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美知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复查案法理评析
周美知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案的复查和陈谣云等人特大枉法裁判案的揭露,说明司法人员在办案活动中,除了凝视法律条文,还应仰望社会正义,坚守内心良知,考量民间舆情,把民众情感、社会公理和法律规范有机结合起来。只有这样,司法权威才能在百姓心中悄然确立。
一、百人上访不服不起诉决定
2007年1月29日,湖南省政协、人大“两会”正在召开之际,郴州市天湖爆炸案被害人周兵元的妻子周美知及其儿女、父母、兄弟妹等,邀集百余人打着“强烈要求惩处犯罪分子”的横幅,到省会长沙上访,不服郴州市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引起了“两会”代表和省委领导的高度关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快速接访,受理申诉,平息事态,并迅速安排刑事申诉检察处调卷复查。2006年12月19日,省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认为该案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补充完善证据后提起公诉。2007年1月30日,省委政法委召集省检察院、省公安厅、郴州市委政法委、郴州市检察院、郴州市公安局开会研究处访,会议决定由省检察院迅速研究,依法对该案做出处理决定。
2007年2月1日下午,省检察院召开检察委员会研究周美知等人申诉案,并邀请两名人民监督员旁听检察委员会讨论情况,经慎重研究,决定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将案件证据补充完善后提起公诉。院领导非常敏锐,在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原不起诉决定的同时,果断决策立即抓捕犯罪分子归案,当即向省委政法委汇报,部署公安机关秘密抓捕已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确保犯罪分子归案。同时,根据爆炸发生的地点和造成的后果,将案件性质确定为爆炸罪,为下一步补充完善证据确定了方向。2月2日,省人民检察院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下达《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指令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将证据补充收集充分后提起公诉。同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原不起诉决定。
分析这一案发和处置过程,被害人组织的百人集体上访虽然行为过激,但它反映着一种正义的民众情感。这种情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直觉正义”和“天经地义”,是对真善美的肯定和崇尚,对假、丑、恶的否定和愤恨,是一种朴素的民众感觉,也是对司法正义的强烈期盼。如果我们执法时忽视民众情感,民众对执法的需求无法满足,其最直接影响就是民众纠纷的解决从公力救济转向私力救济,会导致各种暴力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大量发生,不仅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维护,而且社会秩序受到破坏,国家机关包括法律的权威将被严重削弱甚至荡然无存。“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只有表达社会公众普遍的精神、情感、意识和文化价值观,公众才能对法产生一种神圣的法律情感,从而自觉地践行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保持社会的稳定。湖南省委政法委、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正是充分认识到这一点,省检察院在申诉人上访的第三天,即召开了检察委员会果断做出撤销郴州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省委政法委召集省检察院、省公安厅、郴州市委政法委、郴州市检察院、郴州市公安局研究案件证据补强完善问题,并组织成立了检察、公安联合补充证据专案组,由省院主管检察长负责指挥。这些措施无不体现了对人民群众诉求的关注,对司法正义期盼的回应。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群众利益无小事,要带着深厚感情做工作,妥善处理群众上访问题”。涉检信访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特殊渠道,也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改善检民关系的重要手段。由于涉检上访案件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国家司法的权威性、廉洁性、公正性以及社会纠纷与矛盾的解决问题,因此处理好涉检信访,对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无罪释放”有悖社会常理
2003年12月23日9时50分左右,湖南省郴州市天湖大酒店门口停车场发生爆炸案。
经公安部和省公安厅挂牌督办,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2004年9月6日犯罪嫌疑人苏加利被抓获归案,9月8日犯罪嫌疑人邓春旺被抓获归案。根据苏加利、邓春旺二人的交代,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于同年9月11日将犯罪嫌疑人周龙斌缉拿归案。
2005年5月12日,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以犯罪嫌疑人苏加利、周龙斌、邓春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涉嫌故意杀人罪,将该案移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死刑,应由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遂于同年5月30日将该案报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经两次退回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补充侦查后,两次召开检察委员会进行讨论研究,并报请郴州市委政法委召开协调会讨论研究。2005年11月10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认定苏加利、周龙斌、邓春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犯罪嫌疑人苏加利、周龙斌、邓春旺做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苏加利、周龙斌、邓春旺被“无罪释放”。
俗话说,人命关天,天理昭昭。司法者当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秉承惩邪恶、扬良善的经验法则查清案件事实,为受害者讨回公道。当个案的证据与经验法则冲突之时,我们是无奈地让谎言和伪证在程序规则的保护伞下变为真理,还是智慧地运用经验法则还原客观事实的本色?究其问题的实质,与其说考量我们执法的诉讼技巧,毋宁是拷问我们执法的正义本源。在民众看来,一切纠纷都可以在生活中找到解决的依据。恩格斯曾经说过“民法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或许有的时候讲原则讲法律太多了点,在无法用现实的法律去套用时,我们是不是应该考虑用一颗善良正义的心去取舍?”这种法律规则之外的“善良正义”就是执法的正义本源。从形式上看,犯罪嫌疑人苏加利、周龙斌、邓春旺被无罪释放,似乎符合法定程序。其间经过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召开检察委员会讨论,并报请郴州市政法委员会协调同意。最后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做出了不起诉决定。正是在这一形式上符合程序的背后,暗含着执法者对正义本源的亵渎,对社会公理的违背,对道德良知的践踏。一起特大恶性杀人案的嫌疑人,在“走程序”中逃避了罪责。这样有悖社会常理的司法行为,必将引起或加剧社会矛盾。
