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乡土社会是 “礼治” 社会, “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1]村民在乡土社会的秩序中生存, 要知礼、 懂人情、 懂规矩。在熟人社会中,礼治秩序统摄着生活的各个方面。传统时期的村民, “对 ‘礼’ 从小熟习, 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 长期的教育把外在的规则转化成了内在的习惯”。 [2]简言之, 在传统的乡土社会, 村民将内心的自我约束同外界礼仪规范结合起来, 围绕着人情而展开交往。 这种人情礼俗化贯穿于熟人社会的交往对象之中, 村民行动法则是人情, 这种人情取向的行动规律可以称为乡土逻辑。
在熟人社会中, 人情交往兼有情感、 关系和规范三个层面的意义, 但它首先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 从交往对象上来看, 熟人社会的“人情” 交往对象主要局限于血缘和地缘的村庄共同体之中,从秩序生产来说, 其引导了熟人之间的交往习惯。 熟人社会之间, 不但有先赋性的地缘与血缘关系, 更重要的是互相存在着人情上的“给予” 与“欠钱”关系。 诚然,乡土社会 “亲密社群” 之间的交往习惯受社会道德的约束, 伦理道德成为血缘和地缘熟人之间的基本底线。 随着市场观念向农村的渗透, 村民固有的交往观念受到一定的冲击, 也影响了传统社会村民的交往习惯。 而现代人际交往中, 人情不再是人际交往的目的, 而是人际交往的手段和工具, 人情越来越呈现功利化目的, 功利化的主要表现就是村民越来越多的交往行为呈现出货币化趋势。人口的流动, 陌生人之间交往的出现, 交往的功利性使得传统道德因素的非制度监督正在弱化, 村民的交往习惯也在不断修正,由人伦交往转向契约交往。
一、人情交往的货币化演变
在传统的乡土社会, “人情是 ‘制度性规范’, 即一个人在与他人来往时, 他会自觉与不自觉地遵从人情的规范而行事”。 [3]人情规范成为村民在传统社会无货币或仅有少量货币条件下的交往法则, 在人情支配下的实物、 劳务和少量货币的交换都是以 “礼” 来规范的。 在社会急剧变迁大背景下的当今乡村社会,以货币为媒介的人际交往是彻底将“礼”的形式抛弃,“利益”逐渐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货币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交换法则。
农村人情交往从存在形式上来说,分为日常性人情和仪式性人情。[4]日常性人情指的是村民在生活、生产交往中人情的亏欠与偿付, 也即村民在日常互助中形成的 “日常性” 积累, 如农业生产中的互助、建房中的帮工等。 仪式性人情主要体现在身份礼仪和历时礼仪中的人情。[5]身份礼仪中的人情主要体现在村民 “身份转换” 的重大关口而举行的大型仪式中, 如婚嫁、丧葬、 庆生等; 历时礼仪中的人情, 主要是指村民在重大节日中的人情交往,如春节和中秋节等重大节日中的人情交往。
(一)日常性人情
1.农业生产中的人情交往
20世纪70年代末, 农村开始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 村民的劳动组织形式由集体劳动过渡到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劳动, 村民开始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农业生产, 家庭成员基本上可以应付自家田里的日常农活, 只是在农忙时节才需要村民之间的相互帮助, 并且这个农忙时节也不会持续很长时间。 不过, 村民找人帮忙的对象也是有限的, 必须是认为 “叫得着”的人才会去请。 依照村民的习惯, “叫人” 的先后顺序是: 同族的、合得来的、亲戚(不在同一个村庄)。当然, 村民之间的劳务交换不可能是严格意义上的等量交换, 这其中必然夹杂着互助的人情。
2.建房中的人情交往
从古至今,无论 “家” 的内涵和外延怎么改变, 乡土社会的村民对家的渴求始终是强烈的。 而家从外部形态上来说就是有一个固定稳妥的居住场所, 居无定所是会遭到村人耻笑的。除此以外,大多数村民认为房子还是家庭经济实力外在化的表现, 更是村民 “面子” 的象征, 房子的地位在村中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建房是村民日常生活中的大事。
在传统时期, 农村住房结构比较简单, 用料多是土、 草、木等, 建房时从打地基到垒墙, 除了请专业的泥瓦匠和木匠之外, 亲戚和邻居得到消息都会自愿前来帮忙, 妇女帮忙做饭,男劳力帮忙做力气活。 当建房工序到了特别重要的环节, 甚至全村的人都去帮忙。建房主人因此也会背上沉重的 “人情债”。因为当时村民经济条件普遍较差, 这种建房方式可以大大减少村民的货币支出, 所以房主大多还是 “情愿” 背负着这笔 “人情债”。在建房仪式结束后,房主会摆上好酒好菜, 款待亲朋好友,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 村民们对建房仪式的重视也表达了对前来帮忙者的深深谢意。
