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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司法的改革探索

时间:2023-03-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由此,我省检察机关试行刑事和解的实践探索全面展开。另外,全省侦查监督部门适用刑事和解对1744件2535人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建立了全省适用刑事和解案件台账,及时掌握各地的工作动态、进度,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
和谐司法的改革探索_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实证调研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和解作为一项制度在我国虽然没有确立,但近几年来,全国已有一些地方开展了这方面的探索与尝试,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2006年10月,我院决定在全省试行刑事和解制度,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该规定对刑事和解的涵义、原则以及检察机关运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条件、审查内容、处理方式、审批备案程序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是全国司法机关中第一个出台的关于刑事和解的省级规范性文件,该文件的出台和刑事和解的试行,被评为2006年湖南省十大法制事件第一名。此后,在我院统一指导下,全省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了刑事和解的探索与尝试。现将三年来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试行刑事和解工作的背景与初衷

新世纪以来,面对新的形势,党和国家对政法机关提出了服务和推进社会和谐、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一系列新的要求。省委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部署中,强调各政法机关拿出构建和谐湖南的具体措施。为落实上述要求,我们对惩治与控制犯罪的刑罚手段虽然在维护社会稳定上起着积极作用,但在恢复因犯罪而产生的不协调上所发挥的功能却不甚明显的现状进行了认真分析,并致力于寻求解决这一现状的有效机制和良策。在此过程中,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积极研究和实践,特别是我省部分地方检察机关的实践经验给我们很大的启发。如长沙市宁乡县检察机关,2004年就已试行运用和解方式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取得良好的执法效果。经过两年的实践,该县于2006年4月由检察院牵头、各政法机关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轻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高检院检察长贾春旺、副检察长朱孝清相继在他们汇报材料上做出批示,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指派侦查监督厅和研究室对宁乡县的做法进行调研。正是在宁乡等地实践探索的基础上,省院逐渐形成把刑事和解作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举措的工作思路。

2006年下半年,省院指派法律政策研究室围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全省近五年刑事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一次梳理和考察,形成了《全省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调研报告》,该报告对刑事诉讼中检察环节的执法状况进行了深入分析,在肯定对严重刑事犯罪必须保持高压态势的同时,指出了检察执法中存在的“逮捕范围过大”、“轻罪不起诉适用过小”等宽严失衡问题。每年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中,轻型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占40%;每年做出不起诉处理仅占审查起诉的1.8%,起诉后被法院判处缓刑、拘役和刑事处罚的占41.8%。据此,建议将刑事和解制度作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对策之一。张春贤书记在该报告上批示:“请周强、李江书记阅示,报告很专业深入,对建议是否做些尝试?”李江书记批示:“省检察院的这篇调研报告有新意。请王晓琴同志主持在一定范围内讨论一次,在统一思想的基础上,对有些改革举措可以试点。”与此同时,省院公诉、侦监等业务部门会同研究部门分析研究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借鉴国内外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设计,吸收我省和全国各地刑事和解试行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草案》,《草案》在征求省内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意见之后,召开了有20位知名刑法、刑诉法学者、律师等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对《草案》中各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进行充分讨论并达成共识,此后,又吸收有关方面意见对《草案》内容进行了修改。2006年10月31日,省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湖南省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由此,我省检察机关试行刑事和解的实践探索全面展开。

综上,我省刑事和解工作的谋划和启动,是落实新时期党和国家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以现有法律为依据、对司法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和论证后的慎重选择,是高检院、省委、省委政法委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的结果。

二、三年来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办案基本数据

我院试行规定出台后的2006年11月至2009年10月期间,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4063件4814人,占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同期审结刑事案件总人数的3.8%,其中起诉并建议法院从轻量刑的1220件1479人,占适用总人数的30.7%,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2801件3273人,占适用总人数的68.0%,不以犯罪论处退回公安机关做撤案处理41件61人,占适用总人数的1.3%,做出绝对不起诉决定的1件1人。另外,全省侦查监督部门适用刑事和解对1744件2535人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二)主要做法与特点