三、依法纠错体现客观公正
为彻底查清案件实事,补强完善相关证据,确保案件诉得出、判得下。省人民检察院经向省委政法委会汇报、与省公安厅协调,组织成立了检察、公安联合补充证据专案组,由省院主管检察长负责指挥。刑事申诉检察处迅速组织研究制补充证据提纲,确立了从外围补充完善证据、从翻供中获取再生证据的补充证据思路。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补充收集到了对定案起关键作用的证据,并对原有证据进行了核实、完善与固定,使全案证据形成了完整的锁链,为对苏加利、邓春旺提起公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补充完善证据过程中,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还将发现的苏加利妻子卢雄英涉嫌包庇苏加利、周龙斌的情人周玲飞涉嫌窝藏周龙斌的犯罪线索,迅速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08年4月7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苏加利犯爆炸罪、邓春旺和周玲飞犯窝藏罪、卢雄英犯包庇罪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19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苏加利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邓春旺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卢雄英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周玲飞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目的,在于准确地查明社会主体间冲突和纠纷的客观事实,运用法律规范救治业已被侵害的法律权利,恢复被扭曲的社会秩序。因此,客观真实或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本质体现,不论刑事司法、民事司法或行政司法,都要以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和公正处理为价值目标。离开实体公正,司法活动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查明冲突和纠纷事实的实际发生过程,是司法活动的核心内容。如果司法活动不能揭示冲突和纠纷的真实状况,司法公正就失去了事实根据,也就谈不上准确无误地适用法律。虽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对实体公正的期待和预设不一定能够全面地、彻底地和直接地实现。然而,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世界上没有不可认知的事物。任何事物都是可以为人们所认识的,案件的客观事实也是如此。虽然回溯证明过去时空中发生的案件事实是一个困难的过程,但在司法权力的作用下,通过收集和审查在特定环境下所遗留的痕迹、物品和其他证据,回复案件真实,达成实体公正,这是可以实现的。本案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到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补充收集到了对定案起关键作用的证据,并对原有证据进行了核实、完善与固定,使全案证据形成了完整的锁链,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本案中有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清杀人爆炸案的事实真相,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彰显了社会正义,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四、徇私枉法者落入法网
省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在复查过程中,得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分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陈瑶云和分管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徐望实在处理该案中涉嫌徇私枉法、受贿几百万元的线索后,迅速向院领导汇报,及时将该线索移送该院反渎职侵权局立案查处。
经侦查查明,陈瑶云、徐望实收受犯罪嫌疑人周龙斌的妻子周云飞所委托之人转送的贿赂人民币405万元,陈瑶云在主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集体讨论天湖爆炸案时发表意见认为没有一份有效证据来印证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陈瑶云、徐望实在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天湖爆炸案时均发表了周龙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存疑不起诉处理的意见。2005年11月15日,周龙斌被做存疑不起诉处理。2007年1月30日,湖南省委政法委主持召开了天湖爆炸案死者家属息诉工作会议,当晚,徐望实带周龙斌到长沙市富丽华大酒店去见参加会议的陈瑶云,陈瑶云把会议内容告诉了徐望实。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徐望实多次与陈瑶云等人进行串供和商量外逃。另查明两人还有其他犯罪事实。
2008年9月28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陈瑶云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2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瑶云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2008年9月28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望实犯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1月23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望实犯受贿罪和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
必须肯定,我们司法队伍主流是好的,不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但是不可否认,也存在像徐望实、陈瑶云这样极少数的司法败类。他们的所作所为,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严肃查处司法领域的腐败分子,是维护司法公正,纯洁司法队伍的重要举措。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纠正错误案件,挖出错案背后的腐败分子,是顺民意、扬法威的明智之举,是强化自身监督的具体体现。司法机关是党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司法队伍是一支以共产党员为主体的队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经受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考验,司法干警廉洁性和公正性也受到新的严峻的考验。这些年少数司法干警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出问题,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大都是因为没有经受住新的历史条件和环境的考验。司法人员既要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坚定不移地保障和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时又要认清我们所处的国际国内环境的复杂性,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清醒、经济上的清正和廉洁、作风上的公道与正派,才能抵御腐败侵蚀,保持一身正气,更好地践行执法为民宗旨,履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