随着农村经济条件的改善,村民对住房的要求也逐步提高,建房不仅讲究美观而且要耐用, 村民建房所需材料也从自家供给发展到市场供给。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及思想观念的改变,很多村民对房屋的技术性、 美观性有了更多的要求。于是,村庄中出现了专业的建房“包工队”, 而村民也开始逐步接受了这种承包建房的方式, 请 “包工队” 把所有的活都承包下来,完工后记工付酬,这样不用相互拖欠人情。
(二)仪式性人情
1.婚礼中的人情交往
在农村地区,婚礼又被称为“红事”。 人民公社时期,一方面政府不允许大操大办, 另一方面村民也没有多少闲余的时间和金钱去送人情。20世纪80年代以后,政府开始放松了对农村习俗的管制。 村民之间的仪式性人情交往才逐渐兴盛。 以前村民的婚礼仪式规模较小, 人情的支出也大多以送 “实物” 或劳务的方式进行。 而如今, 村民举办婚礼, 无论是婚礼仪式的规模还是婚礼仪式上的人情支出形式, 都呈现出货币化的倾向。20世纪90年代以后, 村民由自由恋爱而结婚的年轻人越来越多, 婚礼的程序也开始向城市看齐, 婚礼仪式上的 “人情味”更多的体现在货币上, 人情货币化表达体现在结婚仪式的所有过程之中。 因为现在绝大多数村民都认为喜宴的规模和档次是衡量举办者的家庭经济实力、 地位和人缘的重要指标, 收礼的数量是社会声望的象征。 所以, 婚礼酒席的档次在村庄内各种宴席中是最好的, 举办者希望参加的人数多多益善, 既可以挣足面子, 又有一笔可观的礼金收入。 当然, 送给举办者的礼物价值或金额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收送双方的亲密程度以及举办者的声望和地位,婚礼成了村落中人情往来的载体, 仪式中的人情消费越来越多地趋向于货币化。
2.葬礼中的人情交往
葬礼又被称作 “白事”, 也是村民们人情交往的重要途径。在农村, 谁家举丧,大部分的农户都会自觉参加。 亲戚、 邻居们要向举办者送去香蜡纸钱, 关系比较近的还要送去礼金或实物。 丧礼的酒席比较简单,村民也不会对酒席的质量加以评价,但会对举办丧礼的隆重程度非常关注, 在出殡当天, 要请 “响器班”打奏哀乐,葬礼声势浩大被认为是“孝”的表现。
在村民来看, 参与办丧事是 “晦气” 的, 但村民还是很愿意参与进来, 因为谁家都有 “死人” 的时候, 因而会积极地进行人情交往, 要么出钱, 要么出力, 为的是等有一天自己家中有亲人去世, 别人也会积极的帮忙。 这种人情的往来是村民自发的。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改变, 仪式性场合中的互助已经不再是无偿性的, 比如在 “白事” 中, 村民置办酒席所需要的桌椅、 盘碟、 碗筷等以前都是由邻居无偿提供的,而现在借用则需要支付零星的费用或赠送一些食物和烟酒, 有经济头脑的村民甚至专门购置了这些物品用来出租。对于那些前来帮忙的村民,举办者也要在事情结束之后另设宴席款待他们,并赠送一些物品表示感谢。
3.庆生仪式中的人情交往
由于地域的差异, 不同地区往往会选择不同的日期来进行庆生仪式。 如有的农村地区会在婴儿出生后的第9天待客, 有的地区会选择在婴儿出生后的第12天待客,绝大多数地区倾向于满月庆生。 庆生宴席一般由房亲、 女方娘家的姻亲、 朋友和邻里共同参与。 姻亲一般都为女宾, 除了新生婴儿的舅舅, 族亲和姻亲成员的男性长辈一般不会参加道贺。
以前村民待客时, 来宾一般会把鸡蛋、 红糖和婴儿服装当作庆生的礼物, 由于当时村民经济能力有限, 人情交往通常是以实物来表达的。20世界90年代以后,村民交往的方式开始以货币的形式出现, 金额的多少主要看双方的亲疏关系以及送礼者的家庭经济条件。
在传统社会中,仪式性人情毫无疑问是增加村民之间感情、巩固交往关系的场合, 村庄内各类仪式性活动为村民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提供了机会, 也满足了村民之间精神互动的需要, 村民正是通过仪式中的人情来发展感情、 培养私人关系的, 人情成为增进村落共同体凝聚力的重要机制。 但从目前村民的人情交往来看, 人情交往的工具性目的日益凸显, 许多村民在仪式性活动中, “为了送人情而送人情” 给其家庭带来了不小的负担,仪式性人情交往的货币化趋势愈演愈烈。
4.历时礼仪中的人情交往
