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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

时间:2023-03-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世界贸易组织确定的服务贸易四种模式,成为服务贸易内涵的权威阐述和各国普遍接受的定义。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国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国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如法律咨询服务、工程设计等。境内完成的交易称“在岸服务外包”、境外完成的交易称“离岸服务外包”。(二)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之间的关系首先,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有共同的基础。其次,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形式各异。
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_服务外包风险及其控制机制研究

(一)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的概念辨析

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都是以服务为基础,由于具有吸纳就业能力强、环境污染少、国际化水平高、经济带动快等共同特点,通过提供服务,可以引进新的商业模式、服务技能和人才技术等。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尽管某些业务上是有联系和相容之处,但是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包括服务形式、对象、内容和交易模式等。对两个方面的业态加以充分分析和认识,可以更加深刻地理解服务外包。

服务贸易在概念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服务贸易是无形的,是指发生在国家之间的直接服务输出与输入的交易活动。广义的服务贸易既包括有形的劳动力输出与输入,也包括无形的提供者与使用者在没有实体接触情况下的交易活动,如卫星传送与传播、专利技术贸易等。世界贸易组织(WTO)确定的服务贸易四种模式,成为服务贸易内涵的权威阐述和各国普遍接受的定义。模式一,跨境服务。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国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国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如法律咨询服务、工程设计等。模式二,境外消费。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国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如旅游、留学等。模式三,商业存在。一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国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外国直接投资企业。模式四,自然人移动。一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成员国的领土内提供服务,如外国专家讲学、劳务人员等。同时,世界贸易组织(WTO)对服务贸易还分为商业服务、电信服务、建筑与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医疗服务、旅游与旅行服务、物流服务、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等12个大类和155个小类。

服务外包是企业或机构将内部的某些流程或职能转移给外部专业服务提供商,借助信息技术或现代通信手段进行交付的经济活动(商务部《中国服务外包统计操作指南》,2012.11)。境内完成的交易称“在岸服务外包”、境外完成的交易称“离岸服务外包”。在《中国服务外包统计操作指南》中,参照《国民经济分类》系统,将服务外包划分为信息技术服务(ITO)、业务流程服务(BPO)、知识流程服务(KPO)等 3 个门类以及软件研发、信息技术研发、运营和维护服务、业务流程设计、内部管理服务、业务运营服务、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研究外包服务、设计外包服务、开发外包服务 10 个大类和 94 个小类。

(二)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之间的关系

首先,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有共同的基础。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基础都是服务,都是将提供的各类服务实现可贸易化,而且都偏重于非商品生产型。服务贸易更侧重于跨境交易,因此,不少学者也称此类跨境交易为国际服务贸易。由此可见,离岸服务外包可视为国际服务贸易的一部分。

其次,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形式各异。服务贸易提供的是服务进出口、商业存在、劳务输出等,交易是不连续的或要受时间限制,形式上是国家之间的劳务服务。近几年来从结构看,旅游、运输、其他商业服务等传统的服务出口比重明显下降,建筑服务、咨询、计算机服务和保险服务的比重则增长迅速。而服务外包是将原企业之间有契约的“客户关系”演变为“伙伴关系”,运营模式是提供智力、人力和技术的“中间投入”,不直接面对消费者,基础工具是“信息和网络技术”、交付成果是“可数据化”,可以实现远程网上交付,最终实现发包方和接包方彼此企业内部的核心业务越做越好、越做越大的“多赢”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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