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检察学研究会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吴建雄著《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机理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6月版)一书出版发行后,《人民日报》(2009年8月7日理论版)、《湖南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新闻天地》(2009年第4期理论版),《湖南社会科学报》先后发表有关专家学者对该书的书评。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教授在题为《在保障科学发展中推进检察工作》的书评中指出:“检察工作承载着法律监督职能,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也面临如何实现科学发展的问题。该书从检察理念、检察职能、检察体制和检察能力四个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问题入手,对检察工作如何实现科学发展的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贺培育教授在题为《科学发展的检察思维》书评中认为:“该书既有宏大叙事,又有微观视角;既有本土分析,又有比较考察;行文流畅规范,论述可圈可点,凸显出科学发展语境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工作的新思维。”
首先,该书以清醒的政治思维,阐明了坚持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是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基本原则。针对一个时期学术界出现的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些质疑及其对检察实务界的不良影响,作者采取历史引证和比较分析的方法,阐明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必然性。作者在“检察宪政理念”和“检察思想方法”等章节中,深入分析了我国与西方国家在政治上是本质不同的两种政治制度,两种法治道路;在经济上是两种本质不同的经济制度,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在文化上是两种本质不同的意识形态,两种不同的法律文化。进而指出我国检察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法律监督属性的有机统一。通过对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余年实践的回顾与审视,令人信服地说明,我国检察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有利于保证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二,该书以辩证的发展思维,研究和阐述了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检察工作,有别于经济社会其他领域的科学发展问题。作者指出纵观这方面方兴未艾的研究态势,不乏有见地、有深度的研究,但这些成果鲜有从整体上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进行系统阐述和深层开掘,而本书则弥补了这一缺憾。作者从发展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然规律这一哲学命题入手,以检察机关建立特别是恢复重建三十余年的发展为实践依据,从检察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联系中,总结历史经验,寻求检察工作保障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措施和路径。清晰地阐明和充分地论证了在检察发展的系统结构中,检察理念是检察工作发展的“先导”性要素,它以其内在科学性、准确性和稳定性统摄、支配和决定着检察职能、检察体制和检察能力建设等诸要素的运行方式;检察职能是检察工作发展的中心和主题,其运行的正当性和科学性,与检察理念、检察体制和检察能力等诸要素的优化作用密不可分;检察体制和机制是检察工作发展的制度保障,其规制和承载着检察职能和检察能力的运行与建设、检察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和检察理念的科学性、正当性密切相关,是检察职能和检察能力要素优化的动力和支撑;而检察能力则是检察工作发展的关键和基础,其形成和构建有赖于检察理念的科学、职能运行的均衡和体制机制的完善。正是通过对检察发展系统结构中各要素的内在工作方式以及诸要素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运行规则的分析,使人们真切领悟和认识到“正确的检察理念是发展导向,公正的检察职能是发展主题,稳健的检察改革是发展动力,坚强的检察能力是发展核心。”
其三,该书以深刻的使命思维,阐明了检察工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发展定位。作者指出,一个时期以来,检察机关有些同志在发展问题上思路不清,片面认为发展就是扩权,就是机构升格、人员增编,就是待遇提高、福利改善,等等,所谓“吃饭靠财政,发展靠自己”,就是特定时期发展思路狭隘和错位的反映。作者从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出发,阐明了上层建筑所产生的公共权力,其合理性在于对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的保障,对社会秩序、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对社会进步的推进的原理,分析了权利主体与权力主体的发展差异,指出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机与活力,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权利主体创造力的充分发挥,及其对经济利益和效率最大化的追求,因而其行为具有很强的自主选择性,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其即具有合法性;而公共权力主体的发展,则没有自主选择性,不能自我授权和自行用权,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公共行为,即不具有合法性;公共权力主体必须遵循职权法定、依法依规的原则和合法合理的要求,才能使权力行为具有可预测性、可期待性和社会公信力,如果离开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谋求权力主体的发展,带来的后果只能是公共权力的无理扩张、过度行使和无序运行。因此,任何脱离大局的发展思路、偏离职能的发展主张都是十分错误和有害的,只有把检察工作发展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之中,把发展思路定位在依法履行检察职责,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上,只有“在保障发展中推进检察建设,在为民执法中改进检察方式,在维护公正中强化检察职能,在统筹兼顾中提高检察能力”才能实现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其四,该书以强烈的创新思维,探讨了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的生成机理。“机理”一词源于化学领域,指从原子的结合关系中来描绘化学过程。在社会科学领域指系统各要素的内在工作方式以及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运行规则。为从机理上阐明检察工作的发展问题,作者综合运用政治学、社会学、法理学等多学科知识,围绕“检察理念”、“检察职能”、“检察体制”和“检察能力”等四个问题进行深层解析。作者以为,作为揭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宪法地位、职能特点、价值功能的检察理念,应该由“检察宪政理念”、“检察发展理念”、“检察执法理念”和“检察价值理念”四要素组成,这一结构使检察工作的发展原则、发展方向、发展基点和发展目标更加明晰;作为行使法律监督权力的检察职能,现阶段其运行的价值基础就是保障和谐社会建设,因而在检察执法中,必须立足于社会的长治久安,最大限度的化解社会矛盾,以“宽严相济”为刑事检察的基本策略;作为承载法律监督内涵的组织架构、运行载体和一系列制度安排,检察体制改革应从加大上级检察院管理力度,整合检察业务机构、完善业务决策的分权制衡机制、实行三项基本权能配合制约机制、构建检务督察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内外结合的自我监督模式等方面加以优化;完善确保检察权依法正常运行的经费管理制度,是检察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追求事实真相和程序正义的检察官客观义务规范,是公平正义检察价值内在的制度保障。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水平和本领的检察能力建设,应该以提高办案技能为核心,以检察专业化建设为重点,以检察管理科学化为基础,以检察文化建设为动力,以检察保障建设为支撑,以信息技术建设为依托。而构建检察机关核心价值体系,是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灵魂工程”,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内在动力,这一价值体系应该贯穿检察能力建设的各个环节。这些新颖的、具有建设意义的观点、融入了作者对检察工作发展的领悟与思索。
其五,该书以能动的理性思维,阐述了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内核就是正确有效地实施法律。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经济社会关系高度复杂化、多元化及呈现极强的变动性,法律适用不再是田园诗般静态的逻辑推演,正确有效地实施法律必须加入多样化的社会价值的思考。作者指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相对滞后性以及法律条文本身的抽象性、规范性,决定了它在一些方面难以适应整个社会曲折发展的情况,决定了我们执法办案不可能是一个简单的套用法条、对号入座的活动,而是一个复杂的认识、思考、分析、推理、判断的高级思维活动,需要我们把严格、精细执法与能动、辩证执法有机结合起来,防止简单化和片面性。作者认为,检察执法坚守法律的确定性,不等于迷信于法律;严格以法律为准绳,不等于放弃自由裁量权。而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需要有正义的理念为指导,选择正确的价值观来权衡。一切诉讼手段都为了正义的实现,法庭不能成为诉讼的竞技场,法律规则不能成为权势恃强凌弱的游戏规范。正确有效地实施法律必须讲情理,虽然职业理性和职业能力是重要的专业素质,但良知、品格和情感底蕴是一个优秀检察官的人格基础。司法信任来源于一次次公开的利益平衡、人性化的调解、正义的裁决之中。检察执法只有表达社会公众普遍的精神、情感、意识和文化价值观,公众才能产生一种法律的认同情感,从而自觉地遵守、践行法律,承载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工作才能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正确实施。
(原载《检察理论研究动态》2009年第5期总第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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