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AA类企业的验证稽查做法,2008年4月30日制定出台了《海关验证稽查暂行办法》,明确了对AA类企业的验证稽查的原则﹑程序﹑方法和内容等;2008年12月制定出台了《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进一步细化具体作业内容和标准等。
《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验证稽查工作内容,规范验证稽查工作程序,统一验证稽查工作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验证稽查,是指依据海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海关管理规定,运用稽查手段验证﹑评估企业守法状况和贸易安全情况,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为企业分类管理或其他企业资质评定提供保障的稽查执法行为。
第三条 对申请海关AA类管理类别或其他资质的企业实施的验证稽查,适用本标准。
第四条 海关总署稽查司负责对验证稽查工作的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验证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验证稽查的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实施验证稽查原则上以《稽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前1年内被稽查人的全部进出口活动为稽查范围。
第六条 稽查人员应当按照《海关验证稽查测试表》(附件1)的指标要求,验证被稽查人以下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
(一)内部控制:被稽查人在组织机构﹑会计系统﹑进出口代理﹑内部审计等方面是否具备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财务状况:被稽查人在生产经营﹑税款及债务偿付等方面是否具备稳定﹑良好的盈利能力和财务偿付能力。
(三)守法状况:被稽查人在验证稽查年限范围内有无涉嫌走私﹑违规或其他不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的行为。
(四)贸易安全:被稽查人在场所﹑人员﹑货物﹑商业伙伴等方面是否具备健全﹑有效的贸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被稽查人符合《海关验证稽查测试表》全部适用指标要求的,或者按期完成规范整改并符合指标要求的,海关确定其通过验证稽查。
第八条 稽查人员应当在调查了解被稽查人的经营性质﹑组织结构﹑业务特点﹑经营状况和行业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类指标和贸易安全类指标进行符合性测试,评价其健全性和有效性。
稽查人员应当采用下列方法进行符合性测试:
(一)检查被稽查人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和贸易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资料;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观察被稽查人的内部控制和贸易安全控制措施的实际执行情况;
(四)对某项制度或业务流程进行穿行测试;
(五)其他合理方法。
第九条 稽查人员应当根据符合性测试所确定的重点,或直接结合相关风险线索和信息,对财务状况类和进出口守法类指标进行实质性测试。
稽查人员应当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实质性测试:
(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货物;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稽查人提供资料或陈述材料,并查阅有关账簿﹑单证;
(四)抽样审查;
(五)其他合理方法。
第十条 稽查人员运用抽样审查方法验证进出口守法类指标的,样本数量应当足以支持稽查组的判断,并按照以下抽样要求对报关单涉及的账簿﹑单证﹑货物等进行审查:
(一)稽查年限内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以上的,报关单抽样比例不低于进出口总值的1%;
(二)稽查年限内进出口总值1000万美元以上,未达3000万美元的,报关单抽样比例不低于进出口总值的3%;
(三)稽查年限内进出口总值未达1000万美元的,报关单抽样比例不低于进出口总值的5%。
稽查人员抽样报关单总数不得少于30票,报关单总数为30票以下的,应当审查全部报关单。
第三章 验证稽查的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稽查部门应当自签收企业管理部门《海关验证稽查联系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被稽查人送达《稽查通知书》,组织实施验证稽查。
第十二条 稽查组应当自送达《稽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验证稽查作业,向被稽查人送达《稽查结论》,并向企业管理部门反馈验证稽查结果。
对需规范整改的,验证稽查完成时限不得超过90日。其中,规范整改的时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三条 稽查组发现被稽查人财务状况类或进出口守法类任一指标不符合海关要求,不能通过验证稽查的,可以不再对其他指标进行验证。
第十四条 稽查组发现被稽查人仅内部控制类或贸易安全类指标不符合海关要求,但具备规范整改条件的,应当以《稽查意见书》(附件2)形式向被稽查人提出规范整改意见。
稽查组应当对被稽查人规范整改涉及指标进行复验,复验应当在规范整改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五条 稽查组发现被稽查人存在涉嫌走私违规﹑追征补征税款等问题的,应当依照《海关稽查操作规程》和《稽查部门与缉私部门办理涉嫌走私违规线索移交办法》的规定做出稽查处理。
第十六条 稽查组完成指标验证后,或对规范整改情况进行复验后,应当根据稽查情况撰写《稽查报告》,提出被稽查人是否通过验证稽查的初步意见,并随附稽查事实证据材料送交审核。
第十七条 经审核后,稽查组应当将稽查认定的事实书面征求被稽查人意见。
征求被稽查人意见后,报经稽查业务主管领导审批,确定被稽查人是否通过验证稽查。
第十八条 海关应当根据《稽查报告》做出相应的《稽查结论》,告知被稽查人是否通过验证稽查。
《稽查结论》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海关验证稽查结果反馈单》(附件3)和《稽查结论》复印件反馈企业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被稽查人向企业管理部门申请撤回AA类管理类别或其他资质评定的,稽查组应当根据企业管理部门工作联系单做出相应的处理,已送达《稽查通知书》的,直接终止验证稽查;未送达《稽查通知书》的,不予启动验证稽查。
第二十条 验证稽查结束后,对于未通过验证的企业,存在走私违规﹑漏缴税款等风险,且有必要扩大稽查范围的,稽查人员应当填制《稽查方案审批表》,报经审批后,另行制发《稽查通知书》,实施径行稽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符合性测试,指对被稽查人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初评后,为验核该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而实施的测试活动。
实质性测试,指在符合性测试的基础上,对被稽查人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测试活动。
“穿行测试”,指在符合性测试中抽取一份全过程的文件,以了解整个业务流程执行情况的评估评价方法。
“日”,指自然日,本标准注明“工作日”的除外。
“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由海关总署稽查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稽查司关于印发〈海关验证稽查测试表〉的通知》(稽查函〔2009〕27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海关验证稽查测试表
2.海关稽查意见书
3.海关验证稽查结果反馈单
附件1:海关验证稽查测试表
附件2:
此件交被稽查人
此件海关留存
附件3:
海关验证稽查结果反馈单
注:该反馈单复印件交验证稽查部门留存。
[1] 文献参考:海关总署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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