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是保卫政治安定、 社会稳定的政府职能部门, 具有刑事司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 中指出,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是新形势下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课题。 为切实增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防控性和主动性, 公安机关必须要高度重视和不断加强群体性治安事件预警防范机制, 并且由于公安机关直接参与处置这类事件, 因此,不断完善处置的有效途径关系到整个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有效处理。
(一) 预防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主要措施
要及时、 准确地把不安定因素和群体性治安事件最大限度地化解在当地, 化解在基层, 化解在初始阶段, 减轻和缓解由于群体性治安事件多发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和压力。 根据以往公安机关在这方面的经验教训, 预防群体性治安事件, 应努力做好以下几点:
1.拓宽和完善信息网络管道, 掌握预警工作主动权。
(1) 明确预警任务。 群体性治安事件预警机制的主要任务是在党委、 政府的领导下, 立足于抓早、 抓小、 抓苗头, 实行全警动员,发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 采取多种有效手段, 通过多种有效方法,规范预警工作的责任、 流程、 基础建设等相关制度, 拓宽情报信息工作范围和领域, 建立管道畅通、 灵敏高效、 能覆盖全社会的情报信息网络。 对目前存在较多不安定因素以及有可能或曾经引发过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行业、 部门、 部位, 要进行重点防控, 及时获取深层次、 动态性的情报信息, 做到早发现、 早报告、 早控制、 早疏导、早化解, 真正实现他动我知、 未动先知的目标。
(2) 健全情报信息网络。 加强情报信息网络建设, 积极构建以各级指挥中心为龙头, 以相关警种为主体, 专群结合, 纵横交错,覆盖整个社会的情报信息工作体系。 有效提高发现不安定因素、 控制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能力。 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强化专门职能工作的同时, 重点加强三支队伍建设: 一是要加强信息收集的专业人员队伍建设, 努力获取深层次情报信息; 二是加强以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的保卫干部为主体的情报信息主管道建设, 更多获得动态性情报信息; 三是建立以群众自治组织成员和治安积极分子为主体的情报信息员队伍, 努力获取全方位、 多角度的情报信息。
(3) 建立高效快捷的信息反应管道。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要采取信息跟踪、 动态掌握的措施。 从群体串联聚集开始, 到事件发生、 发展乃至成功化解, 公安机关要对各种影响稳定的动向和苗头, 迅速请示报告, 并根据掌握的信息, 分析可能出现的情况,采取防范措施, 为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正确决策当好参谋。 同时,要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工作预案, 加强模拟演练, 及早进入处置状态,以有效遏制事件朝着恶性趋势发展, 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期阶段。
2.坚持排查不安定因素, 增强预警能力。
公安机关要把获取深层次、 内幕性、 预警性情报信息作为排查不安定因素的重中之重, 努力提高自身预警能力。 为此, 要注意做好“两个结合”:
(1) 做好定期排查与重点调查的结合。 各级公安机关每年要定期对各地不安定因素进行集中大排查, 同时, 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行业、 重点区域和重点问题开展重点调查。 尤其是社会转型期, 公安机关更要针对城市拆迁、 基层力量薄弱的乡村、 关闭破产的矿山和企业,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 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性治安事件的重点部位, 实地调查, 定期回馈, 建立起数据文件。
(2) 做好日常排查与重点排查的结合。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各警种日常收集情报信息的岗位责任制, 对需要上报的信息, 要及时、 准确上报, 决不能不报、 虚报、 错报、 瞒报。 同时, 在重大节日、 重要会议、 重大活动和敏感期, 要特别集中组织力量重点排查, 掌握突出问题, 化解冲突矛盾。
3.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 提高预警水平。
实践经验表明, 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 是预防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的重要保障。
