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业与竞争行业就业分割是国家产业政策偏差形成的。我国行业垄断问题的形成不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而是由国家高度集中的行政权力和不彻底的所有制改革形成的,即通过政府所有权、国家法律以及各种行政法规事先规定的。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在向非国有经济开放部分行业的同时,仍对部分行业保持了全面或部分垄断控制(王大鹏,2006)。如1986年的《外资企业法》对外资企业禁止进入和限制进入的行业进行了详细规定。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199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对非国有企业的准入条件做了严格的限定。1987年、1988年相继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限定了非国有经济主体的经营范围为工业、商业、建筑业、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20世纪90年代初期,基本形成了竞争行业和垄断行业两大类分割的格局: 竞争产业主要是制造业、商业、建筑业、服务业和公路运输业,垄断行业主要是金融业、邮电业、水利运输业、电力制造业、银行、教育业等。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对非国有经济市场的准入限制有所松动,非国有经济开始发展,逐步形成了与国有经济相互竞争的态势。竞争行业中的国有企业面临着来自非国有企业的强大竞争压力,总体绩效不断恶化,如纺织业、建筑业等竞争激烈的行业大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失业。垄断行业处境则不同,1992年以后,市场急剧扩张和经济发展提高了对垄断性产品的需求,一些垄断行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利润和收入大幅度增长,如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和房地产业,收入水平高,下岗失业并不严重。在市场竞争取代国家再分配的领域,计划体制的城市劳动用工制度趋于全面灭亡。在政府垄断取代国家再分配的领域,旧的劳动制度框架依然部分地维系。劳动制度的不一致性直接导致竞争行业和垄断行业的工资差距,从而导致了新的不平等,在不同的行业就业有不同的收入(张展新, 2004)。我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农村向城市迁移者的就业相对集中于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贸易及餐饮业、社会服务业等竞争行业,四者合计,占82.4%,而在一些收入水平较高的垄断行业相对比例很小。这表明,不同行业之间劳动力的流动性相差很大,农民可以进入“城”门,可以进入“厂”门,但很难进入“市”门,这个“市”门指由政府所保护的高收入的垄断行业(聂盛,2004)。垄断行业与竞争行业的收入差距,与它们之间的经济效益、劳动强度及劳动复杂程度的差距关联性较低。因此垄断行业正式职工的收入很高,出现劳动力不进不出或只进不出的局面,构成了对外部劳动者——包括没有正式就业身份的农民工的排斥,形成了竞争行业和垄断行业之间劳动力市场的行业分割。
第一、第二、第三产业之间的劳动力就业的分割也是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偏差形成的。我国1949年包括采掘业在内的工业占国民收入比重仅为12.6%,1953年提出“一化三改造”,其中“一化”就是指社会主义工业化,那时起由苏联帮助设计的156项工程为中心的工业建设全面展开,行业主要涉及石油、钢铁、冶金设备等重化工业。1957年包括采掘业在内工业产值占GDP比重为20.5%。在1953年至1979年长达20多年中,历经大跃进大炼钢铁和备战时期的“大三线小三线”建设,国家产业政策和工业结构的重型化趋势不断加强,这是中国的重化工业时期。这一时期轻重工业比例失调,轻工业、运输业等严重萎缩,人民生活日用品匮乏。1980年经济改革开始,中国工业化纠正了重型化倾向,国家产业政策向轻纺工业倾斜,市场日用品供应丰富。经过30多年的建设,中国重化工业已达到一定规模,建立了具有一定世界先进水平的,以首钢、宝钢等大型企业为首的大中小钢铁工业并举的钢铁工业体系和金山石化等化学工业体系。至1984年中国已基本完成工业化早期的轻纺工业和中期的重化工业建设。我国是从1985年开始统计GDP指标,并把采掘业和制造业分开统计,1985年工业产值占GDP比重为43.1%。
中国产业结构存在失调,导致三次产业间产值与就业不均衡,行业分割严重。1985年的三产产值比重只有28.5%,三产就业人员比重仅为16.8%。这是因为我国长期以来,重视了物质资料的生产,把第三产业发展排除在国民经济管理范围之外,三产产值的比重没有上升,反而从1953年30.8%下降到1980年的21.4%。从1985年后,我国正式把第三产业纳入国民经济统计范围,三产的发展才恢复正常,1990年达到31.3%。但90年代后,又开始徘徊不前,1992年达到34.3%,1995年又下降到30.1%,2004年上升到31.9%,但仍然没有达到1992年的水平。2004年三产就业人员比重为30.6%。第二产业比重过大,低水平生产能力过剩,就业容量不足。1978年第二产业产值占GDP总量的48.2%,1985年第二产业产值占GDP总量43.1%,1990年为41.6%,2000年为51.1%,2004年为52.9%,第二产业产值占GDP比重明显过高,高于同等收入国家10%~20%,处于不正常状态。据估算(周炼石,2003),第二产业的剩余生产能力高达53%以上,传统产业的改造与淘汰速度缓慢。1978年至1985年二产就业人员比重从17.3%增加到20.8%。1986年至2004年二产就业人员的比重一直维持在21.4%至23.7%之间。第一产业劳动力没有充分发挥效益,存在劳动力效率低下的现象。我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大国,这是历史形成的。1978年农业产值占GDP的比重为28.1%,1985年为28.4%,1990年为27.0%,2004年为15.2%。农业就业人员所占比重相当高,1978年农业就业人员占国内就业人员的比重为70.5%,1985年为62.4%,1990年为60.1%,2004年为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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