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视政府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作用。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成为无纠纷、无矛盾的社会,要认识到矛盾和问题的存在是社会的常态,不要力图彻底消灭问题和矛盾。需要通过恰当、合理方式化解各类社会矛盾,这是政府实现社会有序发展的首要职责。除重视诉讼、当事人协商等这些传统解决机制外,应不断探索和开拓新的解决力量和途径。其中,要发挥政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行政机关在管理中,常见的纠纷具有专业性和初发性特点,如能得到及时公平的处理,对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有益的。目前,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有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两种典型方式,但从实践中看,行政机关热衷于使用前者,而不排斥后者。虽然通过调解方式有助于从根本上化解纠纷和矛盾,但背后隐藏着行政机关不愿意充当行政诉讼被告的忧虑。对于行政裁决,因不少当事人不相信行政机关是公正的,往往在行政裁决作出后诉诸法院,依我国目前的制度安排,行政机关需要充当被告。对行政机关而言,不仅要为解决纠纷付出努力,更为可能卷入漫长的行政诉讼而担忧。要发挥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作用,可以借鉴英美的裁判所制度,设立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专业裁判机构,通过公开、公平和公正机制迅速、有效地解决纠纷。
2.提高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法律是对不同利益的反映、调节和平衡,是预防和避免出现社会问题,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然而,目前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本身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不仅无法预防社会问题的出现,反而成为诱发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一方面,涉及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卫生等领域的立法缺位,无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立法和政策制定在利益调整上存在偏向和不公,在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之间较为忽视公民利益,在强势集团与弱势群体的取舍中偏向于强势集团,在城乡利益平衡中偏向于城市。要推进社会建设,必须解决立法缺位和立法片面追求效率的做法,尽快制定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卫生、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中贯彻公平公正的理念,对涉及多个部门利益的立法项目,尽可能由人大制定法律法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同时注重立法的民主性,扩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参与。
3.相信并培育社会自我管理能力。在现代社会中,尽管政府在社会建设中作用突出,但不能任意扩大政府的作用范围。客观来看,政府在社会秩序维护中的定位仍然是执行社会和公众无法完成的任务,而通过群众自治、非政府力量的介入所达成的社会自治和社会自我管理,是实现社会有序的基础性力量。当一个社会到处都需要政府出面协调、处理和解决社会问题时,必定出现政府受累、公众不满的局面。我国社会建设在当前倚重政府的同时,必须着眼于长远,在培育社会自治和提高社会自我管理能力上下工夫。为此,政府应当首先树立相信而不是怀疑社会拥有自我管理能力的观念,对属于基层自治事务、社会组织自身事务、通过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可以进行管理的事务等,应大胆还权于社会。同时,政府应当在制度上适当放松管制,通过确立规则、树立典范、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等方式培育和引导民间力量和社会组织自我管理。建议逐步放开社会组织管理。解放思想,将民间和非政府组织视为政府的合作伙伴,确实把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进行引导和培育,可以考虑在全省社区优先发展民间组织,使之成为基层社会管理的有生力量。(1)公益服务类。培育和发展能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求、信誉好、服务周到的公益类社会组织,开展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及公益性服务。(2)社会事务类。培育和发展能承接政府社会事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承接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可以不直接承担的社会服务性和事务性工作。(3)文化体育类。培育和发展能满足社区居民文化和精神需求的社会组织,大力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丰富社区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4)慈善救济类。培育和发展社区互助社、慈善超市等社会组织,广泛开展慈善捐款、送温暖等社区互助活动,增强社区自我救济功能,拓宽社会救济渠道。(5)社区维权类。培育和发展为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组织,拓宽群众维护合法权益渠道,搭建沟通桥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6)工商经济类。建立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制,将经济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效与政府购买服务挂钩。积极发挥社会团体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工会等的监督作用,促进经济组织履行社会责任。
4.加强财政投入制度和考核制度建设。加强社会建设需要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投入,但是经济增长和社会财富的增加并不自动带来民生改善,要把经济增长的成果转化为民生福祉,需要长期的制度建设。在实现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均等化方面,可学习借鉴成都经验,建立专门针对村庄用于基本社会建设的财政支持制度,规定数额、用途,并对过程和结果进行考核。在社会建设的工作制度保障方面,对地方政绩的考核,以该地的长期规划为考核依据,而不是针对某个干部的任期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的连续性,避免因为更换干部对社会建设带来短期效益和负面影响。
5.将社会建设及民生改善纳入考核指标。可以学习广东云浮模式,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前提下,将经济考核作为自选动作,而社会建设指标作为硬指标进行考核。
6.建议制定社会风险评估制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对社会稳定的前置性管理,可以有效减少可能发生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是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方法,需要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扩大到对所有重大社会事务的评估,包括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工程等,建立社会风险评估制度,将此作为对政府工作考核的指标,进行考核和监督。
7.建议成立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的专门机构。可参照北京、上海等地做法,党委成立社会工作委员会、政府成立社会建设办公室,整合现有“综治办”、“维稳办”、“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三项办”等临时机构,将社会组织管理机构、社区办等机构纳入其中,并新设社会管理评估研究中心等机构,全面统筹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工作,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执笔人:周伟文 李 茂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