春节和中秋节是最被村民看重的两个节日, 春节期间村民间的人情往来持续时间较长, 从大年初一至正月十五都要进行人情往来。 而中秋节是村民合家团聚的日子, 人情往来主要限于亲戚之间的走动,而且, 中秋节正值农忙时节, 村民对其重视程度远远不如春节。 以前村庄内历史性礼仪中的人情往来大多局限在亲戚或族亲之间。春节期间,村民们会到族亲或亲戚家大范围走动, 有亲戚关系的都会相互拜访。 春节期间的人情往来主要体现在礼品上,小孩也会得到“压岁钱”, 每家都有小孩, 所以 “压岁钱”的收支一般相抵, 即使有收入, 数目也不会太大。 中秋节主要是至亲之间的走动, 特别是女儿带着女婿回娘家探望父母。 近年来, 村民们也开始拜访朋友了, 甚至把对朋友和亲戚的拜访视为维持良好关系的重要手段, 在这类拜访和礼物馈赠中, 村民一般不会因为一时冲动而相互拜访, 村民们会提前“规划好”需要去拜访的对象以及送什么礼物合适。这一情境下赠送的礼物主要是实物而非现金,包括白酒、 香烟、糕点、 饮品、 牛奶等。 亲戚之间的拜年走动也更多的沾染上“利益交换” 的色彩, 亲戚之间通过拜年这种形式相互聚在一起, 不仅是为了感情上的交流, 更重要的是一种感情上的联络和储备, 为将来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上的互利奠定基础, 通过拜年的形式也可以把原本血缘关系较远的亲戚拉近, 同样, 若因为利益上的矛盾, 血缘关系较近的亲戚之间也会产生隔阂, 而有可能影响到拜年仪式的进行。
当市场的基因植入村落之后, 无论是村庄内的仪式性人情还是历时性人情, 村民行动的理性化已经成为整个小农社会化进程的必然趋势。 以人情选择为基础的交往规范, 已经渗透在农民的理性 “计算”中。 市场经济中最为稀缺的恰恰是时间和金钱, 农民经过权衡发现, 互助行为所花费的时间和金钱存在着相当大的机会成本, 如果把这部分时间或者金钱用于外出打工或者从事其他生产性的活动会得到更大的收益, 因此, 随着现代化水平的提高,货币选择在互助中呈现上升趋势。
二、人伦信用的契约化走向
社会学家把人类社会的信任分为三种: 基于血缘、 身份的信任; 基于历史、 了解的信任; 基于制度的信任。 基于血缘和身份的信任是基于道德范围的约束, 是熟人社会之间的规则;基于制度的信任是一种法治的契约信任, 这种信任具有高度的可信度。 传统时期, 村民的交往对象基本上限于村落范围内,村民生活在由血缘和地缘关系交织而成的人际网络中, 世代绵延且极具扩张性的关系网就是村民交往的显示活动空间。 由于熟人社会交往具有天然的信任, 道德信用的约束在熟人社会中发挥着社会整合的作用, 村民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伦理关系。人际交往的契约化随着村民日常交往对象的陌生化而逐渐发展起来, 因为, 陌生人之间的交往没有共同的信任基础, 需要通过健全契约制度去获得理性秩序。 在乡土社会中, 村民之间的交往主要依靠伦理道德、 传统习俗进行调节, 但正式的规章、制度和法律等“契约制度”也开始逐渐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熟人交往道德观念的维系
1.熟人之间交易的舆论惩戒
在村民的日常交往中, 以亲缘或地缘为纽带的交往对象主要基于对双方道德的了解。 因为, 乡土社会里因为彼此之间的熟悉而得到信任, “乡土社会的信任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 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6]
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村民的人际交往范围基本上都局限在这个“熟人社会”中, 交往双方都具有充足的信任感,对人际交换的约束则主要靠良心、 道德和社会制约, 即我们通常所讲的“信用契约”,尤其是具有亲情关系者更是如此,正如韦伯所说: “信任关系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特殊信任, 以血缘性社区为基础; 另外一种是普遍主义信任, 以信任共同体为基础。 中国社会的信任关系大多建立在亲缘或拟亲缘的私人关系基础之上, 所以中国人对圈内人有特殊的信任, 对外人缺乏信任。”[7]在传统社会,村民之间的日常交往表现在各个方面,这时的交往模式表现为道德信用, 在这种 “低头不见抬头见” 的熟人社会中, 极易建立和保持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 这种道德信用是一种基于血缘、地缘基础上的特殊信用。
2.道德失范的舆论惩罚
传统社会,如果有个别人 “违规” 或发生 “不道德” 的行为, 主要是靠舆论来孤立或惩罚失信者的, 让其在村庄社会中失去 “脸面”, 舆论的压力会使失信者在日常交往中被边缘化。与 “利” 和 “力” 的强制性的惩罚手段相比, 以 “情” 作为惩罚手段具有柔性色彩。 可以说, 乡土社会里的每一个人都是记者和评论家, 没有道德的失信者将成为村民茶余饭后的谈资和笑料。 村民们畏惧于街谈巷议和一双双熟悉的眼睛, 人们循规蹈矩, 谨小慎微。 因为在一个狭小的乡村社会中, 一个人不遵守道德信用的消息很快就会被全村人甚至外村人知道, 人们往往会用 “闲言碎语” 甚至断绝交往来惩罚不道德的人。 但是,道德舆论惩罚的压力不意味着制约能力的削弱, 相反, 在 “社会关联度” 较高的村庄内部, 村民之间是一个熟悉的网络, 道德舆论手段的惩罚往往弥散在村庄生活的各个角落, 个别村民的 “不道德” 行为会受到村庄舆论的压力而陷入多重惩罚体系之中。
