代官员的重要荣誉或表彰,已成为仅次于官衔用于彰显自身身份和地位的重要标志。

如《山右会馆碑》书写者杜受田在署名时注明其“加三级纪录三次”,而上文所举撰写《清实录》的官员大都要注明自己所加之级和纪录的次数,另外,在一些奏章当中,许多呈送人也大都注明自己的加级和纪录,如《清代吏治史料·官员管理史料》中所载的许多奏折,仅举其中几例:如雍正元年(1723),“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副都御史巡抚直隶等处地方加一级纪录八次臣李维均谨题,为呈报事”[60]的奏章,同年,“巡抚河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河道都察院右付都御史加四级臣石文焯谨题,为州官丁忧事”[61]的奏章等等。

另外,清代官员不仅要将有关加级、纪录作为个人身份的重要标志,即使是降级也要体现出来。如雍正二年(1724),“巡抚河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河道都察院右付都御史加四级降一级留任臣石文焯谨题,为钦奉工谕事”[62],同是上文提到的石文焯,在雍正二年被降一级,但在其奏章中还要点明。同样情况还有很多,如雍正元年(1723),“工部尚书降二级留任臣李永绍谨题奏”事[63],雍正四年(1726),“总督仓场户部右侍郎降二级留任臣陈守创谨题奏,为遵例自陈事”[64]等等。不难看出,加级、纪录甚至是降级纪录等在清代业已成为验明官员身份的重要标志。

总之,《山右会馆碑》作为清代一方保存完好的会馆碑志,不但保存了山右会馆兴衰变迁的历史线索及其与临襄会馆合并的过程、模式等具体细节,同时还保存了众多明清时期的重要商号,是研究清代会馆史、晋商历史文化的重要第一手资料。另外,《山右会馆碑》的书写者杜受田,作为咸丰一朝具有深远影响的一代帝师,其石刻手迹资料现今极为少见,此材料不仅使人们目睹杜受田的书法艺术,且更有价值之处在于通过杜受田在碑志中的署名问题,可以补充正史记载之不足,进而可以结合其他史料加深对清代议叙制度,加级、纪录制度的认识,这对于清代政治制度史研究具有重要学术价值。

(作者:杜立晖,本文原刊于《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收入本书时题目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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