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涵
行为幅度制度是对由高速公路项目运营风险控制决策动因所激发的行为在强度方面的控制规则。高速公路项目运营风险控制机制设计的目标是对项目运营风险的有效控制、对风险的合理分担,因此在风险分担过程中对“度”的把握显得非常必要,行为幅度制度的设计也就应运而生了。
2.制度设计
行为幅度制度的设计包括风险控制中评价制度的设计和合同体系制度的设计。
(1)风险控制中评价制度的设计
风险中评价制度主要应用于运营风险控制的过程当中。在运营风险控制活动中对行为幅度制度的设计就是解决“风险在何时控制”、“用什么样的控制力度控制”、“在何时结束控制”三个问题。设计风险控制行为幅度制度是为了保证运营风险控制的效率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项目运营参与方控制风险的恶意行为,因此设立风险控制中评价制度。风险中评价是高速公路项目的评价方法之一,在此借用是为了在运营风险控制的过程中了解对高速公路项目运营风险控制的效率,以便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方法和力度。运营风险控制中评价的方法可以参考项目中评价的方法,作为高速公路项目运营管理的制度之一,在此更多的关注其规范化的设计。
风险控制中评价制度需要借助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对在运营风险控制中采取的措施进行效率评价及运营风险控制方的收益评价,既保证风险控制方控制风险的收益最大,也使项目整体的期望风险净收益最大化,避免了无限、无效率的完全风险控制。
(2)合同体系制度的设计
在高速公路项目运营风险控制的实践中,往往就是通过一系列的合同将各方主体联系起来,就风险分担幅度问题而言,包括项目运营公司与政府签订的特许专营权合同,政府将项目的融资等风险等转移给了项目运营公司,项目运营公司通过此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将部分政策风险和市场竞争风险由政府分担; 项目运营公司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产品回购合同,通过此合同,政府分担了项目运营公司在运营期间的部分市场风险; 各运营参与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及信用担保合同等,就是将运营参与方难以控制的系统风险和信用风险转由保险公司部分分担; 承建商、运营商与能源和原材料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合同,承建商、运营商分担了供货商的市场风险,供货商也同时分担了承建商及运营商的能源、原材料的供应风险等,这样的合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对风险分担幅度界定的目的。
合同体系可以通过风险分担主体内部发生作用,在保证其享有的风险分担收益的同时也促使其履行合同规定的风险分担义务。但是合同是合同各方主观愿望的表示,合同的正常履行不仅有赖于合同条款的清晰、合同各方的信用等级等主观因素,还要依赖于项目所在国法律规范的连续性和政策的稳定性,因此合同体系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对风险分担的幅度给予界定,要保证风险分担的合理还必须将风险分担行为导向制度和行为归化制度中的激励约束机制联系起来,共同作用于高速公路项目运营的各个参与方。
3.制度安排
行为幅度是高速公路项目运营参与方在风险控制中对于“度”的把握,其执行的好坏很大程度取决于主观因素,包括主观的善意或恶意、主观的能力与经验的差别等。因此在安排行为幅度制度的措施更多考虑的是主观因素,其措施具体包括: 经济措施、声誉措施、第三方参与的措施、协商措施和其他措施。
(1)经济措施
经济措施主要包括经济上的奖励和惩罚。经济上的奖励主要是对风险控制方控制风险的层次奖励,其具体方法和额度的确定如上所述。
(2)声誉措施
声誉措施主要针对在运营风险分担中一直严格执行合同的约束,积极参与运营风险分担的参与方。具体内容是对于这样的运营参与方在项目内部给予声誉上的肯定,并在行业内给予认可,满足了项目运营参与方追求长远发展的需求。
(3)第三方参与措施
第三方参与措施主要是指专业中介机构及仲裁机构参与的做法。专业中介机构主要参与对运营风险控制及分担效率的评价上,便于运营风险控制方及时进行方法上的调整,保障风险分担的效率。仲裁机构及其他第三方的参与是由合同体系制度派生出来的措施,合同是合同双方意愿的自由表示,合同的履行需要仲裁机构及其他第三方进行指导和约束,以保证合同体系制度的真正有效。
(4)协商措施
协商措施主要是高速公路项目运营参与方在善意基础上进行谈判达成风险控制及分担的共同意愿。这是形成合同体系制度必需的方法。
(5)其他措施
其他措施包括信息共享、聘请顾问等,这些方法措施因个体的差别而有所不同,也不是对每个项目运营参与方的强制性规定,所以项目各运营参与方在制度的范围内可以选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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