(1) 建立对不安定因素的档案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对掌握的不安定因素信息, 实行档案管理制度, 一件一册, 把管理和化解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身上。 要仔细分析可能产生不稳定因素的性质, 对涉及的组织者、 策划者和骨干人员, 要看其是否有过激行为, 是否构成违法犯罪等, 并将其变化情况随时记入档案, 做到情况清晰、 心中有数、 有据可查, 为领导机关综合研究、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2) 建立与不安定因素突出的企事业定期联系制度。 对于存在不安定因素的企事业单位, 尤其是大型单位, 公安机关要与其主管部门和企事业负责人定期沟通联系, 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例会时间,经常了解其内部职工情况、 动态, 做好超前预测, 并与所在企事业单位紧密配合, 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同时要确定好专门对口的联系人员, 做到无论是哪个单位、 哪个部门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 公安机关都能立刻联系到相应的政府主管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出面协调解决。
(3) 建立情报信息目标管理制度。 明确任务, 落实责任, 是预防和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关键环节。 各级公安机关要将情报信息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到年度目标考核中, 落实责任, 与其他工作同安排、 同部署、 同检查。 对有发生严重影响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单位和个人, 如是因工作不负责、 工作失误, 未及时预警造成被动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对因工作不力而未达到群体性治安事件预警目标的, 要对其通报批评。
(二) 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有效途径
针对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处置, 公安部曾提出了“三可三不可”(可散不可聚、 可解不可结、 可顺不可激)、 “三个高举” (高举维护法制的旗帜、 高举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旗帜、 高举维护社会稳定的旗帜)、 “三个慎用” (慎用警力、 慎用警械武器、 慎用强制措施)、 “四个早” (早发现、 早报告、 早控制、 早解决) 和“区分性质、 讲究策略、 把握时机、 严格执法、 冷静稳妥” 等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在具体问题的处置上, 公安机关应以以上原则为指导,结合本地实际,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党委、 政府统一领导下, 发挥好公安机关的参谋、 助手作用。 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有其深刻的政治、 经济原因, 处置起来涉及的工作面广、 政策性强、 难度大, 绝不是哪一个部门单方面就能解决的。 所以, 公安部门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 首先要在党委、 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明确本部门的分工和责任, 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建立部门责任制和办事高效、 运转协调的联动机制。 其次,要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 一要多请示、 多汇报, 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提供有价值的情报信息, 早发现、 早报告, 对现场情况要正确分析、 判断, 及时提出工作的意见。 二要具体工作到位。 面对纷繁复杂的混乱场面, 公安机关必须要保持清晰冷静的头脑和高度的原则纪律性, 不仅要承担起维持现场秩序和进行现场劝阻工作, 而且要纪律严明、 行动一致, 不得随意使用强制措施, 尽量避免激化矛盾。
2.完善机制, 切实提高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能力。
一是建立务实高效的责任制约机制。 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负责同志, 对问题的调查和处理要敢于负责, 在关键时刻还要敢于上第一线。 同时, 与预警机制建设一样, 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也要建立责任追究制, 对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中因不负责任、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同样要严肃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是建立统一指挥、 诸警联动的快速反应机制。 各地公安机关要以指挥部署快、 调动警力快、 现场处置快为目标, 积极构建以指挥中心为龙头, 以巡警、 防暴警、 交警、 治安警、 派出所民警为骨干, 以一线警力为依托, 以公路治安卡点为辅助, 以相邻公安机关警力为策应的统一指挥、 诸警联动、 高效敏捷的快速反应机制。 确保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中做到信息灵敏、 指挥有序、 出警及时、处置果断, 以快制胜, 争取将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在萌芽或初始阶段, 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危害和影响。
