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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

时间:2023-03-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此同时,衡阳市委成立了包括市纪委、公安、检察院反渎局组成的专门调查组。另一方面,办案人员进一步秘密调查,发现了衡阳市公证处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在办理“汕林花园”项目转移过程中涉嫌严重渎职犯罪的线索。紧接着,办案人员进一步获取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黄文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的犯罪证据。
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_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实证调研

——查办“1 1·8野蛮拆迁事件”渎职犯罪案评析

衡阳市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办“11·8野蛮拆迁事件”背后渎职犯罪案中,以高度的“护民、亲民、利民”意识解民忧、化民怨、维民权,实践了党和国家“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庄严承诺。他们的实践证明:运用检察职能保障民生、服务民生,是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野蛮拆迁侵犯人权引起舆论哗然

2008年11月8日深夜2点,寒气逼人。在还有部分居民没有搬迁的情况下,衡阳市“汕林花园”项目开发人段宜勇、衡阳市国泰房地产公司法人阳福生等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采取野蛮手段强行驱逐没有达成拆迁协议、不愿搬迁的两栋民房里的居民。被强行驱逐的8名业主,其中包括两名老人、两名妇女、一名小孩,不让清理财物,不让清理衣物,不让加穿衣服、鞋子,就让他们穿着睡觉时的衣服,强行赶出室外,带离居住地,用出租车送到距城区10余公里的衡阳市烈士陵园附近,强制其下车并将其丢在路边,任凭挨冷受冻。在居民被强行带离后,两台挖土机迅速将两栋民房夷为平地,瞬间就把居民房屋、财物摧毁一尽。

让拆迁户不明白的是,白天还是拆迁户,还在商谈拆迁补偿条件,尽管没达成拆迁协议,但并非“钉子户”,可晚上就被突然袭击,就成了野蛮拆迁的受害者。遭受奇耻大辱的受害人被迫穿着短裤、内衣,在寒夜里摸着夜黑,顶着寒风,辗转数小时,才相继回到市区,有的投亲靠友,有的直接去了被拆掉的房屋废墟守护自己的生存权益和财产权益。

天亮后,野蛮拆迁行为被人们迅速传播,各路记者蜂拥赶赴现场采访受害居民、证人和相关单位,《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南方都市报》、《潇湘晨报》、湖南经视频道、湖南都市频道等新闻媒体对该起野蛮拆迁事件相继进行了报道,人民网、新华网、新浪、搜狐等上百家网站对野蛮拆迁事件也相继进行了披露。一时间,舆论铺天盖地,在集体声讨开发商野蛮拆迁行径的同时,质疑开发商和政府部门利益勾结,质疑有关部门监管不力,不作为、乱作为,质疑开发商野蛮拆迁背后有政府部门当后台撑腰。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法谚,形象地说明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然而,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风生水起,一些急功近利的房地产商借着城市建设开发之机,进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在旧城改造的掩盖下,大肆进行违法拆迁、暴力拆迁、野蛮拆迁,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伤残、自焚等极端行为不时发生。参与衡阳市旧城改造“汕林花园”项目开发人打着推行搬迁协议的幌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强行在深夜驱逐没有达成拆迁协议、不愿搬迁的居民,手段之恶劣,行为之野蛮,严重违背了旧城改造初衷,严重侵害了人民生活的权益与尊严。市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工程建设,从本质上讲,是为人民谋福祉的民生工程。而房屋拆迁,则是城市建设特别是旧城改造的关键环节,因而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确保群众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切实做到拆得合情、合理、合法,拆迁补偿到位。拆迁并不可怕,关键是要依法依理拆迁。如果不顾群众利益,强行拆迁,甚至带着某种不良目的的话,不仅拆迁不被接受,反而会拆得很尴尬,还可能被妖魔化,甚至酿成社会矛盾和冲突。