我省检察机关试行刑事和解工作,是在全国省一级检察院率先将该项试行工作作为重点工作加以统一规范和逐步推进的机制创新。其主要做法和特点是:

1.较高层次的统一规范指导机制保证了试行工作的实际效果

我们的基本做法是“省检察院统一规范指导、全省各地积极稳妥实施”。2006年10月此项试行工作伊始,省院公诉、侦监部门即配专门人员在院、处领导下就此项工作对全省进行综合指导。为更好地实现省院各内设机构的协调配合,省院成立了以主管公诉的副检察长为主任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协调指导办公室,办公室的组成人员包括具有批捕、起诉职能的专职委员、处领导及工作人员共11人。建立了全省适用刑事和解案件台账,及时掌握各地的工作动态、进度,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通过下发指导文件、个案指导、解答争议案件和疑难问题、在检察内网上开设“刑事和解专栏”及时推介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了专项指导工作。工作中,我们还通过会议、培训、研讨、座谈等多种方式,使各级检察干警树立正确执法理念,提高适用刑事和解的办案水平。通过上述措施,我省刑事和解试行工作开展得既规范有序,又不断创新,并办理了一批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均很好的典型案件。

2.对探索、创新的倡导鼓励使刑事和解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我们倡导和鼓励各级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多种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如各地根据省院试行规定分别制定了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及办案程序。株洲市芦淞区检察院从2007年开始探索试行了“暂缓起诉”制度和“社区矫正先期诊疗”机制,完善了刑事和解中对犯罪人悔罪情况的考查机制和对未成年人犯罪人的帮教机制;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在刑事和解工作中探索“检调对接”机制和“刑事和解进社区”试点,经推广,全省有73个基层院试行了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衔接配合,从而使刑事和解后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进一步巩固;株洲市石峰区、醴陵市等基层检察院在刑事和解中引入人民监督员介入机制,通过人民监督员参与,既保障刑事和解案件的公正性,又丰富和拓展了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民主司法的途径。

3.切实加强内外协调促进了刑事和解试行工作的全面开展

刑事和解作为司法工作的一项机制创新,涉及到方方面面,不仅要向各级党委、人大汇报以得到理解与支持,还要做好检察机关内部及与各政法部门的协调。2007年8月,省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联合下发了《湖南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适用刑事和解规定办理刑事案件中加强捕诉衔接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统一了执法思想,加大了执行力度,提高了讼效率。2 0 0 8年4月,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了《湖南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关于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确立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原则,规范了程序,明确了要求,建立了配套机制。2008年初,针对调研发现的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及办案人员在当事人双方和解达成调解机制中的角色定位难题,省检察院与省“三调联动”办公室、省司法厅相关部门多次研讨和协调,联合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建立检察机关与人民调解组织等调解组织衔接、配合的常设工作制度试点;2009年11月,省检察院与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在全省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促进了刑事和解工作的全面开展。

4.调研总结和理论研究的及时跟进为刑事和解的试行提供了理论支撑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试行工作中,边实践,边总结,开展了各类调研活动,撰写了一批有较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和理论研究文章在全国性核心期刊发表。2007年7月,省检察院组织召开了全省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暨刑事和解工作座谈会,对刑事和解机制进行了专题研讨。同年10月又组织召开了以刑事和解制度研究为主题的全省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从法理基础、文化源流、价值功能、实践效果等方面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并对试行工作中遴选的40个刑事和解典型案例进行了认真评析。通过将研究成果汇编成《刑事和解制度研究》一书下发,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为刑事和解试行工作提供了重要参照。2008年初和2009年初,省院先后两次组织刑事和解专题调研活动,分别形成了《湖南省检察机关运用刑事和解情况的调查报告》和《湖南刑事和解实践报告》。通过对实践逐阶段的总结、调研,不断总结刑事和解试行工作情况和经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据此研究解决问题的途径,从而使我省刑事和解试行工作更加理性,不断推进。