(二)陌生人交往的契约化导向
1.日常交往观念的变迁
传统时期,村民都将契约看成是不信任关系下的产物,所以并没有出现西方后来的 “契约思想” 和 “契约精神”, 但是中国传统的契约制度却是非常发达的,多表现为“借据” “田契”等多种形式的合同性文书,这些形式的契约是以当事人的关系、人情为前提的。可以说,传统时期村民之间的交易是很少用契约来保障的,彼此之间遵守的是信用,这种信用是人伦信用。
近年来, 在市场观念的冲击下, 村民们日益跨出村落的圈子, 其交换行为所遵循的原则既不可能出自世代相传的习惯,也不可能来自先天性血缘身份权威的规定, 而只能是经由人们共同“同意”所产生的相互“约定”即契约。在互助的过程中,村民们选择打借条来约束双方的行为就是很好的例证。 因为就算是亲兄弟也有翻脸不认账的时候, 再亲的人也还是有个约束要好些。 这一现象反映出, 随着现代化程度的提高, 人们越来越不完全依靠血缘或地缘关系的约束, 而逐渐接受契约对双方行为的限制。 契约的功能在于通过平等协议确定和调整人们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并由此具有法律效力。 这种规范秩序即契约性法理秩序亦即法治秩序。 在这一社会秩序结构中, 社会交换赖以展开的信任基础不再基于血缘宗法关系中的相互熟悉或身份认同, 而是基于对交易双方的利益和权利的尊重。 通过契约关系来建构信任, 用一种普遍主义原则来构建新的互助秩序,使得村民互助这种交换行为更具有普遍性、扩展性。
2.农民契约意识的萌生
信息化与市场化的冲击, 村民与外界发生交易的机会越来越多, 村民之间的交往对象开始向 “半熟人” 和 “陌生人” 延展, 村民之间的熟悉和信任程度已不如从前, 良心和道德有时似乎也无法保证权利、 义务的履行。 于是有法律效应的 “文字契约”便逐渐在村民日常交往中出现, 并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当然村民契约交往习惯的形成并被村民完全接受还需要一个过程, 只有村民自己身边的人利益受到侵害时, 他们才会逐渐改变以前仅仅依靠道德信用交往的习惯。 “吃一堑, 长一智” 成为村民接受契约观念的心理过程。 在交往实践中, 村民因没有契约的保护吃亏了,才会转而选择签订契约。 “送法下乡” 宣传活动也使农民学习到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村民在生产和生活中也逐渐形成了契约意识。
在“契约社会”,每个人都是独立的, 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村民也不再受制于熟人之间的人情关系, 而是处于一种新的社会秩序中, 受契约的规范。 因而, 村民交往所凭借的道德信用也逐渐由人伦信用向契约信用转变。 从人伦信用到契约信用, 社会信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这一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信用要求由模糊到清晰。 在传统乡土社会里, 村民只是一般性地被要求诚实守信, 靠的是道德人伦的约束。 但约束应达到何种程度,却没有任何量化指标, 信用约束机制方面侧重软约束, 即主要靠社会舆论、 个体的道德自觉来保证。 背信之人会受到村庄或社会舆论的谴责, 仅此而已。 在现代社会中, 信用主要是借助法律权威来监督和维护, 当信用遭到破坏时, 背信之人不仅要受舆论的谴责, 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依靠制度、法律的力量来建立和维系信用机制, 是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区别于自然经济条件下信用体系的根本特征。
第二, 信用关系作用范围由小到大, 由狭窄到宽泛。 在传统乡土社会中, 人情信用发挥作用的范围是很狭窄的, 多限于朋友、 亲戚、 邻里之间或较为熟悉的人之间, 人伦信用关系很难再较广的范围内开展。 所以是一种基于血缘、 亲缘、 地缘基础上的人伦信用, 而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的外向型经济, 商品交换打破了狭隘的时空限制, 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大大扩展了。与此相适应, 契约信用起作用的范围也日益广泛, 突破了血缘性和地缘性的限制,扩大到了更广阔的范围内, 信用成为陌生人之间经济往来的重要纽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信用关系从封闭走向开放。