三是建立强有力的警务保障机制。 目前, 群体性治安事件中出现了大型殴斗、 堵塞交通、 哄抢财物、 殴打民警等越轨行为, 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 为此, 公安机关要大力加强防暴队伍建设, 在大中城市建立防暴队, 集中培训, 强化专业技能和体能训练, 提高实战能力。 加大对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工作的投入, 装备现场指挥车、 运兵车, 配备标准的民警防护装备。
四是加强情报信息回馈机制, 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在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时, 公安机关要做好情报信息的收集工作, 注视事态发展的动向和发展, 并将信息及时请示汇报。 领导决策部门只有随时了解、 掌握事态的动向, 才能掌握处置的主动权, 把握住发展的大局, 做出正确、 科学的决策。
3.掌握政策, 依法办事, 果断处置。 群体性治安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大多数是合理要求伴随非法行为, 不明真相的群众和别有用心的人交织在一起, 十分复杂。 所以, 公安机关一定要严格掌握政策, 依法办事, 绝不能因工作上的失误激化矛盾, 成为引发事件的“导火线”。
一是要充分相信群众和依靠群众, 学会面对群众做教育疏导工作。 在党委、 政府领导下, 公安机关应配合有关部门通过说服、 教育、 劝阻等办法, 动之以情, 晓之以理, 示之以法, 使群众真正分清大是大非, 采用合法手段解决争端。 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要引起高度重视, 认真核实, 能解决的要及时予以解决, 暂时不能解决的, 也要向群众讲清楚, 求得群众的理解, 避免问题进一步激化。
二是要依法办事, 慎用警力。 依法办事就是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坚持严格执法, 依法行政, 把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达到从对抗性状态到对话状态, 从无序状态到有序状态的目标。 在法律范围内解决问题, 可以使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处置更具权威性、 合法性。 比如, 近年来许多群体性治安事件大多是由农民负担过重、 企业亏损、 工厂倒闭、 福利保障、 就业安置、 征用土地等原因引起的, 目的往往在于造成影响, 扩大事态, 以期引起党委、政府的重视, 促成问题的解决。 对这类群体性治安事件, 要以防止矛盾激化为前提, 切忌草率行事, 方法简单粗暴, 甚至慎用警力。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警力, 使用警力达到什么程度, 都要根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性质、 起因、 规模和发展趋势来决定。 对那些不听教育和劝阻、 故意制造事端、 危害社会稳定者, 必须依法果断处置,以避免给社会造成更大损失。 另外, 对插手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敌对势力、 敌对分子, 参与打、 砸、 抢、 烧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机关一定要毫不留情地给以打击, 只有这样才能团结大多数人民, 分化孤立极少数敌对分子。
4.完善处置工作的战略战术和预案, 保证关键环节不失误。
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 必须要针对各类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 制定切实可行的战略战术和预案。在指挥处置、 战略战术、 责任分解、 民警教育、 法制宣传、 后勤装备、 保障、 救护等多方面做到审时度势, 周密思考, 精心策划。 当前特别要使装备到位, 针对各类群体性治安事件进行模拟演练, 尤其要对基层或者直接在第一线的公安决策者进行法律、 政策的模拟考核, 做到常备不懈, 快速反应, 临危不乱, 处置得力, 实现领导部署与实际工作的完美结合。 比如, 在事件处置初期, 其中心任务是准确判明事件性质, 及早报告, 快速行动, 力争把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 要根据不同情况, 采取不同方法, 既要教育疏导群众, 稳定群众情绪, 力求不要使它形成气候。 如果已形成群体性态势, 要组织人员提前布防, 缩小其社会影响。 在事件处置中期, 其中心任务是控制住局势, 平息住事态。 对事件现场人员、 事件一般参与者要动员其离开, 对事件组织者、 策划者, 要明令禁止其停止违法活动,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性措施。 如果出现打、 砸、 抢、 烧等严重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应当机立断, 出动警力予以制止, 同时采取手段, 获取重要证据材料, 为以后处置提供依据。 在事件处置后期,其中心任务是尽快平息事态, 消除影响, 以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公安机关要把握时机, 通过教育疏导、 调查取证等方法正确区分事件中的大多数群众和少数违法犯罪分子, 分清不同层次的责任。 另外, 公安机关在处置后期, 还要注意从事件中吸取教训, 做好总结,完善不足, 防止事件的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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