5.大范围、长时间、全面深入的实践探索对于刑事司法改革和刑事立法完善具有参考价值

湖南省有6000多万人口,且地域较广,地区间地理、经济、人文等特点也表现出多样性差异。我省检察机关刑事和解试行工作经过了三年多连续的全省性大范围的实践探索,且将这种探索进一步深入。这种探索具有全面性,涉及刑事和解制度内容的各个方面,如案件范围、适用条件的设定,调解方式、考查方式的探索、案件程序的不断完善、案件处理方式的规范统一、后续配套帮教措施的试行等。通过实践探索,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素材,取得了许多的经验,也遇到了一些问题。这种全面深入实践过程中得到的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完整、深刻的认识和体验,无疑是零星的小范围试点和短时一过式的实验所不能比拟的,其对于刑事司法改革的实施和刑事立法的完善无疑更具有实质的参考价值。2009年3月,我院龚佳禾检察长以全国人大代表身份向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交了《关于提请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立法的议案》以及《湖南刑事和解实践报告》,在社会各界产生良好反响。《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湖南日报》等主流新闻媒体及网站均对此进行了专门报道。

(三)工作成效

从试行三年多来的情况看,全省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处理的刑事案件,基本上实现了“四无”,即:无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无因对刑事和解不服而与被害人再次产生冲突,无被害人因权益保护不到位而进行刑事自诉,无因对刑事和解不服而进行申诉、上访。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化解社会矛盾、保护被害人利益、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节约诉讼资源的多元价值,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促进了矛盾化解。全省通过适用刑事和解,6000余名刑事犯罪人员与相应的被害人员从尖锐的矛盾对立中达成谅解,加害人认罪悔过,被害人获得精神和物质补偿,实现了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消弭矛盾冲突的目的。如永州市江华县检察院办理的蒋学兵、朱建立故意伤害一案,蒋、朱所在两村百余年来因沙洲权属争斗不休,此次又为挖沙进行械斗,蒋、朱分别致对方村民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江华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派员做好化解矛盾等工作,通过镇政府主持,促成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在对蒋、朱做出相对不起诉后,两人所在的村自愿就沙洲权属达成了界线协议,彻底化解了两村百年积怨。宁乡县横市镇村民秦某因生活琐事将邻居唐某打成轻伤。秦的老父亲得知儿子被移送审查起诉后,到唐家服毒自杀。县检察院根据被告人认罪态度和亲属请求,决定取保候审让秦回家料理后事,并在乡、村两级组织配合下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有效防止了双方矛盾的激化。

二是保护被害人权益。在我国现有刑事诉讼制度内,被害人除了对范围有限的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一些程序性权利外,许多案件的办理只是满足了国家追诉的要求而实际上是忽略了被害人的诉求,使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实际保护。特别是有些案件的犯罪人依法得到从宽处理而被害人权益未得到有效补偿,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和不满,成为涉法上访的重要原因。从我省的实践来看,刑事和解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实际强化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提供了现实的制度。由于刑事和解是当事人的自主行为,因而加害人能够及时、充分地履行赔偿义务,甚至能够想方设法争取通过亲友的帮助来给予被害人赔偿。在全省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的案件中,一次性支付且已经实际履行赔偿义务的案件达到99.5%,有一半以上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主动做出让步,既有加害人主动增加赔偿数额的情形,也有被害人主动减少赔偿数额的情形,甚至有的被害人鉴于加害人的认罪态度诚恳,给予谅解,不要经济赔偿的。因此,刑事和解贯彻了依法自愿和双向保护原则,不同于一般的单方面从宽政策,为化解矛盾,实现长治久安创造了必要条件。

