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为因素(社会性)
这一特点是与自然灾害相区分的重要属性。在人为灾害事故中,无论是有意行为还是无意之举,人为因素都是其主要特征。在技术性事故灾害中,主要表现为人为过失;在社会安全事件中,主要是由人类社会矛盾引发,与特定的社会环境相结合,且其行为主体为人类自己。
譬如,著名的切尔诺贝利核事故,正是由于有关人员玩忽职守、粗暴违反工艺规程所导致的。1986年4月26日,苏联时期在乌克兰境内修建的第一座核电站——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在进行一项实验时,4号反应堆发生爆炸,造成30人当场死亡,8吨多强辐射物泄漏。此次核泄漏事故使电站周围6万多平方千米土地受到直接污染,320多万人受到核辐射侵害。按规定,反应堆的反应区内至少应有15根控制反应的控制棒,但事故发生时反应区内只有8根控制棒。反应堆产生的蒸气是供给两台涡轮发电机的。当关掉涡轮机时,自动保护系统会立即关掉反应堆。但事故当天,电站工作人员在进行实验之前却先切断了自动保护系统,致使涡轮机被关闭并开始实验时,反应堆却在继续工作。此外,电站工作人员还关掉了蒸气分离器的安全联锁系统[25]。
(二)综合性
事故是系统中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从总体上可分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良刺激作用,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往往一个人为灾害事件的发生有着多个深层次的诱因,会衍生出多个次生事件。
譬如,每年春节期间,全国各地都会发生多起鞭炮引起的火灾事故,但火灾事故引发的因素既有人为失误,也有鞭炮质量不过关、废弃物乱堆乱放等多个因素。2009年央视新大楼北配楼的火灾便是因违规燃放烟花引起。大火燃烧了近6个小时,救出30多名伤员,1名消防人员牺牲。再如低温、雪灾等自然灾害也会引发次生事故灾害,公共设施和设备受损,公路交通事故、通信中断,等等。
(三)普遍性
人类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总是伴随着危险,所以,人为灾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普遍存在,只不过事故发生的概率大小、人员伤亡的多少和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不同而已。其中造成伤亡最严重的是技术性事故灾害。
(四)潜伏性
技术性灾害和社会安全事件在发生之前都会存在一个量变的过程,达到临界点后才会发生突发性事件。在技术性事故灾害中,很多突发事件的产生源于对生产设备的维护与更新不到位,安全保障设施不完善。一些群体性事件的暴发往往由某些因素诱发出潜在的矛盾所致。所以,在人为灾害事件中,尤其是事故灾害具有一定的潜伏性,如果能够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这些潜在性因素,那么大部分人为灾害是可以避免的。但是,事故的潜伏性往往会麻痹人们的危害意识,进而酿成重大的恶性灾害事件。
(五)灾害后果的严重性
与自然灾害相同,人为灾害事件具有灾害后果严重的特点。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切尔诺贝利核事故最终可能有4000人因接触释放的放射物死亡,并导致甲状腺癌在儿童和青少年间流行,到2011年已经有超过6000人罹患该病[26]。而社会安全事件,其后果更加严重、性质更加恶劣。尤其是群体性突发事件,容易引发民众围观,参与,加之微博等网络媒体的快捷,可能引发更大规模的群体行为,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社会生活不能正常进行,扰乱、破坏公共秩序的严重后果,同时,事件形成后往往又诱发新的灾害,导致事态不断扩大或冲突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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