“汕林花园”项目拆迁的执行看起来似乎简单,就是一个地地道道的野蛮行径,但其实却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目的,不为人知的原因,让人心存疑虑,难以释怀。一是拆迁时间奇特,不在白天进行,偏偏选在深夜2点;二是拆迁手段野蛮,8名拆迁户其中包括老人、妇女、小孩,连御寒外衣都不让穿就被赶出家门,带至离城区10余公里的地段丢下;三是拆迁主体错位,拆迁没有相关职能部门在场,而由开发商和社会闲散人员“执行”,什么时候法律赋予了开发商强制拆迁的权力?需要指出的是,被拆迁的住户并非“钉子户”,并非不愿意被拆迁,只是没有谈妥补偿条件,但却在协议达成之前被人强制拆迁,房屋被夷为平地,财产毁于一旦。对此,人们完全有理由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惩办那些漠视人的尊严的野蛮拆迁行为,揭开野蛮拆迁背后官商勾结的黑幕。

二、检警联手惩恶扬善伸张社会正义

“11·8”事件发生后,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召开紧急会议分析认为,这起拆迁事件背后,相关职能部门可能涉嫌严重的渎职、失职和经济犯罪问题。反渎局局长曾建军迅速安排办案力量介入调查,并对调查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办案人员分头行动,不到一天时间,就迅速搜集到证据认定这起拆迁事件属非法拆迁。随后,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平听取了调查汇报,决定开展初查,并要求办案人员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深挖细查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与此同时,衡阳市委成立了包括市纪委、公安、检察院反渎局组成的专门调查组。反渎局一方面积极参与、紧密配合调查组工作,根据先期掌握的情况适时建议调查方向和重点,建议由公安率先立案侦办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衡阳市公安局即以段宜勇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2009年3月,对阳福生以共犯并案侦查。一方面抓紧摸排渎职犯罪线索,深入到国土、建设、房产、法院等部门调取相关资料,通过仔细甄别,办案人员发现在2007年8月29日,“汕林花园”项目和资产曾以1950万元抵偿给国泰房地产公司,而抵偿的理由是一份经过公证的借款合同书和法院的裁决书。办案人员迅速调取全部项目转移资料,经审查发现疑点很多,紧接着又对阳福生和段宜勇之间1950万元债务进行调查,通过对双方经济状况和银行往来账目对照,发现双方虚构债务的可能性极大。另一方面,办案人员进一步秘密调查,发现了衡阳市公证处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在办理“汕林花园”项目转移过程中涉嫌严重渎职犯罪的线索。

通过认真研究,办案人员选择从衡阳市公证处办证一科科长阳剑为阳福生、段宜勇办理债务公证入手,一方面全面取证,一方面全力突审。紧接着,办案人员进一步获取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黄文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的犯罪证据。阳剑作为一个资深的公证员,也有着很强的反侦查意识;黄文忠有过刑事审判工作经验,反侦查反审讯能力更强。在审讯初期,两人摆出一副雷打不动、闭口不开的架势。为此,审讯组制定详细的突审提纲,根据两人的性格特点,因人而异,因时、因事制宜,相机而动。在铁的事实和办案人员强大的攻势面前,黄文忠终于供述了虚构债权债务、炮制虚假公证以及与阳剑共同收受好处的犯罪事实。随后,办案人员乘胜追击,迫使阳剑思想防线全面崩溃,不仅如实供述了与黄文忠等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还供述了自己与黄等人订立攻守同盟的过程。2009年5月25日,衡阳市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黄文忠、衡阳市公证处办证一科科长阳剑立案侦查并执行刑事拘留。

根据黄文忠和阳剑的供述,案情内幕逐渐显露,对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受贿罪的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舒国强、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刘子展立案侦查,并执行刑事拘留。