三是有效预防了犯罪。我省三年多来适用刑事和解决定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和建议从轻处理的犯罪人,经回访考察,目前未发现再违法、犯罪的行为。在工作中,我省检察机关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为刑事和解的主要适用对象,在全省办理的刑事和解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办案总人数的20%,有的地市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中未成年人案件占到30%以上。通过2009年初的回访了解,在校学生在获得从轻处理后,得到学校帮教,继续实现就学的达90%以上,在校表现较以前明显好转,成绩明显提高的达80%以上,因得到从轻处罚,获得参加高考机会并考上大学入读的37人。如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15名在校高中学生的聚众斗殴案时,经促成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达成刑事和解后,依法做出不捕决定,并进行跟踪帮教,使7名学生得以继续学业,8名高三学生能够参加高考,7人考上大学,社会反响良好。

四是减少了诉讼成本。采用刑事和解的方式处理案件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增加了检察人员的工作量,但是刑事和解通过增加审前案件的分流、减少审前羁押、减少短期自由刑适用以及避免重新犯罪、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等,在总体上节约司法资源。我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适用刑事和解办理的刑事案件中,有近70%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做了不起诉处理或由公安机关做了撤案处理,减轻了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压力。同时,这些案件为双方当事人减少了提起刑事自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民事执行等程序,节约了诉讼费用。由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的案件,没有一件出现当事人上访、申诉的,也没有出现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情况。有的案件通过适用刑事和解机制,还使一些上访老户化解了积怨,平息了上访,减少了诉累,为上级司法部门减少了处理涉法上访的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如怀化地区办理的杨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就赔偿问题到各级政法机关、人大、党委上访多年,通过适用刑事和解,促使了犯罪嫌疑人的归案,使双方当事人化解了矛盾,也使这起当事人争议了10年的疑难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五是增进了社会和谐。我们从调研回访的大量案例中,看到了刑事和解对增进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相处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如娄底市双峰县彭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和解后三年来,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仍保持着常来常往的友好关系。加害人经常登门看望曾被侵害的老人,老人也真心地把其当儿子看待,教育他怎样做人,介绍其到自己儿子所在的工厂去打工,当老人听到彭某的小孩考上大学的消息后,还前往祝贺。用彭老自己的话说“车祸让我失去了老伴,但使我又多了一个儿子”。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运用刑事和解办理了一起阻碍武广铁路施工案件,两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深忏悔,并表示用维护路段治安的行动戴罪立功。经现身说法和宣传教育,群众的法治观念增强,此后一年来,该施工路段再未发生此类案件。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办理的陈某交通肇事案,陈某系在长沙投资的台商,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检察机关考虑到其所投资的企业正面临经营发展的关键时期,依法对陈某做出不起诉决定,从而保障了其所投资企业的经营发展。

三、刑事和解工作的展望与设想

从目前收集到的相关文献资料看,法律理论界和学术教育界对刑事和解予以肯定的观点是一种主流语言,对在我国确立刑事和解制度、运用和解方式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绝大多数持肯定、支持和倡导的态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知名学者、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光中教授在为我院编写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一书所作的序言中写到:“在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作为一种刑事案件解决方式的创新机制,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应运而生,并逐渐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这一法律规制不足却又充满生机活力的司法实践,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和整个刑事法领域的一体化进程提供了崭新的思路,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其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湖南省检察机关出台《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已经一年,在这一年中,湖南省检察机关办理了相当数量的刑事和解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相信,在理论结合事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刑事和解制度必将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其对解决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制度功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2007年6月20日下发的《关于当前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情况和意见的通报》对我省刑事和解进行了肯定,认为湖南等地尝试实行“刑事和解”制度,加强了对与犯罪有关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和调处工作,对于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200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在《湖南省检察机关运用刑事和解情况的调查报告》上做出批示:“看了这个材料很有启发,这是一个很好的探索,其主要精神符合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的要求,具有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于当月将我院调查报告向全国省级检察院转发,供各地实践中参考借鉴。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下发《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点之一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正式将刑事和解机制列入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议程,规定“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探索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并明确其范围和效力”。200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在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中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的征求意见稿,表明刑事和解立法已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

