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分担指与高速公路项目运营有关的各种风险要素需要以某种形式在项目参与者之间进行分配,称为风险分担: 一般为合同风险分担,即通过合同条款规定,将风险责任及其承担者定义下来,如风险发生,则由它负责风险控制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此时要充分注意参与者对高速公路项目运营的期望以及对风险的承受极限,充分利用各方面参与者对项目利益的追求和热情,避免因过分追求分担风险和降低运营成本而造成某些参与者“望难生畏”而退出,最终导致整个项目失败。
1.风险分担的原则
从高速公路项目运营整体出发,要最大限度发挥各方管理积极性和履约积极性,就应公平合理。当某一方能有效地防止和控制风险或将风险转移给他方; 或由他控制是经济、有效、方便、可行的; 或能更好地进行计划,发挥其管理和技术革新的积极性; 或他将享有管理该风险所得的大部分经济利益,则这一风险应由他承担。考虑到责、权、利之间的平衡,还须注意风险责任与权利之间平衡,风险责任与机会对等,承担风险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符合工程惯例即通行准则。
风险分担合理与否是项目成败的关键,参与各方切忌希望通过模糊条款以取得额外的非正当利益,切实避免在要求补偿时互相扯皮,得不偿失。因此,在合同中应事先规定各方责权利及风险分担并落实以求整体利益,而不排斥各方维护自身正当利益。
(1)坚持风险与控制力相对称的原则
对于运营过程中的单项风险,由对该风险最有控制力的参与方承担,如参与方均无控制力或无法确定最有控制力的参与方则由各方共同承担。这样一方面能有效降低风险总水平,另一方面能使各方有积极性、有能力去防范控制各单项风险,从而使风险分担更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2)坚持风险与收益相对称的原则
吸引外资参与交通BOT模式的目的是追求理想的期望收益。期望收益取决于交通BOT项目的盈利能力和风险状态。如果私人资本承担的风险大,则其必会要求项目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如果项目盈利能力较弱,投资者必然会要求政府多承担风险。因此,在确定风险分担时要考虑高速公路项目运营的盈利能力。对盈利能力强的项目,政府应只承担制度性风险。对于盈利能力较弱,但公益性强的项目,政府可通过捆绑经营和财政贴息等综合补偿措施提高项目的盈利能力。只有当项目急需,而综合补偿力度有限时,政府才可考虑通过适当分担部分非制度性风险,以提高私人资本的期望收益。
(3)坚持风险分担与项目各方参与程度相协调的原则
这一点是针对私人资本阵营内部的风险分担机制而言的。私人资本参与交通BOT模式的形式和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参与收益。私人资本阵营内的参与方很多,不同参与方对项目的参与程度是不同的,其权利和义务也应不同。参与最深的是项目发起人、贷款银行、承建商,担保机构、保险公司、供应商等的参与程度则比较浅。
2.分担措施
(1)担保
担保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物的担保,指借款人或担保人以自己的有形财产或权益财产为履行债务设定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另一类是信用担保,即以担保人自己的资信向债权人保证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如担保保证书、安慰函等,借款方或第三方以自己的信用或资产向贷款人作还款保证。
(2)合同
风险的分担应在签订合同时加以明确规定。在高速公路运营模式的众多合同中最主要的是运营公司与有关政府机构之间的特许权协议; 有了这个协议之后,运营公司才可以与项目的各个参与方谈判并签订一系列合同,利用这些合同,运营公司将在特许权协议中分摊给他的风险再分摊给其他参与方。这些合同一般包括: 股东协议、与债权人的信贷协议、与长期购买产品者的承购合同、经营运行合同、保险合同等。
交通BOT项目特许权协议和上述合同或协议的结合确定了项目风险合同分担方式的基本结构。一般招标文件由招标方拟定,理论上在合同条件中应按前文所述风险分担原则体现出风险合理分担,而且这样招标方可以得到一个合理的报价,但实际上招标方总是希望把风险大部分推给投标方。因而在签订合同前,合同双方都要进行风险分析,提出合理的风险分担方案和预防措施,才能保证高速公路项目运营的顺利实施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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