衡阳野蛮拆迁事件经媒体曝光,很快引起市委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纪委、检察、公安等职能部门依法依纪调查,迅速查证了实施野蛮拆迁的段宜勇、阳福生涉嫌毁坏财物的犯罪证据;查证了黄文忠、阳剑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舒国强、刘子展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和受贿犯罪的证据,取得了本案的阶段性成果。其中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反应迅速,野蛮拆迁事件发生后,相关职能部门特别是检察机关迅速出击,根据自身职能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准确定位事件性质,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回应舆论的质疑,表明打击犯罪和维护人民权益的决心;二是配合有力,纪委、检察、公安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享调查成果,形成调查合力;三是取证到位,衡阳市检察机关察微析疑,从两份经过公证的借款合同书和生效的法院裁决中发现端倪,并通过外围调查和调取银行账目往来,查证虚构债务的有力证据,接着又以公证文书和判决执行为取证中心,收集伪造的证据,快速锁定嫌疑人,实施突审,证审结合,以证促供,以供引证,一举查获4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渎职和受贿犯罪。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生要立足于检察职能,高度关注因工程建设、土地批租、房屋拆迁等公共建设与民生建设的矛盾,从矛盾源头查获隐藏其中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要把化解民生矛盾,前移到案前的事态控制,运用信访等职能将可能激化的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贯穿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严格规范执法,防止办案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延伸到案后的释法说理和权利救济,促进公共建设与民生建设的和谐共进。要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机制,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机制创新是推动检察工作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检察机关能否更好地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关键所在。本案中,执法机关坚持从关注民生、代表民意、疏通民情出发,建立起全方位的有利保障民生的工作机制,如建立检警两家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危害民生的刑事犯罪案件,优先办理、优先审查、优先办结;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侦查一体化机制,形成打击合力,为全案的突破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严格执法深入调查揭开腐败黑幕

随着侦讯工作的步步深入,一幕幕权钱交易,侵害国有资产和群众利益的黑幕逐渐被揭开。“汕林花园”项目是1996年8月经衡阳市政府批准立项的旧城改造项目,原为衡阳市建设局下属衡阳雁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由于自身实力较弱,2003年3月,雁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汕林花园”项目整体开发权委托给名为陈友明的开发商开发,但陈友明的资金也出现紧张,2004年4月,陈友明以398万元的价格将“汕林花园”项目委托给段宜勇开发,并协调雁城房地产公司与段宜勇签订了授权开发协议,协议约定由段负责安置拆迁户。2006年年底,段宜勇投资修建的“汕林花园”2号楼竣工,但未按协议约定安置拆迁户,却将房屋对外销售牟利,随引发拆迁安置矛盾和冲突。2007年7月6日,衡阳市建设局以雁城房地产公司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名义形成会议纪要,以段宜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认定雁城房地产公司原与段宜勇所签订的开发协议不合法,予以终止。段宜勇不服会议纪要,即向衡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复议决定确认市建设局会议纪要违法。随后,段宜勇又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黄文忠等人活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会议纪要。为彻底摆脱与市建设局的关系,段宜勇与衡阳国泰房地产公司法人阳福生合谋,想通过合作开发来转移“汕林花园”项目和资产。

段宜勇想到了曾经在行政诉讼时帮助其胜诉的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黄文忠,随即将黄约到某茶楼,请黄文忠帮忙出谋划策。黄在得知“汕林花园”项目情况和段、阳两人的想法后,明知二人非法仍提出通过在段、阳两人之间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以“汕林花园”项目和资产作为债务担保,再经公证和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将“汕林花园”项目和资产转移至国泰房地产公司名下的建议。在黄文忠的指导之下,2007年7月30日,段宜勇即以雁城房地产公司“汕林花园”项目部总负责人的名义,给阳福生出具了一张借国泰房地产公司1950万元的虚假借条。同时,又与阳福生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规定段宜勇如不能按期偿还1950万元借款,便以“汕林花园”项目和资产抵偿给国泰房地产公司。之后,为能顺利办理公证,段宜勇、阳福生两人又假借雁城房地产公司名义,伪造了一份2004年4月8日的授权书,假以雁城房地产公司授权段宜勇在“汕林花园”项目上有特别处置权。

