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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顾生育二孩规定

时间:2023-03-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5年1月,经市政府批准南京市除执行省照顾生育二孩规定外,增加两条为特殊情况,可照顾生育二孩。六合建区后,坚定不移地执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有效地控制计划外生育。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9日,南京市政府下发《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对南京市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要求。
照顾生育二孩规定_六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志

1980年至1985年,江苏省根据中央有关指示,并从省情出发,在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的同时,逐步规定完善照顾生育二孩的政策,使确有困难的群众得到了照顾。省委、省政府先后发出苏委发〔1982〕 38号、苏发〔1984〕 25号和苏办发〔1985〕 37号文件,对确有实际困难的群众照顾再生一个孩子的规定,由1980年3条,逐步调整到1982年5条,1984年11条,1985年14条,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第三胎。1985年1月,经市政府批准南京市除执行省照顾生育二孩规定外,增加两条为特殊情况,可照顾生育二孩。 ( 1)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标准的(;2)重新组合家庭,原双方各有一个孩子,离婚时均判给对方,新家庭无子女的。六合县严格执行省、市规定,于1987年12月17日,县委《关于加强对计划生育领导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1987〕 81号)中第五款规定:凡符合照顾生育二孩的,要从严掌握,不得私开人情口子,得到照顾生育二孩者,要签订节育合同,生后及时落实手术,使生育二孩的政策在全县得到贯彻。六合建区后,坚定不移地执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有效地控制计划外生育。据统计,1984~2010年,全区累计批准照顾实际生育二孩人数11004人,年平均照顾生育二孩率5.97%(见表3-3)。

【制定生育二孩审批手续】

为贯彻执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1989年8月10日,县计生委下发《关于照顾生育二孩审批手续与病残儿鉴定程序的规定》(六计生委〔1989〕18号),对审批二孩手续、病残儿鉴定程序作出了几项规定,实行审批和鉴定程序公开化,努力杜绝一切营私舞弊的不正之风。

【江苏省制定生育新“条例”】

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并将照顾生育二孩的14条政策以地方性法规予以规定。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而省“条例”的有些条款与其不完全符合,为使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一致,省政府对《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由本人申请,群众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经过县计生部门批准,允许再生一个孩子。

(1)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2)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3)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4)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5)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6)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7)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8)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9)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10)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个);

(11)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12)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13)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14)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市政府下发生育规定】

2003年9月9日,南京市政府下发《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对南京市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要求。2005年1月8日,南京市政府下发《南京市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宁政发〔2005〕 3号)。

(1)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2)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过批准的生育),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3)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者姐妹,且该兄弟或姐妹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的;

(4)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男方无兄弟,只有两个姐姐或者妹妹,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5)只有一个女孩子的农村夫妻,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严重影响婚配或者无生育条件),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6)女方为无兄弟的农村居民,一女招婿没有到女方落户,但已共同承担起赡养女方父母的义务,现家庭只有一个女孩的;

(7)再婚家庭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①双方均为丧偶的;②一方丧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③双方原各生育的一个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④一方原生育的一个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七)项或第二十三条第(三)(、四)(、六)项和第二款规定条件的。

表3-3 1984~2010年照顾生育二孩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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