我们认为,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伴随着对诉讼机制解决纠纷局限性的认识和对新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探索,融合了我国传统调解方式和当代先进司法理念的刑事和解制度,符合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方向,也符合中国现时社会的需要,必将得到立法的确认而全面实施。同时,从我省三年来的探索实践来看,该制度也存在一定的负面效应,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完善、检察人员执法能力与刑事政策的要求不相适应、刑事和解办案程序有待细化规范以及刑事和解衔接配套机制尚需细化和完善等。

进入新的一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从更好地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和谐稳定出发,提出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刑事和解工作指明了方向。下一步,我院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

1.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执法水平

一方面,继续积极与各级有关部门沟通,加强检务保障,力争有效改善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执法条件。另一方面,通过各种形式进一步督促各级院检察干警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坚持把是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工作的重要标准,使我省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案的数量及质量上都能有一个明显的提升。

2.进一步完善规范适用刑事和解办案的各项制度

我院拟对试行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全省性刑事和解程序实施细则,统一执法程序和标准,规范全省适用刑事和解工作的操作和适用。其中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内容、刑事和解案件的具体范围,赔偿数额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刑事和解的启动、调解、审查、处理、监督等程序,均进一步统一明确规范。

3.进一步探索完善刑事和解的衔接配套机制

一是进一步加强与各级“三调联动”办公室、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在全省全面推行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组织等调解组织人员衔接、配合的常设工作机制。二是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等外部监督机制,建立刑事和解试行中的有效监督,避免该制度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三是进一步探索完善回访帮教制度。加大与单位、学校、社区等的矫治试点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社区在对犯罪人帮教、矫治和犯罪预防中的主导作用,真正在全社会建立较完善的回访监督帮教体系,切实防止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的再次犯罪,巩固办案效果。四是就刑事和解工作相关问题同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及人民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常规工作机制,通过加强协商,消除分歧,并就达成共识的问题会签文件下发,进一步促进各司法部门之间在刑事和解工作中的协作配合,确保刑事和解工作不断深入推进,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湖南,促进富民强省,科学跨越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1]* 本文是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湖南省委的工作情况汇报。曹建明检察长于2010年3月5日批示:这是一份很好的报告。近年来,湖南省检察机关为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率先开展了对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探索与尝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积累了丰富经验,符合刑事司法改革方向,符合中央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全面总结湖南本地刑事和解方面工作的做法和经验,深入研究实践中亟需关注解决的问题,加强指导,进一步推进刑事和解工作及其立法,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2010年3月8日高检院张耕常务副检察长批示:我春节前到湖南慰问,他们汇报了这方面的情况,我给予充分肯定,要他们研究总结这方面的做法和经验,推动“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这个报告很好,完全赞同曹检批示意见,请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总结,推动刑事和解制度完善和建立。2010年3月22日高检院朱孝清副检察长批示:湖南省检察机关抓刑事和解工作起步早、研究深、效果好。请侦查监督厅、公诉厅认真落实曹检、张检批示,做好总结研究和指导推荐的工作。同时建议办公厅将报告的成效部分刊登简报,建议院里继续抓刑事和解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2010年2月22日周强书记批示:我省检察机关自2006年试行刑事和解工作以来,促进了矛盾化解,维护了被害人权益,有效预防了犯罪,促进了社会和谐,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实践证明,刑事和解创新了刑事案件解决方式和机制,为推动司法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望认真总结,完善机制,充分发挥这一机制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2010年2月24日省委政法委李江书记批示:我省检察机关围绕建立和谐社会这一目标,秉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轻微刑事案件试行刑事和解进行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希望全省广大检察干警继续努力,为使这一探索更加完善,为创建平安湖南、创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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