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年代,六合县号召实行晚婚。
70年代,开始重视晚婚工作,并制定有关规定。1978年11月29日,六革委发〔1978〕262号文件,即《关于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晚婚年龄为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四周岁。对符合晚婚者,产假五十六天,职工工资照发,农村社员工分照记。当年,六合县女性晚婚率达到84.1%。
80年代,1982年5月4日,六政发〔1982〕74号文件《六合县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提倡晚婚(按法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晚育(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男女双方均系晚婚者,可延长婚假十天。妇女晚育者,延长产假二十天。延长婚假、产假时间,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农村社员,晚婚者免除义务工十天,晚育者,免除义务工二十天。
90年代后,1993年9月22日,县政府批转《县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婚育同步管理,制止早婚早育的意见》的通知(六政发〔1993 〕124号)中第二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生育年龄一孩生育年龄,男方应为二十二周岁加十个月,女方应为二十周岁加十个月,凡男女方年龄有一方达不到者,均为计划外生育。同时把制止早婚早育工作列入人口与生育计划同步管理,凡发生早婚、早育的乡、村或单位按计划外生育进行考核与处理,早婚早育的当事人及家庭,取消其参加文明户、五好家庭、先进工作者等评比资格。同时不安排宅基地,不列为镇企业和征用土地的招工对象。对未到法定婚龄怀孕的应动员终止妊娠。随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各年份对晚婚要求不同,因而晚婚率有所波动,每年女性晚婚率均在60%左右。1975年,全县女性初婚2617人,符合晚婚年龄1806人,晚婚率69.00%。到2010年,全区女性初婚4043人,符合晚婚年龄2297人,晚婚率56. 82%(见表3-1) 。
表3-1 1975~2010年晚婚情况统计(女性)
续表3-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