假借条、假还款协议、假授权书准备好后,段宜勇、阳福生便给了黄文忠5万元,让其负责办好公证文书。随后,黄文忠便带着段、阳两人到衡阳市公证处请公证一科科长阳剑帮忙,为段、阳两人签订的还款协议进行公证,并要其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阳剑在收受黄文忠转送的好处费后,在明知段、阳之间的巨额债务可能有假的情况下,违反公证程序,于2007年8月1日和8月14日,先后为段、阳两人出具了还款协议公证书和强制执行公证书。国泰房地产公司阳福生随即持这两份公证书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后,段宜勇、阳福生又通过黄文忠撮合和运作,并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舒国强、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刘子展等人行贿,使舒国强等人放弃对虚假事实、虚假证据的审查和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让刘子展运作,将本已冻结的项目解冻。2007年8月23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两份内容严重失实的公证书,裁定将“汕林花园”项目和资产以1950万元抵偿给国泰房地产公司。2007年8月29日,衡阳市国土局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国泰房地产公司办理了“汕林花园”项目用地7313.8平方米的国土使用证。至此,“汕林花园”项目和资产,被顺利强制执行转移过户到国泰房地产公司名下,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

在非法转移项目和资产,并取得“汕林花园”项目土地使用权后,阳福生、段宜勇更是胆大妄为,他们在没有办理任何拆迁手续,没有与住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便与没有拆迁资质的符国庆签订拆迁承包协议。由此,便埋下了野蛮拆迁的种子,就上演了案发前野蛮拆迁的一幕。

本案揭露出来的野蛮拆迁背后的犯罪触目惊心。一是不法商人贪婪无度。“汕林花园”项目负责人取得授权开发后未按协议约定安置拆迁户,却将房屋对外销售牟利,引发拆迁安置矛盾和冲突;之后又与衡阳国泰房地产公司法人合谋,企图通过合作开发来转移“汕林花园”项目和资产,达到侵吞国有资产的不法目的。二是公职人员权力出租。本案中衡阳市多名司法工作人员把党纪国法和司法职业道德抛于脑后,收受不法商人贿赂,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不法分子牟利,特别是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文忠充当不法商人的“军师”和“介绍人”,将人民赋予的权力演变成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工具,走向权力的癫狂。三是监管制度严重缺失。本案中,不法商人为达到“汕林花园”项目和资产移转的目的,经过了行政诉讼、司法公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办理产权证书多个环节,涉及法院、公证、国土多个部门,每个环节都可以成为制止不法的关隘,但却形同虚设,让假借条、假还款协议、假授权书、假公证书顺利通关,不法目的顺利得逞,足以看出相关监管制度或落实工作的严重缺失,给不法分子创造了机会。四是官商勾结,后果严重。本案中,不法商人与司法工作人员狼狈为奸、权钱交易、暗渡陈仓;司法执行人员疏于审查,致使1400余万元的国有资产损失,拆迁居民权益严重受损,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惩治腐败,服务保障民生,就要贯彻依法从重从严方针,进一步加大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绝不能姑息,绝不能手软。”这些年来,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当前职务犯罪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仍然十分严重,从总体上讲,现在案件办得虽然多了,但还是办得不够;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虽然大了,但还是不够有力;一些腐败分子还没有被揭露出来,有的虽然被揭露出来,但没有得到严肃查处。必须看到,社会治安不好群众不满意,反腐败不力,群众也会不满意;办案质量不高,群众不满意,搞得不痛不痒、力度不够,群众更不满意。本案中,衡阳市检察机关从野蛮拆迁的非正常现象入手,在严肃打击侵害公民财产犯罪的同时,深挖隐藏在背后的职务犯罪,一举查处4名法院工作人员和公证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的职务犯罪,挽回了腐败给国家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维护了司法公正,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执法思想,以查办有力、执法严格、司法公正的反腐成果取信于民。