五、社会主义司法的价值体现
申诉人和郴州市老百姓听到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将天湖爆炸案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并查处了徇私枉法犯罪分子的消息后,摆手称快,对司法机关的不满情绪迅速消解,大家奔走相告,异口同声地称赞司法机关是为民做主惩恶扬善的“包青天”。该案的成功办理,既对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行使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制约,促进了公正廉洁执法,又有效地解决了申诉群众的合理诉求,化解了社会矛盾,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因此,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十大精品案件,并排名第一。
本案从“百人上访”、“怨声鼎沸”,到“奔走相告”、“拍手称快”,实现了司法办案的价值目标:客观公正,百姓满意。换句话说,就是我们的司法活动和司法决策,不仅符合法律规则,而且符合社会正义,被民众所认同。纵观本案,其蕴含的司法价值至少有以下三点;
一是正义的价值观。法律是正义的载体,所谓法中自有正义在,指的就是法则正义。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所以,法是以国家意志的方式来指导人们行为的准则,是国家和社会民众用以评价社会行为的标准,法当然是正义的评价尺度。但是,每一时代的正义观念都是从社会观念的角度引导着法的发展和革新,制约着法的发展,体现在法的制度之中,成为法发展变化的灵魂和精神。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要正确有效地实施法律,必须加入多样化的社会价值的思考。周美知申诉上访案,就是因司法办案人员在审查因利益纠纷引起的爆炸杀人案时,没有对这起案件的性质和影响进行舆情民情的分析考量,在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在基本犯罪事实和基本犯罪证据成立,只有证据不够充分的的情况下,做出了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决定,从而导致被害人家属和群众的强烈不满。该案的办理告诉我们,执法办案不是一个简单的套用法条、对号入座的活动,而是一个复杂的认识、思考、分析、推理、判断的高级思维活动,需要我们把民众情感、社会公理和法律规范有机结合起来,防止简单化和片面性。周美知申诉上访后,湖南省委政法委、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认真受理、果断处置、依法纠错、查证犯罪、深挖“内鬼”的一系列司法活动,充分体现了正义的理念指导和正确价值观的权衡。
二是科学的执法观。在司法实践中,既要坚持以程序正义为路径,又要坚持以实体公正为方向。我们一般根据有效证据,运用证据规则来认定一个法律事实,进而把它作为唯一的案件事实。但法律事实只是由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是经过人的主观活动明确或确认的案件事实,它并不完全等同于客观世界中发生的案件真实,即客观事实。对执法者来说,要到达客观事实的理想彼岸,必须查证事实。查证事实,不是凭经验凭感觉,而是讲规则摆证据;否则,即使是事实,也注定上不了台面。所以,追求对客观事实的无限接近还必须以法则正义为路径,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程序、方法和手段去收集证据,去认定案件事实。但是,法律的适用过程并非是一种简单的执法活动,而是一种复杂的,以法律为框架和标准,综合考虑政策、经济、文化、心理、社会发展等多种因素的高度技术性的创造性活动。法规条文千千万,法理解释百家鸣,因而,执法结果是否公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规则的选择和取舍。做人要有良知,办案要掂量分寸,执法者在选择法则时只有本着良知,将心比心,才有可能让法律的天平守护朴素正义的度量。当发现法律不明确、不确定,需要执法者对法律进行解释,需要判明模糊的概念、术语、规定或规则时,执法者必须善意地将成文法律规范朝着正义的方向解释,以道德良知和民众感情为尺度,权衡什么才是最为公正的、法律上也是有根据的执法选择。只有把执法行为严格规范于法度之中,才会使公序良俗得以弘扬;只有把握朴素正义的尺度,才能于法律的繁琐之中,得正义之根本。
三是正确的权力观。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来源。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包括检察权在内的一切国家权力,都来源于人民,都是受人民委托而行使的权力。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分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陈瑶云和分管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徐望实在处理天湖爆炸案中,收受巨额贿赂,徇私枉法,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个人的权力,把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当成了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背离了社会主义检察职能的本质要求,违反了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是对检察工作人民性的亵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在认真受理周美知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案中,不讳过,不护短,严肃查处陈瑶云、徐望实司法腐败案,并举一反三,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了“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为内容的权力观教育,把执法为民作为新时期检察机关执法观念的灵魂,使之成为内在的精神动力,成为引导、评价和调节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行为方式的价值标准,严肃办案纪律,严查违法违纪的行为,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确保来源于人民的检察权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告诫人们:“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为了防止权力的腐败、滥用,就必须对权力进行制约或监督,确保权力的合法运行。我国宪法规定了一切国家权力都要受到监督的原则,并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如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法律监督机制、人民举报(控告、申诉)监督机制、党的监督机制、执法机关相互监督机制等,其目的就是为了遏制权力的滥用。检察机关掌握着与公民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密切相关的法律监督权力,这种重要权力一旦被腐蚀滥用,将直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检察机关的权力更应当受到监督。要建立健全内外监督机制,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监督或制约,从而永葆法律监督的正义性和公正性,永葆检察权的人民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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