第三,信用价值取向从义到利。 在传统乡土社会里,信用关系重视的是人与人之间的 “义”, 强调信用关系式道德义务,应自觉履行, 否则便是不义之人。 市场经济条件下, 在信用价值的取向上, 虽然也强调义, 但更强调的是经济利益, 强调信用双方或各方独立的经济利益。 商品活动在带来巨额利润的同时, 往往也蕴涵着巨大的市场风险。 契约性信用的作用就在于是使双方的交往权利和义务关系变得更加可以预期、 更为确定,从而避免或减少市场风险。 信用从人格利益向财产利益转化,同时兼具人格性和财产性并且财产性日益突出。
总之, 由人伦信用到契约信用, 是支配村民交往观念变迁的基本走向。 因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契约信用和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人伦信用是两种有着本质差异的信用制度。 村民契约观念的培养, 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不可能一蹴而就, 农民契约观念的形成,还需要一个漫长的成长和成熟过程。
综上所述,村民的交往观念是从日常生活中习得的, 传统时期的村民交往观念, 是在村庄熟人之间形成的, 作为一种生活规范, 它要求村民按照自己在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位置来决定参与人情往来的方式, 任何人不得因为私利而破坏这种规则。私人性的人情交往主要依循情感和功利的逻辑, 村民参与人情交往的主体意志表现比较突出, 虽然也会具有一定的规则, 但违反规则的成本只是失去与某个人情交往对象的关系, 一般不会在整个村庄社会中被孤立, 遭受公共舆论的谴责。 所以, 私人性人情交往具有较大的弹性, 村民参与比较自由, 私人性人情交往也容易发生异化, 成为攀比、 谋利的工具, 村民交往是依靠道德来约束和惩戒的。 随着村民交往对象的扩大, 交往空间的转移, 陌生人之间的交往规则开始转向契约。 当今社会,无论是熟人还是陌生人之间的交往, 在涉及重要利益关系的问题上, 具有合法性的契约都是必需的, 它虽然未必一定能够避免道德越轨行为,却构筑了一道防线,对道德越轨行为起到较为有效的惩戒。
改革开放以后, 商品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市场经济的渗透对村民的交往方式、 人格类型和信用理念产生了较大的冲击,村民传统的价值观念逐渐崩溃。 村民普遍感受到过去所熟悉的那套社会交往方式规则不再有效, 原有的信任基础已经改变,村民开始反思自己的存在方式和交往方式, 反思自己既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系统的合理性。 法律和道德, 同是人们的行为规范,都具有对村民行为的约束性和导向性, 二者相互补充、相辅相成, 又相互区别, 其最基本的区别是对村民行为的约束所依靠的力量不同。道德是 “自律”, 契约是 “他律”, 道德虽有外在压力, 但它不同于契约的国家强制力, 道德的强制方式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 通过舆论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 形成一种精神上的压力,干预村民的思想和行为; 契约则体现的是一种制度上的文明,这种文明制度的建构与农民习惯的培养还需要一个过程, 迫切需要相应的服务, 来化解农民因为习惯而受到的侵害。
[1]费孝通: 《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页。
[2]费孝通: 《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页。
[3]金耀基: 《中国社会与文化》,牛津大学出版1992年版,第33页。
[4]杨华: 《农村人情的性质及其变化》,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报》2008年第1期。
[5]陈浩天: 《城乡人口流动背景下农村地区人情消费的行为逻辑》, 载《财经问题研究》2011年第7期。
[6]费孝通: 《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7]马克斯·韦伯: 《儒教与道教》,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61~2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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