四、惩防并举及时救助保障服务民生

2009年12月26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对黄文忠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对阳剑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8个月。舒国强、刘子展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受贿罪案,正在法院审理之中。在全案的侦办中,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还查出15名法院、司法局、建设局等单位相关人员涉嫌收受段宜勇、阳福生财物等违纪问题,并及时移送衡阳市纪委处理。

同时,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监督职能,通过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建议并督促衡阳市公证处撤销其出具的两份公证书;建议并督促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汕林花园”项目用地执行回转到市建设局下属雁城房地产公司,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做好被拆迁户的赔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受害人权益。经过多方努力,被拆迁户已经全部赔偿到位,并得到合理的安置和应有的补偿。由于案件及时有力查处,居民及时妥善安置,权益合理补偿、赔偿,在整个事件查办、处理过程中没有引发越级上访事件,没有诱发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分析发案原因,提出预防对策,帮助有关职能部门强化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观念,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文书公证、判决执行、项目拆迁等环节公开、透明,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本案通过依法判决和检察建议,明显失实的两份公证文书被撤销;非法转移的项目资产被执行回转,国家经济损失得以挽回;被拆迁居民得到合理的安置和应有的赔偿;发案单位也加强了监管制度建设,有效预防了类似犯罪发生。本案的依法公正查处,不仅使野蛮拆迁及其背后的犯罪受到法律制裁,而且使被侵害的国家利益和群众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检察机关作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权力部门,必须忠实履行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忠实履行各项职能,始终把执法办案的重点放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上,为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工作:

一是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以保民安。社会和谐与全面改善民生互为因果、相辅相成。这既要求检察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强化诉讼监督,又要求检察机关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民生,为经济发展和百姓生存提供必要的空间。针对人民群众时刻关心的社会治安问题,严厉打击危害稳定的犯罪,如严重暴力犯罪,“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涉黑涉恶、地下“六合彩”等犯罪,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严厉打击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加大对制假贩假、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公平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影响发展后劲的犯罪,如非法征地用地、非法采矿设厂、污染环境的犯罪,维护群众生存发展环境。本案中的野蛮拆迁行为,构成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这两种犯罪行为都是直接侵害公民切身利益、直接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因而必须迅速依法查处,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以恢复。

二是营造高效清廉的政务环境以顺民心。立足检察职能,加大打击涉及民生问题的各类犯罪案件的力度,用办案的力度和成效,来形成关爱民生、保障民生的政务环境,是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要针对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上学难、上学贵”、“住房难、住房贵”等问题,突出查办发生在教育、就业、金融、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抢险救灾、移民补偿等环节和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坚决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积极查办涉及农民集体利益、改制企业职工集体利益等弱势群体的职务犯罪案件。在涉及民生利益的案件上,不仅要深入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还要积极办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党委政府关注的“小”案。本案查处的职务犯罪,从犯罪主体的身份、涉嫌犯罪的金额,尚不足以称为大案要案,但却直接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集中力量查处和预防这类职务犯罪对促进市政建设、旧城改造等行政管理工作的依法规范运行有着积极的意义。

三是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以维民权。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是检察工作必须牢牢把握的工作主题。检察机关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拓宽监督领域,加大法律监督工作力度,始终坚持把保障民生的着力点放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上,把服务保障民生与检察工作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执法、司法不公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针对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案件和问题,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漏捕漏诉,以罚代刑,量刑畸轻畸重,违法减刑假释等现象和行为;重点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高度关注涉及劳动争议、保险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领域的民事、行政案件,纠正显失公平的裁判,深入查办隐藏在背后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充分发挥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作用,用公平保障民生,用正义呵护民生。本案中,4名司法人员与不法商人内外勾结,徇私枉法,充当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幕后黑手”。依法查办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维护了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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